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及制度 根據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方案,制定本制度和措施.
一、醫療機構發現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管理措施
1、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予以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隔離期根據醫學檢定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醫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要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采取其他預防措施。密切接觸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記并進行醫學觀察7天,每日測量體溫和健康詢問,做好登記。可居家醫學觀察,也可以集中醫學觀察。醫學觀察開始前,專業人員應口頭或書面告知被觀察對象相關傳染病的臨床特點、傳播途徑等相關防治知識,負責醫學觀
察的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3、對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或呼吸道癥狀者,在采取有效措施防護條件下,應立即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學隔離治療.對疑似或者確診病例采取限制手段,是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的重要措施.根據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等有關傳染病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其中,對甲類傳染病病人,應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或者根據傳染病的潛伏期將其留驗。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法律特別規定,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尚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有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4、對患有傳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醫療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5、患者經治療癥狀消失后,大便培養連續二次陰性,方可出院,如無大便培養條件,自發
病之日起,住院隔離治療不得少于七天。帶病菌按病人隔離治療五天后,大便培養連續二次陰性方可解除隔離。
6、對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五天,醫學觀察期間進行糞檢,每日一次,連續陰性后,可解除醫學觀察。
(二)傳染源的管理措施
1、對傳染病病人應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病人一經診斷為傳染病或可疑傳染病,就應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只有盡快管理傳染源,才能防止傳染病在人群中的傳播蔓延。傳染病疑似病人必須接受醫學檢查、隨訪和隔離觀察等措施,不得拒絕。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必須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觀察、治療。乙類傳染病疑似病人可在醫療機構指導下治療或隔離治療。
2、針對病原攜帶者的措施:對病原攜帶者,應做好登記、管理和隨訪至其病原體檢查2~3次陰性后方可解除。在飲食、托幼和服務行業工作的病原攜帶者須暫時離開工作崗位,久治不愈的傷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威脅性職業.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瘧疾病原攜帶者嚴禁做獻血員.
3、針對接觸者的措施:凡與傳染源有過接觸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應接受檢疫.檢疫期為最后接觸日至該病的最長潛伏期,主要采取
(1)留驗:即隔離觀察.甲類傳染病接觸者應留驗,即在指定場所進行觀察,限制活動范圍,實施診察、檢驗和治療。
(2)醫學觀察:乙類和丙類傳染病接觸者可正常工作、學習,但需接受體檢、測量體溫、病原學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等醫學觀察。
(3)應急接種和藥物預防:對潛伏期較長的傳染病可對接觸者施行預防接種,此外還可采用藥物預防.
4、針對動物傳染源的措施:對危害大且經濟價值不大的動物傳染源應予徹底消滅。對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動物應予捕殺、焚燒或深埋.對危害不大且有經濟價值的病畜可予隔離治療。此外,還要做好家畜和寵物的預防接種和檢疫。
(三)針對傳播途徑的措施
1、預防性消毒,對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場所和物品采取預防性消毒,如乳制品消毒、飲水消毒等.
2、疫源地消毒,對現有或曾經有傳染源存在的場所進行消毒.其目的是消滅傳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 疫源地消毒分為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①隨時消毒是當傳染源還存在疫源地時所進行的消毒;②終末消毒是當傳染源痊愈、死亡或離開后所作的一次性徹底消毒,從而完全清除傳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對外界抵抗力較強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進行終末消毒,如霍亂、鼠疫、傷寒、病毒性肝炎、結核、炭疽、白喉等。對外界抵抗力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進行終末消毒。
(四)保護易感人群
1、免疫預防計劃,免疫是預防傳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當傳染病流行時,被動免疫可以為易感者提供及時的保護抗體,如注射胎盤球蛋白和丙種球蛋白預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高危人群應急接種可以通過提高群體免疫力來及時制止傳染病大面積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后或潛伏期早期接種均可控制發病.
2、藥物預防,藥物預防也可以作為一種應急措施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但藥物預防作用時間短,效果不鞏固,易產生耐藥性,因此其應用具有較大的局限性。
3、個人防護,接觸傳染病的醫務人員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有可能暴露于傳染病生物傳播媒介的個人需穿戴防護用品如口罩、手套、護腿、鞋套等.
4、傳染病爆發、流行的緊急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有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當地政府需立即組織力量防治,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后,可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在采用緊急措施防止傳染病傳播的同時,政府衛生部門、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學、傳染病學和微生物學家、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防疫檢疫人員、各級醫院的臨床醫務人員和社會各相關部門應立即組織開展傳染病暴發調查,并實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離傳染源,治療病人尤其是搶救危重病人,檢驗和分離病原體,采取措施消除在暴發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傳播途徑和危險因素等。
二、醫療救治
1、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對不具備傳染病診療條件的科室,在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時,要認真、詳細地做好登記,按照傳染病相關規定進行報告,非危重病人轉到傳染科(內科)歸口治療,危重病人先就地搶救,待病情穩定后再轉診到傳染科進一步治療。
2、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3、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準和治療要求,對不能確診的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組織醫院專家組會診確認,采取相應措施,同時上報縣疾控中心,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
4、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做好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不外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5、對肺結核病人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歸口治療,同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和結核病人轉診三聯卡。
三、病區管理
(一)病區設置及設備消毒
傳染病區與普通病區分開,肝炎病人與感染病人分開收治。
門診部:工作人員應有各自出入口。設專用掛號、收費、化驗、X線、取藥、治療等科室。
病區:應設工作人員衛生通過間(包括更衣、淋浴)。病房要分設小病室,不同病種病人分別安排在不同隔離病室。在病室內部應按嚴密的隔離原則進行建筑,內設衛生間及防護門。通道走廊墻壁上設有兩層傳物窗,工作人員可以不進入病室而傳送飲食、藥品等(輕病人)。病區內需設專用消毒間.
其他:如洗衣房、消毒供應室均應有符合隔離的建筑,還應有必要的消毒設施,如污水處理站、焚燒爐等。
隔離區的劃分: 門診、病區等單位均應劃分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
清潔區:即沒有與病人直接接觸,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地方,如工作人員更衣室、休息室、治療室、庫房、值班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