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 號】筑府發[2007]19號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機關工作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筑府發[2007]19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貴陽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貴陽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應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地處理對飲用水源構成威脅或造成污染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城鎮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
第三條 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涉及飲用水源的突發環境事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貴陽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在貴陽市政府應急辦和市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下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市應急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供水總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領導擔任。
第五條 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與貴陽市政府應急辦聯系并協調聯絡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受理飲用水源環境污染投訴;信息收集匯總、常規飲用水源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遇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市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應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疏散工作;市消防部門負責應對飲用水源突發事件中的搶險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或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提供環境事件
監測單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資的生產、儲備和運輸信息數據庫。
市城管局負責協調和指導市供水總公司做好涉及飲用水源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確保城市供水安全正常運行。
市交通局負責保障便捷暢通的應急交通運輸渠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市水利局負責配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及時為地方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總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
專家咨詢組為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掌握全市飲用水源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響應的對策和
意見;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參與制定并提出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理方案;指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對應急處理結果以及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進行技術評估。
第六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水利部門、衛生防疫部門、消防支隊和自來水公司組成。
第七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明確與市級機構相對應的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預測預報
第八條 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及飲用水源管理辦公室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環境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對發生在轄區境外和轄區內有可能對我市飲用水源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九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第十條 各區、市、縣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保持良好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系。
第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一)Ⅰ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鄉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