2024年3月31日發(作者:策劃活動)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文昌市農村集體經
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的
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5.14
? 【字 號】文府辦規〔2021〕23號
? 【施行日期】2021.06.14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村鎮建設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文昌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
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1〕23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
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已經
十五屆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4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入市途徑及條件
第三章 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
第四章 轉讓、轉租和抵押
第五章 開發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探索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制度,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
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海南省統籌推進農
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瓊農土改〔2019〕1號)和《海南省集體經
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瓊自然資改〔2019〕8號),結合文昌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期間,在文昌市行政轄區范圍內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文昌市總體規劃劃定為建設用地且
城鄉規劃或者村莊規劃劃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租賃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經營性用
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保留集體所有權性質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辦法所稱入市,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作價出
資(入股)等方式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為具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
土地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小組(經濟社)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
使所有權;屬村內兩個以上村民小組(經濟社)分別所有的,由村內各村民小組
(經濟社)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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