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洞施工技術規范
第1節圓管涵及倒虹吸管
1.1 一般要求
1. 在開工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本工程的有關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書面報告,只有在獲得工程師的批準后,才能開工。
2. 涵洞基礎開工前承包人應按圖紙確定的排水構造物的位置和標高進行施工放樣測量,對連接的水溝、道路進行復測,核對涵洞的交角、涵底高程、孔徑是否與實際水文或地方小路順接,并經工程師核準。對發現問題應通過設計變更程序進行更改。 3. 排水構造物的基槽開挖和回填,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當混凝土砌體的砂漿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上時,方可進行回填。
4. 排水構造物的基槽底面均應夯實到圖紙規定的壓實度。若基槽底面的地質狀況與圖紙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經工程師審核批準后進行地基處理。
5. 在軟弱地基上修筑涵洞時,應在軟基處理達到圖紙規定及工程師批準的沉降期終了之后進行。
6. 為防止排水構造物的基底沖刷,承包人應嚴格按圖紙要求施工。若工程師根據實際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執行。
7. 涵管工程防水層的設置應按圖紙進行,防水層材料應符合圖紙要求和本規范規定,并經工程師批準。涂抹防水層的圬工表面,應先清除粉屑污泥;涂抹工作應在干燥溫暖的天氣進行。油毛氈、防水紙等防水層,應在涂抹的熱瀝青尚未凝固時鋪設,使防水層和結構物粘成一體。
8. 所有砂漿砌體均應按《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第13章第13.6的有關規定進行勾縫及養護。所有混凝土的養生和表面缺陷修整彌補,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9. 所有地面以下的隱蔽工程,只有在經工程師檢驗合格之后,才能掩埋。
10. 禁止施工機械直接在涵管構造物上通過,當涵管構造物上方填土高度大于0.5m時,經工程師書面批準,方可通過施工機械。
11. 由于承包人未執行上述有關規定而導致排水構造物的損壞和缺陷,應由承包人自費拆除重建。
12. 軟弱地基段涵洞完工后應及時設置位移、沉降觀測點,定期進行位移、沉降觀測直至穩定,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處理。
1.2 預制混凝土構件
1. 預制
預制混凝土構件除應符合有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構件應按圖紙所示尺寸制模,外型輪廓線條應順直,其端面必須垂直于底面。預制圓管的質量要求見表1。
管節預制檢查項目
表1
項次檢查項目規定值或允許偏差檢查方法和頻率
1
混凝土強度(MPa)在合格標準內按JTG F80/1-2004附錄D檢查
2內徑(mm)不小于設計尺量:2個斷面
3壁厚(mm)不小于設計壁厚 -3尺量:2個斷面
4順直度矢度不大于0.2%管節長沿管節拉線量,取最大矢高5長度(mm)+5,-0尺量
(2) 當構件外露表面寬度小于200mm時,應用整塊模板或在內側(與混凝土接觸部分)鋪襯適當材料,使外露表面上不得出現搓板及接縫痕跡。
(3) 所預制構件成品,表面應清潔平整,沒有蜂窩、麻面、離析,坑洞、破角或其它缺陷,且無外部涂刷的痕跡。外形輪廓清晰,線條順直,無翹曲現象。
(4) 預制構件的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后,才允許脫底模。
2. 檢驗和廢棄
(1) 所有預制構件的材料質量、制造工藝及制成的構件,都應在預制場地接受檢查和試驗,具體的檢驗或試驗項目、標準及抽樣數量均應經工程師批準;承包人應將待檢查的成品,另外安放在特定的場地。
(2) 用于試驗的預制件,由承包人免費提供,并由工程師任意選擇。
(3) 除工程師批準可修復外,具有下列任一缺陷的成品應予廢棄。
涵洞成自瀘赤高速規范
a. 由于配合比、拌和、澆筑和養生不當而顯示出成型不良。
b. 鋼筋外露或嚴重放錯位置(用一種被認可的混凝土鋼筋覆蓋層測定儀檢查)。
c. 端部開裂或損壞,致使連接處連接不良。
d. 成品尺寸超過允許偏差。
(4) 廢棄的構件應立即搬走,并由承包人自費更換。
3. 運輸與裝卸
涵管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應采取防碰撞措施,避免管節損壞或產生裂紋。涵管裝卸和堆放工作應用吊車或經工程師批準的吊具進行,禁止采用滾板或斜
板卸管,并不得在地上滾動。存放場地的位置和裝卸的操作方法必須經工程師
認可。
1.3 施工要求
1. 挖基
(1) 基礎開挖應符合圖紙要求及本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當在原有灌溉水流的溝渠修筑時,承包人應開挖臨時通道保護好灌溉水流。
(2) 基槽開挖后,應緊接著進行墊層鋪設,涵管敷設及基槽回填等作業。如果出現不可避免的耽誤,無論是何原因,承包人均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
護基槽的暴露面不致破壞。
2. 墊層和基座
(1) 砂礫墊層應為壓實的連續材料層,其壓實度應在95%以上,按重型擊實法試驗測定;砂礫墊層應分層攤鋪壓實不得有離析現象,否則要重新拌和鋪筑。
(2) 石灰土作墊層時,混合料的配合比設計,承包人應在施工前報工程師批準;施工中要拌和均勻,分層攤鋪,分層壓實,其壓實度應在90%以上,按重型擊實法試驗測定。
(3) 混凝土基座應按本規范規定施工,基座尺寸及沉降縫應符合圖紙所示,沉降縫位置應與管節的接縫位置相一致。
(4) 管涵基礎應按圖紙所示或工程師的指示,結合土質及路基填土高度設置預留拱度。
3. 鋼筋混凝土圓管涵成品質量
(1) 管節端面應平整并與其軸線垂直;斜交管涵進出水口管節的外端面,應按斜交角度進行處理。
(2) 管壁內外側表面應平直圓滑,如果缺陷小于下列規定時,應進行修補
涵洞成自瀘赤高速規范
完善后方可使用,如果缺陷大于下列規定時,不予驗收,應報工程師處理。
a. 每處蜂窩面積不得大于30mm 30mm;
b. 其蜂窩深度不得超過10mm;
c. 蜂窩總面積不得超過全面積的1%,并不得露筋。
(3) 管節混凝土強度應符合圖紙要求,混凝土配合比、拌和均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4) 管節各部尺寸,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值。
(5) 涵管管節外購時,應認真實地考察預制單位的資質、規模,為其提供設計圖紙。管節進場時,應認
真審查其產品質量合格證,仔細進行幾何尺寸的驗收,嚴格按一定頻率進行破壞性試驗,檢驗其鋼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 敷設
(1) 管節安裝從下游開始,使接頭面向上游;每節涵管應緊貼于墊層或基座上,使涵管受力均勻,所有管節應按正確的軸線和圖紙所示坡度敷設。如管壁厚度不同,應使內壁齊平。
(2) 在敷設過程中,應保持管內清潔無臟物,無多余的砂漿及其他雜物。
(3) 任何管節如位置設置不準確,承包人應自費取出重新設置。
(4) 在軟基上修筑涵管時,應按圖紙和工程師指示對地基進行處理,當軟基處理達到圖紙要求后,方可在上面修筑涵管。
5. 接縫
(1) 涵管接縫寬度不應大于10mm,禁止加大接縫寬度來滿足涵長的要求,并應用瀝青麻絮或其它具有彈性的不透水材料填塞接縫的內、外側,以形成一柔性密封層。如圖紙所示或工程師要求,應再用兩層150mm寬的浸透瀝青的油毛氈包纏并用鉛絲綁扎接縫部位。
(2) 如果圖紙規定,在管節接縫填塞好后,應在其外部設置20級混凝土箍圈。箍圈環繞接縫澆筑好后,應給予充分養生,使獲得滿意的強度而不產生裂縫、脫落現象。
(3) 當管節采用承插式接縫時,在承口端應先座以干硬性水泥砂漿,在管節套接以后再在承口端的環形空隙內塞以砂漿,以使接頭部位緊密吻合,并將內壁表面抹平。
(4) 當管節采用套環接縫時,應按接縫形式分別采用瀝青麻絮、水泥砂漿或瀝青砂緊密填塞所有接縫,使其穩固、耐久和不漏水。在填塞瀝青砂之前,應在圓管的外表面和套環內表面涂刷瀝青涂層,以增強其粘性,并按圖紙所示部位固定捆扎繩,以免瀝青砂外漏。
(5) 倒虹吸管宜采用圓管,進出水口必須設置豎井。管節接頭及進出水口
涵洞成自瀘赤高速規范
應按圖紙要求進行防水處理,不得漏水和滲水。按圖紙要求或根據工程師指示
在填土覆蓋前應進行灌水試驗。
(6) 預制涵管安裝時,若管節預制長度不準確,基礎沉降縫設置間距不能按設計間距施工,應按實際管節長度、管節數及要求管節縫寬計算而得。
(7) 倒虹吸管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的要求設置好防淤沉淀井,沉淀井的平面位置、尺寸、深度、頂面高程、底面高程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6. 進出水口
(1) 進出水口應按圖紙所示,采用混凝土或圬工結構修筑。施工工藝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2) 進出水口的溝床應整理順直,使上下游水流穩定暢通。當設有跌水井和急流槽時,應按圖紙或工程師的指示進行施工。
7. 回填
(1) 經檢驗證實圓管涵和倒虹吸管安裝及接縫符合要求,并其砌體砂漿或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5%,方可進行回填作業。回填土按本規范規定進行。
(2) 涵洞處路堤缺口填土應從涵洞洞身兩側不小于2倍孔徑范圍內,同時按水平分層、對稱地按照圖紙要求的壓實度填筑、夯(壓)實。填土方法應按照
本規范有關規定辦理。
(3) 用機械填土時,除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外,涵洞頂上填土厚度必須大于0.5~1.0m時,才允許機械通過。
1.4 質量檢驗
1. 管座及涵管安裝
(1) 基本要求
a. 涵管必須檢驗合格方可安裝。
b. 地基承載力須滿足圖紙要求,涵管與管座、墊層或地基緊密貼合,墊穩座實。
c. 接縫填料嵌填密實,接縫表面平整,無間斷、裂縫、空鼓現象。
d. 每節管底坡度均不得出現反坡。
e. 管座沉降縫應與涵管接頭平齊,無錯位現象。
f. 要求防滲漏的倒虹吸涵管須做滲漏試驗,滲漏量應滿足要求。
第2節蓋板涵、箱涵
2.1 施工要求
1. 挖基
涵洞成自瀘赤高速規范
同本規范第1.3-1條。
2. 墊層與基礎
(1) 同本規范第1.3-2條。
(2) 基礎應按圖紙要求設置沉降縫。
3. 預制混凝土構件
(1) 構件應按圖紙所示尺寸制模,外型輪廓線條應順直,其端面必須垂直于底面。小型預制構件的質量要求應符合技術規定。
(2) 當構件外露表面寬度小于200mm時,應用整塊模板或內側(與混凝土接觸部分)鋪襯適當材料,使外露表面上不得出現搓板及接縫痕跡。
(3) 所預制構件成品,表面應清潔平整,沒有蜂窩、麻面、離析,坑洞、破角或其它缺陷,且無外部涂刷的痕跡。外形輪廓清晰,線條順直,無翹曲現象。
(4) 預制構件的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后,才允許脫底模。
(5) 檢驗和廢棄
a. 所有預制構件的材料質量、制造工藝及制成的構件,都應在預制場地接受檢查和試驗。檢驗或試驗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的規定。
b. 用于試驗的預制件,由承包人免費提供,并由工程師任意選擇。
c. 除工程師批準可修復外,具有下列任一缺陷的成品應予廢棄。
(a) 由于配合比、拌和、澆筑和養生不當而顯示出成型不良。
(b) 鋼筋外露或嚴重放錯位置(用一種被認可的混凝土鋼筋覆蓋層測定儀檢查)。
(c) 端部開裂或損壞,致使連接處連接不良。
(d) 成品尺寸超過允許偏差。
d. 廢棄的構件應即搬走,并由承包人自費更換。
(6) 構件的移運和堆放
按《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第15章第15.6.3條規定辦理。
(7) 預制構件只有經過檢查、試驗,并安裝就位如圖紙所示的位置,經工程師檢驗合格,才能給予最后的批準。
4. 蓋板涵洞施工
(1) 現澆混凝土涵洞的臺帽、臺身、一字墻如為整體式時,臺身和基礎可以連續澆筑,也可不連續澆筑。八字式洞口或錐坡式洞口與涵臺之間應是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