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發(作者:人文化成)

段昌海、武漢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
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6.04
【案件字號】(2020)鄂01民終84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楊玲王陽王丹紅
【審理法官】楊玲王陽王丹紅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段昌海;武漢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當事人】段昌海武漢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當事人-個人】段昌海
【當事人-公司】武漢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段昌海
【被告】武漢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本院觀點】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段昌海主張武漢輕工公司應當承擔其支出的鑒定費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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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發生的差旅費、誤工費,該主張應否支持。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
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
面。
【權責關鍵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效效力待定撤銷法定
代理合同過錯法定代理人鑒定意見證明力證據不足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維持
原判終結執行(執行終結)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段昌海主張武漢輕工公司應當承擔其支出的
鑒定費及因鑒定發生的差旅費、誤工費,該主張應否支持。對此本院評判如下: 本案
中,段昌海訴請的鑒定費及相關差旅費、誤工費,系(2017)鄂0103民特111號申請人段昌
海申請認定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案中因進行司法鑒定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段昌海主張,
在(2004)漢民特字第2號一案中武漢輕工公司將段昌海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段
昌海從來沒有患過××,對此武漢輕工公司存在過錯,影響了段昌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人行使自身權利,故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本案的損失賠償責任。 針對段昌海的主張本
院認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
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首先,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
(2004)漢民特字第2號民事判決,宣告段昌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系依據湖北省人民
醫院司法××鑒定組作出的鄂人醫精鑒字200504046號司法鑒定意見。在司法鑒定意見認定
段昌海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相應的認定,不存在過錯。其
次,因段昌海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院在(2009)武民再終字第60號案件中認
定,段昌海在精神異常的情況下簽訂解除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并據此撤銷原生效判決,要求
武漢輕工公司恢復段昌海的職工身份,并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段昌海對于因被宣告
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產生的損害后果,舉證并不充分。最后,雖然段昌海經過重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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