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廉政征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轉發省公安廳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8.12.25
? 【字 號】
? 【施行日期】1998.12.25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戶籍、身份證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轉發省公安廳關于解決
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廳《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省公安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為了逐步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使戶口管理制度在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問題
全省1998年7月22日(含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包括出生未上戶、非婚生、超計劃生育及遺棄嬰兒,既可以在父親也可以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及收
養人和收養機關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已經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現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按現行戶口遷移審批程序,在1999年12月31日前辦完落戶手續。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經隨母落戶、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親遷往城市落戶的,按現行戶口遷移程序,分批逐步解決他們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對其中的學齡前兒童原則上全部予以解決。屬于超計劃生育子女“農轉非”的,由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且尚未落戶的未成年人,要求投靠父親落戶的,須先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后按現行戶口遷移程序分批辦理。但下列情況可直接申報出生登記:(一)母親原系農業戶口,現已辦理“農轉非”手續的,可直接隨母申報出生登記;(二)對父母離異、嬰兒判歸父親的,可隨父申報出生登記;(三)對因非婚生育、母親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實上由父親單方撫養的,可隨父申報出生登記;(四)對父母雙亡的,可隨法定監護人申報出生登記。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要求隨父申報戶口的,需提供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戶口簿到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并填寫《新生嬰兒隨父登記戶口審批表》一式兩份,由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已隨母登記戶口,現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需提供嬰兒戶口復制件、《出生醫學證明》復制件,按現行戶口遷移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審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嬰兒,要求隨父申報戶口的,或已隨母登記戶口,現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按照以上規定及程序辦理,要求隨其他撫養人落戶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報地、市公安機關審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按照法律規定送養他人并要求隨養父
申報戶口的,需提供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養父母雙方戶口簿、《收養證》,到嬰兒養父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由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二、關于夫妻分居落戶政策的問題
配偶居住農村,身體有病,生活難以自理以及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連續居住三年以上的,可申請遷往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憑結婚證、個人申請、雙方單位證明(沒有單位的應出具鄉、鎮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證明)、雙方戶口復制件,按現行戶口遷移政策優先解決。投靠人原系非農業戶口的,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審批。投靠人原系農業戶口的,要納入現行“農轉非”計劃管理,由地、市公安機關審批。連續居住時間從辦理暫住登記時間算起。
三、關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政策的問題
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的公民,可申請遷往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憑雙方戶口復制件、單位證明、個人申請按現行戶口遷移政策及程序辦理。投靠人原系非農業戶口的,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審批。投靠人原系農業戶口的,要納入現行“農轉非”計劃管理,由地、市公安機關審批。
四、開展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在城市落戶的試點工作
根據公安部的要求,經對全省六個地級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市管理水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在晉城市開展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在城市落戶的試點工作。屬于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要納入現行“農轉非”計劃管理。晉城市公安局要按照國務院國發〔1998〕24號和公安部公通字〔1998〕65號文件精神和本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入戶條件(包括投資數額、實業規模及購買商
品房的面積)和實施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公安廳審定后實施。
試點工作從1999年1月開始,分前期準備、部署實施和總結驗收三個階段進行,時間大體為一年左右,試點工作結束后,要做好總結工作,省公安廳將進行檢查驗收。
五、繼續堅持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的原則
按照國務院國發〔1998〕24號和公安部公通字〔1998〕65號文件關于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精神,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遷往太原、大同二市落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在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98〕24號和公安部公通字〔1998〕65號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實際,主要通過嚴格入戶條件予以控制。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入戶條件,在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機械增長中長期規劃范圍內,負責審批落戶。
六、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此次戶口政策調整是國家繼改革、完善小城鎮和農村戶籍管理制度后對現行戶口登記制度和戶口遷移政策做出的又一重大改革決策,也是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整體改革的一個關鍵步驟,對于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一定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緊調查研究,做好組織實施和業務指導工作。
(二)嚴格工作紀律,促進勤政廉政建設。各地在工作中,要繼續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增強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公開政策規定、辦理程序,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真正做到讓人民群眾滿意。對符合規定在城市落戶的人員,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更不得以此作為審批入戶的依據或條件。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
導的責任。要加強廉政建設,防止產生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對違反規定審批戶口以及借辦戶口索賄受賄、營私舞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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