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發(作者:旅游業發展前景)
職代會制度五項職權_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相關法條
職工代表大會相關法律條文 職工代表大會相關法律條文 《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簽訂程序 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簽訂程序 1、工資集體協商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組織推薦,并且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 工大會通過。企業女職工人數達到本企業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至少有一名女 職工協商代表。
2、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協商雙方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一般應當對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協商代表 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職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托本 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工會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3、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第十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 首次會議由提出協
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條 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4、 雙方協商代表就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協商一致后,根據授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工資集體協議文本由企業方制作,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向全體職 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 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 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
項,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 《2006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 上一級工會批準,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業工會經上級工會批準, 可設立常務委員會, 負責工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其下屬單位可建立工會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 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第三十一條 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 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
工會應將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問題作為 協商重點內容。
工會依照民主程序選派職工協商代表, 可依法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
為職 工協商代表,但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業集中的地方, 可由上一級工會直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企業進 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勞務派遣工集中的企業,工會可與企業、勞務公司共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 第三十三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 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經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大會中的一線職工代表一般
不少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 企業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所占比例,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代表。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重組改制等重大決策以及實行廠務公 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依 法行使選舉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應有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 參加方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須采用無 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
小型企業工會可聯合建立區域或行業職工代表大會, 解決本區域或行業涉及職工 利益的共性問題。
公司制企業不得以股東(代表)大會取代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條 依法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 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 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 《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99 號) 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 第七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 列權利 (一)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改組、改制等重大問題以及實行企務公開情況的 報告, 聽取審議企業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 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審議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 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企業改組、改制、破產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評議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評議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國家對國有企業、集
體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02) (2002)》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02)》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會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 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 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參照職工總數千分之三的比例協商 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 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工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 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工會組 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作為候選人。
公司工會應當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支持其履行職責。
公司法》 《公司法》 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 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 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
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
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 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 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 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 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 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
安全 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 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 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 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
或者 告知勞動者。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 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 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 “三、廠務公開的實現形式
三 …… 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公司制企業由職代會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等,不斷充 實和豐富職代會的內容,提高職代會的質量和實效,落實好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審議 權、通過權、決定權和評議監督權,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要發揮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的作用。車間、班組的 內部事務也要實行公開。應依照廠務公開的規定,制定車間、班組內部事務公開的實 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9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二十七條 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
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 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 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
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 工作積極、 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職代會制度五項職權_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任務
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任務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主要 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 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 是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活動的規范性規定, 既屬于各企業制訂 的職代會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要有下列幾個制度。
(1)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①民主管理聯席會每季召開一次,由廠工會主席主持,由廠工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負 責人、各代表組長(車間工會主席)參加。
②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它有關人員參加,協商處理,并向下一 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2)職工代表提案(意見)處理制度 ①征集提案,要結合職代會工作進行,企業每半年征集一次。
②凡征集的提案,由工會負責分類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關領導或部門認真研究處理 和解答。
③領導對提案解答處理期限,從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天。處理意見要通過會 議或提案卡反饋形式與職工代表見面后歸檔。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4)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 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 高職工代表素質;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7)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職代會聯席會議在行使職權時應注意的問題 職代會聯席會議的主要職權,
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 題, 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聯席 會議協商處理的問題,應該是臨時遇到的、同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有關的重要問題。屬于企業 重大決策的問題,應盡可能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重要問題,要向下 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以得到確認。
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的內容 (1)按政策規定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可列支數; (2)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數; (3)業務招待費支出項目和金額; (4)企業領導班子各成員列支數; (5)業務招待費支出情況、超支或節約情況,與上年度同期的對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有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 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繞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 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 職代會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范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職工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本企業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調離本企業的,其代表資格 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滿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每個職工或原選舉單位,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都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 或撤換的要求。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會議討論,獲得全體職工過半數以 上的同意。對被罷免或撤換職工代表,要及時報告企業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后,宣布撤銷 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補選代表的程序和選舉代表一樣,由選
區的全體職 工直接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的培訓 (1)換屆后的職工代表,必須進行一次全面培訓。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現代 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
(2)對新當選的代表,還應進行必要的“入門教育” 。組織學習民主管理基礎知識,職 代會的性質和任務,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
(3)在召開職代會前,應圍繞本次大會議題,有針對性的進行“一事一訓” 。
(4)結合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實踐工作的鍛煉,舉行民主管理成果發布、知識測驗、智 力競賽和其他各種形式活動,提高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
職代會的列席代表 (1)職代會根據審議問題的需要,可邀請部分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的人數, 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如工作 需要,可聘請參加職代會的有關民主管理小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廠級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技術干部、經營管理干部、有關工人, 也可以是本企業的離(退休)干部(職工) 、職工家屬等。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審議廠長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 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 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 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 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5)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國有獨資及控股的公司制企業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討論關于本公司發展、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事 先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議決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評議監督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向有關方面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5、依法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6、聽取關于公司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 7、審議通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需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
職代會主席團 (1)每次職工代表大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 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干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擔任主席團成員。
黨、政、工的主要領導沒有被選為職工代表的,可以從職工代表中的黨、政、工副職干部中 選舉。
(3)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直接選舉產生。第一步,在征求職工代表意 見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第二步,將 候選人名單提交職代會討論,采用舉手表決或拍手通過的辦法選舉產生。
(4)職代會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 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由 工會向下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代會各種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小組 (1)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置,應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而確定。一般可 設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小組)下同;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 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女工工作委員會;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干部及工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2)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接受職代會和工會的領導,在工會主持下進行。
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工會有關業務工作委員會力求統一, 但不要一刀切, 要根 據工作實際有分有合,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活動制度。
(3)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平時不脫產。由于工作需要占
用生產或者 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五至九人組成。其成員應按專業性質挑 選熱心群眾工作有專長和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根據工作需要, 也可聘請少量的非職工代表擔 任。
(5)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設主任(組長)一名,副主任(副組長)一至 二名。正副主任(組長)由熟悉業務,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職工代表擔任,一般可與對口 的工會業務委員會負責人統一起來。
為便于開展工作, 行政領導干部一般不宜擔任專門工作 委員會的正職職務。
(6)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醞釀提出名單,工會 委員會匯總平衡,經職代會通過產生。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基本職責和任務 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在職代會召開期間,重點工作是參與行政制訂有關方
案,對提交職代會討論的有關問題進行審議,提出對某些問題調查研究的報告。職代會閉會 期間,重點工作是有目的地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的決議, 聽取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其主要工作任務 (1)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包括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審議生產經營計劃并監督檢 查執行情況; (2)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包括審議企業資金分配,工資改革,晉級方案,各項資金 和職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會財務預決算,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3)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參與安全、勞保方面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檢 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包括處理職工的勞動爭議,生活福利工作計劃和住房分配 方案的制訂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生活保險、生活救濟、互助互濟、離退休職工管理等 工作; (5)女工工作委員會包括女工的“五期保護” 、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幼托工作的 監督檢查; (6)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包括職工教育計劃的審議,理想 紀律等各種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組織文體活動等; (7)民主評議干部及組織工作委員會包括會員管理,代表的選舉、管理、培訓、搜 集整理大會提案、組織實施評議各級領導干部等。
工會與職代會實行“兩會合一”的體制是企業領導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要在實踐中積 極探索創新, 理順工會與職代會關系。
工會工作業務與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任務要有機 結合。避免機構重疊和人員兼職過多。對特殊性質的工作或臨時性的重要任務,可設置單一 性任務的臨
時機構(如分房小組、評議干部小組等) 。
職代會制度五項職權_公司制下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職權
一、公司制下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工廠制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如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 業法》的規定,是一種必設的、 由企業職工民主推選的代表所組成的企業管理機關。這種機 構既不同于咨詢機構, 也不同于決策機構; 它既有一部分決策權, 也有對企業事務的監察權、 議事權。企業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據《公司法》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職工行使民主權 利的一種形式,是一種“參議”機構。二、公司制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l、選舉和監督董 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
《公司法》第 45、68 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 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 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和監督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 事會成員。
《公司法》第 52 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 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3、對公 司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的參議權。
《公司法》第 56、122 條規定,公 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
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和建議。4、對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的參議權。
《公司法》第 55、121 條規定,公司 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 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至于“參 議”形式和權限,可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5、依法聽取工會關于集體勞動合同協商情況的報 告,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對此,我國《勞動法》和《集體合同規定》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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