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志愿消防隊實體化運行,提升社會 單位、城市社區、村莊火災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 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所稱微型消防站,是指作為志愿消 防隊日常值班備勤、統一存儲消防裝備和器材并滿足相應建 筑結構、規模的場所。
本建設標準合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市社區、 村莊,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建立的志愿消防隊,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和管理,應遵循利于執勤戰 備、安全實用、方便生活等原則。
第四條 微型消防站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 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合用范圍
第五條 微型消防站分為一級微型消防站、二級微型消 防站和三級微型消防站。
第六條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設:
(一)廠(場、園、院)區占地面積大于 10 萬平方米 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社會單位,建造面積大于 10 萬平方 米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城市社區,應當建立一級微型消防 站;
(二)廠(場、園、院)區占地面積大于 3 萬平方米小 于 10 萬平方米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社會單位,建造面積 大于 3 萬平方米小于 10 萬平方米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城 市社區,應當建立二級微型消防站;
(三) 第一、 二項規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社區、 行政村應當建立三級微型消防站。
第七條 微型消防站應具備值班備勤室、器材庫等業 務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場地和用房,
可在滿足使用功能需要 的前提下,設置在單位建造內恰當位置。
具備條件的單位,可單獨設置。
第八條 微型消防站內應設外線電話和網絡、廣播系 統,并按照規定設置應急照明系統,其照度應符合國家標準 規定。
第九條 微型消防站應納入單位(社區、村莊)規劃, 有計劃地組織建設。
有條件的單位(社區、村莊)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鄰多個 單位(社區、村莊)聯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參照《城市 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三章 選址與裝備配備
第十條 微型消防站應設在單位內便于人員、車輛迅速 出動的部位。
第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的裝備配備,應滿足撲救本單位 內火災和應急救援的需要。
單位消防員防護裝備由基本防護裝備組成。
第十二條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車輛配備,應按照表 1 的規定。消防摩托車應符合行業標準,載人數不小于 3 人, 并配備滅火劑、防護裝備、破拆工具和其他隨車器材。水罐 或者泡沫消防車的載水量不應小于 1.5 噸,隨車器材裝備可參 考《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并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表 1 微型消防站配備車輛數(單位為輛)
第十三條 單位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標準不應低 于表 2 的規定,特種防護裝備的品種及數量可參考《城市消 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防護裝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的要求。
表 2 微型消防站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序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器 材 名 稱
消防頭盔
消防員滅火防護服
消防手套
消防安全腰帶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佩戴式防爆照明燈
消防員呼救器
方位燈
消防輕型安全繩
消防腰斧
消防過濾式綜合防毒面具
配備標準
數量
1 頂/人
1 套/人
1 付/人
1 根/人
1 雙/人
2 具/站
1 個/人
1 個/人
1 個/人
1 根/人
1 把/人
2 個/人
備注
選配
配備具有 方位燈功 能的消防 員呼救器 可不配方 位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