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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軾為什么反對王安石變法

            更新時間:2025-12-17 18:06:40 閱讀: 評論:0

            2023年12月2日發(作者:前所未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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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軾為什么反對王安石變法

            瑩光

            [內容摘要]

            本文從九百年來對王安石變法的評論變化,從王安石的農業政策、經濟政策、役法政策及其“國富”而“民貧”的變法結果,從蘇軾對王安石新法的批判等方面,論述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必然性和蘇軾的“以民為本”的“富民”主張的正確性、堅定性、一貫性和求實性,從而得出王安石是一位“聚斂民財”的“國本主義”者、蘇軾是一位寧為民碎、不為官全的“民本主義”者的結論。

            蘇軾在文學上的的光輝成就在中國文學史上幾乎是無人可以企及的,但歷史上對他的政治評價則是隨著政治氣候的變化而變化。蘇軾生前的政治命運和歷史上對他的政治評價又是與王安石變法緊緊聯系在一起的。所以,要正確評價蘇軾必須弄在仁宗朝時就主張改革的蘇軾為什到了神宗朝時則堅決反對王安石變法,必須弄清王安石變法為什么會失敗,必須弄清九百年來對王安石變法評議的變化。

            一、王安石變法失敗原因的剖析

            王安石變法又稱“熙寧變法”。從神宗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建立變法機構“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到哲宗元祐初年(1086)廢除新法,前后大約16年,以失敗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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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變法為什么會失敗?有人認為是以司馬光為代表的“大官僚集團”反對的結果。這種觀點顯然是形而上學的,是站不住腳的。馬克思哲學告訴我們: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據,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既然王安石變法在短短的16年中便以失敗告終,這就說明變法本身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違背了廣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我們只要看一看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措施和客觀效果,就會明白王安石變法失敗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有富國之法、強兵之法、取士之法,其核心是通過“理財”以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這里,重點剖析以下他的“富國之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結果。

            首先,看王安石的農業改革。

            推行《青苗法》是王安石農業改革的主要措施,其實就是國家以貸款為名,用高達40%至60%的年利率向農民征收新稅。新法把分天下為五等,每年由政府分春秋兩次按等貸款給他們渡過“青黃不接”時期。每次貸款要收20%的利息。所以其年利率為40%

            。富豪之家根本無需貸款

            ,需要貸款的還是一般窮苦百姓,他們是難以承受這種高息貸款的。

            國家為防止發放的青苗錢收不回來,還規定富戶可以多借相當于“末等戶”的10倍,這樣不需用錢的富戶還可把借來的錢向貧困戶放高利貸,賺取高額利息,受害最重的還是窮苦百姓。

            《青苗法》還規定,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借戶逃亡,保戶要分攤賠償。更有甚者,推行《青苗法》并非實行自愿原則,地方官以多貸為有功,不問民之貧富,強行“抑配”(攤派)。各級官吏則假借新法之名,徇私舞弊,與民爭利。貧者借錢后無力償還,“吏督之急”,則逃離四方;富者還要承擔“聯-- -

            保”責任,“獨償數家所負”。這樣,“貧者既盡,富者亦貧”。盡管《青苗法》規定,遇到災荒,百姓欠款可以順延到下次收成時再還。但是,連年災荒,舊債未還,新債又增,本息疊加,越欠越多,以至造成“積欠”,壓得百姓喘不過氣來,只有逃往他鄉,家破人亡。因此,《青苗法》一頒布,就遭到韓琦、富弼、司馬光、文彥博、歐陽修、范純仁等一批重臣的抨擊。

            其次,看王安石的經濟改革。

            王安石經濟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推行《市易法》。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三十一熙寧五年三月丙午條載:從熙寧三年(1070)陜西沿邊設“市易務”,至熙寧五年在東京開封正式推行《市易法》。朝廷設立的“市易務”最后淪官府的市場壟斷機構。

            所謂《市易法》就是國家低價收購滯銷貨物,讓商賈貸款或賒貨,國家按規定收取息金和牙錢(即交易費)。其經營過程大致是:市易務根據行戶的需要收購物貨,再賒貸給行戶分銷。行戶以田宅、金銀等財產為抵押,從市易務賒貸錢款或物貨,半年付息一分,一年二分。另納相當于利息10%的“市例錢”用于吏祿開支。逾期不能還本付息,每月加罰息錢2%。行戶賒貸錢物的數量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價值。拖欠市易務本息不能償還者,其抵押產業就要被沒收拍賣,一時賣不出去就先出租,以租抵欠。

            《市易法》還規定,市易務從事商品的“賤買貴賣”,其批零收入不歸國家財政,而由市易務官吏支配。市易務為了實現多贏利,就先動用市易務本錢,從各地客商處“賤買”物貨,再“貴賣”給零售商人。市易務官吏為了獲取批零差價,擴大賒貸額,就強迫商戶“必買于市易”,這樣就使“市易務”成了官家的市場壟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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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易務為了獲取高利潤,還實行了“結保賒請”、“抵保賒請”等極不合理的法規。據有關資料:最早施行“結保賒請”的是東京果子行。從市易務賒貸的果子行人都是無產業抵押的貧窮行戶,他們按照《市易法》規定,借貸官錢,承擔利息,以現錢交易的形式購買客商果子。市易務對果子行戶與客商的交易進行監督,每日派胥吏收受牙錢。御街乃東京繁華之地,只有從市易務賒貸的果子行人才能在這里營業。市易務牙人都是官牙,牙利同市例錢一樣,作為市易務胥吏的俸祿支出,這就是王安石所說的“合納官錢”。牙錢并不計入政府的財政收入,而由市易務支配,結果,這筆牙錢就落入官員胥吏的腰包。由于市易務以收息多寡為官吏賞罰標準,市易務為提高政績,以多收息錢為能事,故強買強賣的現象是很普遍的,民戶賒貸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例如,沿邊州郡屯集大批紬絹,作為糴買軍儲糧草的本錢,后因紬絹“陳腐”,就強制賒賣給民戶,百姓大受其害。

            市易務賒貸的物貨或因質價不符,“物貨損惡”;或因脫離市場需求,“滯而不售”;或因市易務官吏抬高價格,“賤買貴賣”,都會給賒買者造成損失,最終造成商戶破產,賒貸本錢無法收回。在市易息錢根本不可能全額回收的情況下,市易務仍要足額上繳息錢,這樣就只能將其他收入(如罰息、賤買貴賣的營運收入)充為息錢,這樣,市易務除了提高賣價外,又加大了罰款的力度。市易本錢始終處于全額出貸狀態,雖有流失,卻仍掛在帳上。為了提高政績,得到酬獎,那些無法追回的呆帳、死帳,帳面上并不顯示。這樣,上坑害國家,下坑害商戶,卻肥了市易務的官吏牙人。

            市易務是一個龐大的國家商業壟斷集團,需要大批牙人、倉庫管理、催欠等大大小小的管理人員。韓川(北宋殿中侍御史)在《上哲宗乞罷市易》中揭露,“倉務占官六員,倉場專副、書吏、庫級等不減百人,月給俸食幾千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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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上述種種原因,大批商戶紛紛倒閉。請看以下數據和事實:

            元祐元年《市易法》廢罷時,京師欠市易務錢的行戶計2萬7千1百55戶,共欠237萬余貫。蘇轍在《乞放市易欠錢狀》中揭露,為了收回這些欠款,市易務招收一千余人催欠。日夜騷擾欠戶。為防止欠戶逃亡,市易務白天“差人監逐”,夜晚“公行寄禁”,對欠戶“得錢即放,無錢即禁,榜笞摔縛,何所不至”,民不堪命。

            再其次,看王安石的役法改革。

            王安石變法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實行《免役法》,又稱《募役法》。過去,宋王朝實行的是《差役法》。民間對舊的差役法早已怨聲載道。例如,有父子二人將服衙前役,父親告訴兒子說:“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也。”遂自殺。從仁宗起,韓琦、司馬光、蘇軾等有識之士都曾就改革力役提出過建議。

            王安石改革《差役法》的主要辦法,就是“以錢代役”,百姓向政府上繳募役錢,政府用這筆錢去雇人來服役。用現代語言來表述,就是“貨幣化服役”。實事求是地說,王安石的這項改革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一是農戶不再受煩雜差役的騷擾,可以安心農耕;二是雇用無田可耕的閑散人員和災民服役,對社會穩定也有好處。所以,蘇軾雖然反對變法中的大部分法令,卻傾向于以“募役”取代“差役”。

            但是,《免役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卻違背了改革的初衷,它雖然打破了官戶、寺院戶的特權,然而卻增加了下等戶的負擔。因為在征收免役助役錢時,增加了高達20%的免役“寬剩錢”。名之曰繳納“寬剩錢”是為了“備荒年”,實際上年年征收,與“常賦”無異,且規定標準為20%,但在執行中普-- -

            遍擴大到40—50%。所以,國家通過《免役法》所得款項甚至超過了《青苗法》所得。蘇軾曾經就《免役法》中的弊端實事求是地向王安石提過整改意見,但是剛愎自用的王安石拒不接受。

            王安石變法的結果到底如何呢?社會效果是檢驗“變法”的唯一標準。請看事實:

            據宋元時代著名學者馬端臨編撰的《文獻通考》記載:

            變法前的國家年稅收,景德時為682萬9千7百石,皇祐中降到33萬8千457石,治平中回升到1229萬8千7百石,而變法后的熙寧十年(1077)劇增到5210萬1千029石,即使與治平相比也增長了4倍。中央積蓄的錢粟,“數十百巨萬”,作為戶部的經費,“可以支20年之用”。

            《宋史》記載:

            “熙寧、元豐之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歲積錢米,亦不減20萬。”

            再看葉坦的《大變法》(三聯書店1996年版)中提供的一組數據:

            《青苗法》每年獲利息300萬貫。單以熙寧六年為例,青苗利息就達292萬貫;《免役法》每年獲利1872萬9千3百,而支出只用所入的三分之一;《市易法》每年息錢和市利錢多達達133萬2千緡之多。不僅如此,各州縣歲收也大大增加。據統計,“諸路常平、免役、坊場、河渡、戶絕莊鄉之錢粟積于州縣者無慮數十百巨萬”,如作為地方政府經費,“可以支24年用”。

            以上四組材料,充分說明王安石變法確實達到了“富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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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的生活有沒有同步提高呢?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不僅沒有提高,反而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我們再看一看與“富國”形成鮮明對比的另一組事實與數據:

            元祐四年(1089)三月,蘇軾調任杭州太守。這時,從變法開始算起也有20個年頭了。而“變法”的“后遺癥”也日益顯現出來。請看蘇軾在給朝廷的奏狀中列舉的在王安石變法期間餓死人的一組數據:

            《乞賑濟浙西七州狀》:“熙寧中,饑疫人死大半”;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熙寧之災傷……本路死者五十余萬人;

            《相度準備賑濟第一狀》:“熙寧八年,兩浙饑饉……卒死五十萬人”;

            《相度準備賑濟第二狀》:“民間有錢,尚因無米餓死四十萬人;

            《乞將上供椿斛斗應副浙西諸郡接續糶米劄子》:“熙寧中,杭州死者五十余萬,蘇州三十余萬”;

            《奏準南閉糶二首》:“熙寧中,張靚、沈起首行此事,至浙中餓死百余萬人。”

            僅僅兩浙就餓死這么多人,其它地方還未統計在內。北宋時期全國總人口大約有7千萬到8千萬,而餓死這么多人,這個數字及其所占的比例是駭人聽聞、觸目驚心的。

            元祐七年(1092),蘇軾在調任揚州途中看到的社會現實更讓人觸目驚心。以江都縣為例,一個縣的百姓就“積欠青苗錢斛2萬4千9百20貫石”,還不起的農戶還要年年增稅,年年加息,越滾越多,百姓欠官府的錢永遠還不完。蘇軾為此給朝廷寫了《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招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他在奏狀說:“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今知揚州,親見兩浙、京-- -

            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積欠所壓,日就窮蹙死亡過半”。這說明百姓的苦難不是局部的,而是“天下大率皆然”。蘇軾估算一下,每州催欠吏卒不下500人,普天之下,就有“20余萬虎狼”。他們以催收“積欠”為職業,手段暴虐,橫行霸道。

            蘇軾在另一份奏狀《再論積欠六事四事札子》中再次陳述:“訪問浙西饑疫大作,蘇、湖、秀三州人死過半……有田無人,有人無糧,有糧無種,有種無牛,餓死之余,人如鬼臘”,而地方官吏,“只為朝廷惜錢,不為君父惜民”。

            蘇軾在這兩份奏狀中連用三個“人死過半”,可見后果之嚴重。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有人以《清明上河圖》為例證明宋代社會富足、國家強盛、市井繁榮、人民安居樂業。其實這是宮廷畫師張擇端以京城開封和宮廷為背景進行創作的一幅粉飾太平、歌功頌德的“富國圖”,盡管它在藝術技巧是上乘的,但是在反映社會生活的真實程度上是要大打折扣的。我們不妨再看看宋代另一位畫家鄭俠畫的《流民圖》,它揭露了貪官污吏魚肉百姓“掊克不道”的暴政和餓殍遍野的慘狀。從大量的史實來看,它反映社會生活的廣度和深度比前者更可信。

            另外,王安石變法所起用的呂惠卿、章惇之流及其大大小小的胥吏,都同“文革”時期的“四人幫”及其打手一樣,都是一些禍國殃民的野心家、陰謀家、政治投機分子、鷹犬、爪牙。不要說王安石變法的“經”本身就有問題,即使“經”是好的,也會被他們“念歪”的。這樣的變法能不失敗嗎?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王安石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國本主義”者,其變法思想、理論、內容、政策、措施、手段是過激的;用人路線是以是否擁護新法-- -

            為標準而不講德行;在性格上,王安石又是一個剛愎自用、執拗狠勇的鐵腕人物,用現代語言說,王安石變法執行的是一條“極左”路線,因此變法的結果只能是“從百姓身上榨取的大量血汗,大大助長了官僚的貪污腐化,驕奢淫逸之風,在以后的二十年乃至更長的時間,造成的嚴重后果日益顯現出來,以致釀成“靖康之恥”。從這個意義上說,王安石變法加速了北宋的滅亡不是沒有道理的。這樣的教訓在中國歷史上還少嗎!

            二、九百年來對王安石變法的評議變化

            王安石變法是中國歷史上的大事。自元祐初年廢除新法以后,迄今已經900多年。但是,對王安石變法的評議一直沒有停止過。其評議大致分為南宋至晚清、20世紀前半葉、20世紀后半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南宋以來至元明清的800多年中,對王安石變法的評議一直以否定性評議為主流觀點。最具代表性的評議意見認為王安石變法“禍國殃民”、“聚斂害民”,最終導致北宋亡國。

            第二階段,20世紀初,梁啟超主張通過變法改良以圖中國強大的思想與王安石的主張十分契合,他在《王荊公》一書中給王安石及其變法以全新的評價:“若乃于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梁啟超把王安石譽為“三代”以來的“完人”。這一肯定性評價遂為大多數人所遵奉而成為20世紀前半葉的主流觀點。

            第三階段,新中國成立后,20世紀50—70年代,階級與階級斗爭學說是判斷歷史問題的基本準繩,尤其是所謂列寧關于“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的誤引,因此,高度褒獎和肯定王安石成為這一時期的唯一觀點,以司馬光為代表的反對變法的群體則成了頑固的保守勢力,這是對南宋以來肯定司馬-- -

            光而否定王安石的傳統觀點的徹底否定。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間,歷史研究成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在“評法批儒”運動中,王安石被加上“法家”的桂冠,而司馬光則成了“尊儒反法”的代表,蘇軾也被戴上了反對變法的“保守派”帽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階級斗爭學說退出歷史評價的主導價值體系,王安石與司馬光之爭、變法派與反變法派之爭不再是階級路線之爭,而是政策性的分歧。不少蘇學研究者對蘇軾的民本思想、政治主張、德政善舉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給予了實事求是的評價。但是過去幾十年來,王安石堅持改革進行變法的光環和蘇軾政治上“保守”的傳統觀念是通過官方的意識形態、政治運動、教科書、報刊等渠道進行灌輸傳播的,給幾代人留下的影響太深,直至2008年,一位蘇軾研究者在央視《百家講壇》上還宣揚這一觀點。要徹底消除這些影響談何容易,還需要繼續做深入的學術研究和廣泛的宣傳工作。

            三、蘇軾對王安石新法的批判

            蘇軾在仁宗朝時就主張改革,但他不同意王安石的“激進”措施,因此對王安石變法進行了批判和抵制。他對王安石變法的批判,概括起來可分為“前批判”(推行新法時期)和“后批判”(變法失敗后)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前批判”時期,從歷史和現實的結合上分析批判王安石新變法的弊害。

            熙寧二年(1069)春季,蘇軾從四川老家免喪回到京城,正值王安石推行新法,他連續三次上書神宗全面批評王安石新法。

            他先在《議學校貢舉狀》中指出王安石的《貢舉法》:“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室故事兼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 -

            罷經生樸學,不用貼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蘇軾建議皇上詔令有關部門“試之以法言,取之以實學”。神宗讀后贊嘆不已,立即傳旨,召見蘇軾,征詢意見。蘇軾坦率指陳:“臣以為,以陛下生而知之的秉賦,不患不明,不患不勤,不患不斷,但患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這明顯是針對皇上起用王安石等一大批變法派骨干、不顧百姓利益推進新法所作的批評。

            從王安石的《貢舉法》內容來看,不能說不是教育制度上選拔人才的一項改革。但是從他后來重用呂惠卿、章惇等一大批政治投機分子的結果來看,他的《貢舉法》確實是為了招攬變法人才,從而為他的變法失敗埋下了隱患。

            接著,蘇軾不顧“瀆犯天威”之罪和王安石的打壓,又連續兩次《上神宗皇帝書》,全面抨擊王安石新法的弊害。

            蘇軾認為,“制置三司條例司”實際上是奪取原來的戶部、度支、鹽鐵三司的權,另外任用一批新人來推行變法。用現代語言的說法,就好像“文革”期間用“文革小組”取代國務院、中央書記處一樣。蘇軾一針見血地指出:“制置三司條例司,求利之名也。六七少年與使者四十余輩,求利之器也……故臣以為消讒嬺以召和氣,復人心而安國本,則莫若罷制置三司條例司。”蘇軾大膽指出王安石新法就是“與民爭利”,必須撤銷其變法機構。撤銷變法機構,就是從根本上取消王安石變法。

            蘇軾認為《青苗法》就是政府放貸賺取高額利息。地方官吏為多放青苗錢以邀功,強迫借貸交息,百姓苦不堪言,必須立即取消《青苗法》。

            蘇軾認為《農田水利條約》只規定“功成則有賞,敗事則無誅”,會讓那些投機取巧的“浮浪奸人” 肆無忌憚地從中牟取國庫和人民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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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軾認為《雇役法》的弊端在于:原來不負擔差役的女戶、未成丁戶都要按定額的半數交納役錢(即所謂“助役錢)會加重一般老百姓的負擔,會使那些貪官污吏,“庸錢不除,差役仍舊,使天下怨毒”。

            蘇軾認為《均輸法》“虧兩稅而取均輸之利”的做法,不僅不能增加朝廷收入,相反為推行《均輸法》而“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會增加國庫的開支,加重百姓的負擔。

            其他,諸如方田均稅法、保甲法、裁兵法、將兵法、保馬法、軍器監法等,蘇軾也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且不說王安石“新法”中是否含有合理的成分,且不說蘇軾對新發的批評是否完全正確,但就其批評的內容和立足點、出發點來看,都是為了體恤民生,減輕人民的負擔,解除百姓的疾苦。

            這時的蘇軾僅僅是一個官小位卑的文職官員,他明明知道神宗把“變法”當成“富國”的頭等大事,而王安石又是權傾朝野的重臣,這些奏狀不僅僅是對王安石的抨擊,也是對神宗的批評。“瀆犯天威”是要殺頭的。若無大智大勇和舍生忘死的心理準備,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蘇軾被排擠出京城以后,并沒有停止抵制王安石變法,他用自己親眼看到的事實向朝廷反映變法后的真實情況,申述自己的觀點。

            熙寧四年(1071)十一月,蘇軾外放到杭州任通判時,親眼看到王安石變法給人民帶來的災難,再次《上神宗皇帝書》,他說:“天下莫危于人主也。聚則為君民,散則為仇讎,聚散之間,不容毫厘。故天下歸往謂之王,人各有心謂之獨夫……人心之于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燈之有膏,如魚之有水……木無根則槁,燈無膏則滅,魚無水則死……人主失人心則亡。”蘇軾認為,民-- -

            心的得失是國家興亡的頭等大事,得人心者為“王”,失人心者為“獨夫”。蘇軾把皇帝比作“累卵” 、“木” 、“燈”和“魚”,而把人民比作“太山” 、“根”、“膏”和“水”,如果處理不好,“累卵”就會坍塌,“木”就會枯死,燈就會熄滅,魚就會干死。這實際上是針對王安石“斂財傷民”的變法宗旨和遭到民怨的結果而進行的再批判。

            熙寧七年(1074),蘇軾移知密州,親眼看到百姓不堪重賦,走投無路,淪為盜賊。他又上書《論河北京東盜賊狀》:“民不堪命……冒死而為盜則死,畏法而不盜則饑,饑寒之于棄市,均是死亡,而賒死之于忍饑,禍有遲速,相率為盜,正理之常。”他建議皇上“上不盡利,則民有以為生,茍有以為生,亦何苦而為盜”。這實際上也是對王安石變法的后果所進行的揭露,希望朝廷停止變法,給人民一條生路。

            蘇軾還堅決反對變法派三司使章惇提出在“河北京東”實行“榷鹽”的主張。他在《上文侍中論榷鹽書》提出:在河北、京東千萬不能實行“榷鹽”,必須讓祖祖輩輩靠煮鹽為生的“小民仰以為生”。他指出,如果實施“榷鹽”,只能“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者乎?”這是對王安石變法中的國家壟斷政策提出的批判。

            元祐元年(1086),蘇軾在中書舍人任上,又寫了《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他在奏狀說:“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刑日益煩,盜日益熾,田日益賤,谷帛日益輕,細數其害,有不可勝言者。”因此,他建議朝廷“所有已請過錢斛,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即十批、十次)隨二稅送納。或乞圣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戶,并與放免。”這就是說,廢除《青苗法》后,農民所欠官府的錢糧,允許分期分批歸還,四等以下的貧困戶應該全免。蘇軾的這份奏狀,為朝廷是年八月宣布廢除《青苗法》畫上一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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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階段為“后批判”時期,從王安石變法失敗后直至蘇軾逝世之前,蘇軾用變法以來“傷民”的鐵證對變法進行清算和再批判。

            哲宗元祐初年(1086)宣布廢除新法。但是,蘇軾并沒有停止對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后果所進行的清算與批判。

            元祐四年(1089)三月,蘇軾出知杭州。他經過調查發現,王安石變法的“后遺癥”十分嚴重:一是“市易欠”,杭州尚有112戶沒能收回他們在神宗朝時抵押的屋業田產。二是“鹽欠”,神宗朝時所欠的官鹽錢,杭州尚有422戶無力償還。三是“酒欠”,神宗朝的酒務官吏,誘騙百姓“以產當酒”,杭州尚有404戶欠官家酒錢13400貫。四是“絹欠”,神宗朝官吏將“不看上供”(殘次品)的絹,通過“賒貨”和“假借官勢”等手段,致使杭州百姓尚有282戶“貧民下戶”余欠8200余貫錢。這四種“積欠”壓得百姓喘不過氣來。為此他給朝廷寫了《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招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的奏狀。

            另外,他還在給朝廷的十多份奏狀中,列舉“熙寧中”(即王安石推行新法期間)餓死上百萬人的事實批判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后果。(本文第二部分已經作了論述,不再贅述。)

            元祐七年(1092)五月十六日,蘇軾知揚州,再次上書朝廷《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招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揭露了地方酷吏勒索、敲詐百姓的兇殘嘴臉和暴虐行為。一個月后,蘇軾又寫《再論積欠六事、四事札子》上奏朝廷。

            蘇軾在杭州、揚州給朝廷寫的有關除免“積欠”的一系列奏狀,除了為民請命外,也是對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后果所進行的清算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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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蘇軾被貶嶺南,仍然“九死嶺南吾不悔”,堅持“以民為本”的政治主張。他在海南寫下《論商鞅》一文,借批評商鞅用過度、失度、無度的反人道、反人性的“流血刻骨”的強硬而殘酷的辦法來推行變法,并聯系宋朝的社會現實,明褒司馬光,暗貶王安石“陰奪民利”導致“破國亡宗”的嚴重后果。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蘇軾堅持“以民為本”的一貫性、堅定性、原則性、求實性,蘇軾是一位真正的、徹底的“民本主義者”。

            四、王蘇之間恩怨的評述

            王安石和蘇軾都是主張改革的,但他們的改革理念和主張不同,因此不可避免地要產生激烈的矛盾。

            例如,熙寧二年(1069)春,神宗讀過蘇軾抨擊王安石改革貢舉法的《議學校貢舉狀》后,贊嘆不已,立即傳旨,召見蘇軾,征詢意見。王安石大為惱火,擔心蘇軾的奏狀和面奏會對神宗皇帝產生影響,便極力打壓蘇軾,采取“明升暗降”的策略,把蘇軾調任開封推官。蘇軾并沒有就此罷休,又連續兩次《上神宗皇帝書》,全面抨擊王安石新法的弊害。神宗雖然不同意蘇軾的主張,但欣賞蘇軾的才華,便想任用蘇軾編修《中書條例》。王安石卻反對說:“軾與臣所學及議論素有歧異,不宜擔當此任。”神宗又提出任用蘇軾修《起居注》,這一職位是最為接近皇帝的侍從近臣。王安石再次阻止神宗重用蘇軾。年輕的蘇軾無可奈何,不得不請求離京外放,被派到杭州當了一名通判,從而失去了步入國家權力中心的機會,成為他跌入人生的低谷的重要轉折點,以致后來釀成了幾乎殺頭的“烏臺詩案”和流放嶺南的災難。可以說是王安石“毀”了蘇軾的政治前途,但卻“造就”了一代文豪。

            后來,王安石和蘇軾之間的關系也在悄悄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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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軾被貶黃州以后,他在《與滕達道書》中反思說:“我儕新法之初,輒守偏見,至有異同之論,雖此心耿耿,歸于憂國,而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回視向之所執益覺疏矣。”這說明蘇軾胸懷坦蕩,在對待變法問題上并無成見,他把“以民為本”的原則置于派爭之上。

            元豐二年(1079)五月,蘇軾由徐州調任湖州知州時作《謝上表》,其中有含沙射影諷刺“新派”的語言,致使新派監察御史們惱羞成怒,彈劾蘇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包藏禍心,怨望其上,訕瀆漫罵,而無復人臣之節者,未有如軾也”,蘇軾因此被捕入獄。他們又千方百計要把蘇軾定成死罪。這時已經罷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則上書皇帝說:“安有盛世而殺才士乎?” 曹太后也出面干預,蘇軾這才幸免一死,貶往黃州。

            王安石自從退居金陵后,一心向佛,賣掉家產捐給寺廟,開始反思往事,回憶起與蘇東坡初交時的情景,于是關心與收集蘇東坡的作品,越看越欣賞蘇軾的文采,連續和詩達六次之多。元豐七年(1084)九月初,64歲的王安石得知蘇東坡從黃州移居汝州,托人帶信誠邀蘇軾到金陵家中相聚。此時,王安石不顧年老多病,專門帶蘇軾游覽了古寺,并在廟中住了一宿,徹夜長談佛教的勸人為善、大徹大悟、拋卻貪婪欲望的教義。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王安石具有“君子”胸懷,能夠“盡釋前嫌”。

            人們不禁要問:原來打壓蘇軾的王安石為什么出面“保”蘇軾不死?后來又為什么誠邀蘇軾到金陵家中相聚、大談佛經?這不是用“盡釋前嫌”、“君子胸懷”可以解釋得了的。我們以為:這是王安石“人性”與“良知”的回歸。但是這個“回歸”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一是王安石在推行新法中,遇到了以司馬光為代表的大臣們和百姓的反對,屢受挫折,以致兩次罷相。政治上的挫折不得不使他反思過去;二是王安石所倚重的新派人物的惡劣品質也逐漸暴露出來,幾乎把自己置于死地;三是蘇軾對變法中的合理部分能夠實事求-- -

            是地說了一些公道話。這不得不使他重新認識蘇軾。反之,如果王安石一帆風順,變法成功,大權在握,他能否“盡釋前嫌”,那就很難說了。他在任宰相推行變法時,一再打壓蘇軾,他的“君子胸懷”哪里去了?

            孔子說:“君子和而不同”。蘇軾真正做到了,而王安石在推行變法失敗前,政治上的“權欲”扭曲了他的人性,泯滅了他的良知,一再打壓蘇軾,他并沒有做到“和而不同”,而在變法失敗后才開始有所覺悟,逐步回復到正常的人性和良知上來。王安石與蘇軾相比,差就差在這里。當然,我們不愿因此而否定王安石,他能夠做到這一點也就難能可貴的。古往今來,好話說盡、壞事做絕、至死不改者,不是大有人在嗎!

            元祐元年(1086)王安石去世。此時,蘇軾因主張對新法區別對待而與重登相位的司馬光發生矛盾。宋哲宗追贈王安石太傅之位,讓蘇軾代擬一份敕書。蘇軾在這份敕書上高度評價了這位政敵兼詩友的王安石:“瑰瑋之文,足以藻飾萬物;卓絕之行,足以風動四方。”蘇軾光明磊落的博大胸懷,大放異彩。而王安石與之相比,則相形見絀,暗淡無光了。其實蘇軾對王安石的這個評價,蘇軾更是當之無愧。

            五、結束語

            其一,縱觀蘇軾的一生,三次遭貶,宦海沉浮,但他“以民為本”的思想和主張從來沒有動搖過。王安石擔任宰相推行變法時,蘇軾支持司馬光堅決反對;王安石變法失敗,重新登上相位的司馬光要盡廢王安石新法,蘇軾又不同意。如果蘇軾當初支持王安石變法,或后來支持司馬光廢法,他完全可以青云直上,飛黃騰達,官運亨通,但是,他堅持“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和自己的獨立人格,寧為民碎,不為官全,這是蘇軾最可寶貴的精神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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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縱觀中外古今歷史,“惟大英雄能本色,是真名士自風流”。但“大英雄”未必是“真名士”,“真名士”未必是“大英雄”,而蘇軾二者得兼,當之無愧。王國維評價蘇軾說:“若無文學之天才,其人格亦自足千古。”2000年,法國《世界報》把蘇軾譽為‘一千年來影響世界進程的千年英雄’。可見,蘇軾的影響不僅跨越了歷史時限,而且跨越了地域界限。

            其三,古往今來,凡是以“聚斂民財”為手段而達到“富國”目的的改革沒有不失敗的。蘇軾的“富民”改革主張在封建社會里是根本無法實現的。20世紀80年代,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建國后20多年的經驗教訓,撥亂反正,實行改革開放,小崗村實行“包產到戶”,揭開了“富民”的序幕,出臺了一系列的惠農政策。今年“兩會”期間通過的“十二五”規劃把追求“民富”提到首位。如果蘇軾地下有知,也會含笑九泉的。

            其四,作為大文豪的蘇軾像一顆璀璨的明星為世人所仰視,而他的“民本思想”和“富民”的改革主張,其意義并不亞于他的文學成就。然而卻長期被云層遮掩而暗淡無光,甚至被歪曲、被批判。改革開放后,云層開始消散,史學界、文學界的有識之士為其寫了一些撥云驅霧的文章,尤其是“中國蘇軾研究學會”的成立及其《蘇軾研究》的創辦,聚攏了一批海內外的蘇學專家、學者,并在“中國.眉山東坡國際文化節”上通過了《眉山宣言》,為蘇軾在政治上“正名”,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但是其影響范圍卻是很小的。根據我們在教育界、文化界、新聞界、科技界等知識分子集中的地方所作的小范圍的調查,絕大多數人只知道蘇軾是一位了不起的文學家,而不了解蘇軾在政治上的光輝思想和業績,甚至仍然認為他在政治上是“保守”的。這種觀念是幾十年來,特別是“文革”期間,通過各類傳媒、各類教科書以及自上而下的政治學習而形成的。直到現在,仍有一些人竟然在網上用極其污穢骯臟的語言大罵蘇軾,甚至揚言“志當毀蘇軾之墓,挫骨揚灰之!”其流毒之深,觸目驚心。因-- -

            此,要肅清這種影響,研究和宣傳蘇軾的“民本思想”和“富民”的改革主張,讓大家都能知道、都能接受,仍然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我們沒有理由滿足現有的研究成果。

            參考書目:

            1、《文獻通考》宋元時代著名學者馬端臨編撰。

            2、《蘇軾文集》孔凡禮點校 中華書局1986年版

            3、《王安石變法研究史》李華瑞 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4、《王安石變法的再評價》李存山 《博覽群書》2006年第9期

            5、《大變法》葉坦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

            6、《宋代市易法的經營模式》魏天安2007年第2期《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7、《王安石青苗法與免役法評價》傅允生《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2期

            8、《關于列寧評價王安石的一個誤引》李存山2004年8月10日《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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