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西方國家,經濟法出現在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對經濟運行采取不干預的政策,經濟生活完全由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到自由資本主義末期和壟斷資本主義初期,壟斷組織迅速擴大,使市場經濟所固有的競爭機制和自發調節失去了應有的效應,自由競爭的環境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私有制固有的根本矛盾和社會矛盾集中激化和爆發出來,這些都嚴重地威脅著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放棄對經濟生活不加干預的政策,實行全面干預,把“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協調起來,開始實行國家于預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經濟政策。國家干預經濟生活就是國家通過法律來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規范市場主體和市場運行,西方國家的經濟法由此而產生。
在我國,經濟法是隨著新中國的誕生、成長而產生和發展的。中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性質,要求國家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對于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產生的社會經濟
關系,需要有一個從全局出發,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為基礎,直接作用于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種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我國經濟法的蓬勃發展,直接源于改革開放,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經濟法將發揮更為重要的積極作用。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中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國民經濟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以及涉外經濟關系。
國民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經濟組織、公民之間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協作關系,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間在經濟往來中產生的、由國家調控的經濟關系;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是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包括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協作關系。
經濟法主要由經濟法的主體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和市場管理法律制度組成。
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被經濟法調整之后即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由經濟法律關
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企業和國家機關,特別是負有經濟職能的國家機關,是最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前者是市場主體,后者則是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和管理主體。同時也應注意,行業協會等經濟中介機構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并且將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成熟而更加重要。這里重點講述企業法律制度。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功能就是將宏觀經濟調控納入法制化軌道,以實現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預算法、政府采購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都是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作為經濟法的另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任務,就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使各個要素市場健康發展。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維護各種要素市場的運行和監管的法律,都是市場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