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作者:池字組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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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tory
人文史記
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
In Ancient Chine Society
文 黃芴 圖 東北風6d 東方太白
Divorce System
并非是“一紙休書”那么簡單
在許多古裝劇里,中國古代的離婚,大約是丈夫一怒,
寫下休書,將妻子遣送回娘家,這段婚姻就結束了。然而,
古代的丈夫,真的對自己的婚姻有這么大的決定權嗎……
提起古時的離婚,大家總會聯想到丈夫“一紙休書”,將妻子逐出
家門的情景,似乎婚姻存續與否就是全憑丈夫說了算,但實際上,古
代的離婚,真的和大家想象中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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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GEOGRAPHY
左上圖為陸游多
年后跟原妻唐婉
重逢處:沈園;
本頁大圖為《釵
頭鳳·紅酥手》;
左下圖及本頁兩
小圖為記載著古
代婚姻倫理、條
例的典籍。
“七出”與“三不去”
不是想離就能離
婚后無子并不一定是妻子的問題,但在古時候,沒
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職。無子出妻,在某些
時代甚至偶爾會超越“不順父母”,成為出妻的第一
理由。但同時,對于無子出妻,禮法也是有一定限
制的。根據《唐律疏議》的記載,只有在妻子年過
五十還沒有生子的情況下,以無子之名出妻,才符
合規定。
“淫”“妒”“多言”三條,都是圍繞著女性在婚
姻中的行為而訂立。上文已經提到,古代的婚姻中,
女性最重要的職責就是維持家族和睦,生育血統純
正的后代,女性“淫”會使得男方家族的血統純正
性受到威脅,這是絕對無法被男方家族所忍受的;
“妒”一般用于納妾蓄婢的富有人家,正妻對于丈夫
納妾的不滿,在古人看來,偏房生子也是延續家族
香火的方式之一,妻子善妒,就是對家族傳承的阻
礙,所以“妒”自然可以成為出妻理由之一;而“多
言”則是針對女子在夫家的言行:為了維持家族秩序,
防止家族內的沖突,女子應該少言寡語,不談論是
非。多言的婦女被認為是夫家的禍害,所以夫家可
以將她拋棄。
“有惡疾”也是“七出”里的一條。在古代,這
條的性質之惡劣,甚至能與“淫”比肩。大家也許
會奇怪,什么是“惡疾”?竟然能與“淫”相比。
在古代,“惡疾”一般指兩類疾病:一是不治之癥,
即難以醫治的疾病,比如眼盲、耳聾、腿腳不便等;
二是癘病,也就是今天我們說的“傳染病”。不治之
癥與傳染病,都會極大程度影響夫家的家族繁衍,
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里,最典型的離婚方式就
是出妻。出妻,又稱“休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一
紙休書”式離婚,在這類離婚里,女方沒有任何話
語權。但其實,男性想要出妻也不是那么簡單,只
有滿足以下七個條件之一,男性才有理由出妻。這
七個條件也被稱為“七出”。
首先是“不順父母”。古人把公公婆婆稱為“舅
姑”,所以這條也叫“不事舅姑”,這是“七出”里
最重要的一條。據《禮記·昏義》載:“成婦禮,明
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歸順焉也。婦順者,
順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當于夫,以成絲麻布帛
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故婦順備,而后內和理;
內和理而后家可長久也。故圣王重之。”從文獻中我
們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的婚姻中,女性作為妻子
的首要任務,并不是維系夫妻二人關系和睦,而是
要與男方的家人和諧相處,順從他們。也就是說,
如果男方的父母認為兒媳不夠順從,就算丈夫再不
情愿,這婚怕是也不得不離,《孔雀東南飛》的悲劇,
就是因此發生。不只民間故事,這樣被迫出妻的事
情也發生在了陸游身上,他與原妻唐婉,感情本來
極好,但因為陸母擔心陸游耽于兒女情長,誤了求
取功名,被迫離婚,并因此留下《釵頭鳳》二首。
第二是“無子”。在中國古代的宗法社會里,“下
以繼后世”是婚姻極為重要的目的之一,“不孝有三,
無后為大”。雖然在今天,發達的現代醫學早已證明,
環球人文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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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妻
孔雀東南飛和離書
無論是將不良基因傳到下一代,還是傳染病禍及夫
家人,這都是古代以家族為首的倫理觀里決不能接
受的。
最后一條是“盜竊”。其實這里的“盜竊”,并
不是跑到別人家里偷東西之類的違法行為。古人認
為,一個家庭里,媳婦是沒有私有財產權的,如果
妻子擅自使用家里的財產就是“盜竊”,并可以成為
夫家出妻的理由。
但只要滿足“七出”,丈夫就一定可以休妻了嗎?
不一定。丈夫想要離婚,還有一關要過,就是“三
不去”。在古代,只要妻子符合“三不去”中任意一條,
又不是“淫”或者“有惡疾”,丈夫都沒那么容易拋
棄她。這堪稱“古代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三條限制是:
曾經為丈夫的父母服喪三年的妻子不能休,丈夫貧
賤時娶的妻子在富貴后不能休,娶進門時還有家人
但現在已經沒有娘家可以回的妻子不能休。很顯然,
這三條限制,也是與古代的宗法倫理緊密聯系的。
無論是從“七出”還是“三不去”中,我們都
可以看出來,這些章法條款所維護的,基本都是家
族的發展和穩定,個人情感基本不會被考慮在內。
所以古時的丈夫們,如果因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
妻,怕是沒那么容易的,這婚,還真不是丈夫想離
就能離那么簡單。
“義絕”
不想離也必須離
不是丈夫想離就能離,今天的我們應該尚能理
解,可如果一段婚姻,夫妻二人不想離也必須離的
話,對我們而言可能就比較難以接受了。然而在古代,
這樣的事情確實是存在的,那就是“義絕”離婚。
義絕是中國古代強制離婚的制度,凡是符合律
法規定的義絕條件的婚姻,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余地,
必須離婚。唐代律法規定,義絕的夫婦如果“違而
不離”就要被判處一年的徒罪;明清的律法則規定,
符合義絕條件但沒有離婚的人,要被杖責八十。如
果不離婚,就要坐牢或者被杖責,這懲罰實在是不
輕,可為什么中國古代的律法還要管別人家的私事?
又是什么樣的條件才能構成“義絕”呢?或許了解
過義絕的條件之后,我們才能明白這一“奇葩”規
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義絕的條件還是較為嚴格的,并且隨著時代不
同有所改變,我們一般將古代義絕條件的界定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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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兩漢至唐宋,根據漢代典籍
《白虎通·嫁娶》的記載,在嚴重違背倫理綱常的情
況下,夫妻必須義絕離婚。依據這一精神,唐宋
時期律法中義絕離婚的條件,都與夫妻雙方家族
內部的矛盾相關,比如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毆打了
對方的直系長輩或是殺害了對方的近親;夫妻雙
方的近親之間發生了互相殺害的事情;妻子與丈
夫的親戚通奸或者丈夫與妻子的母親通奸;妻子
意圖謀害丈夫等。
到元明清時期,在前代基礎上,義絕條件又進
行了進一步增補:公公調戲或者強奸了兒媳、丈夫
強迫妻子賣淫、丈夫將妻子賣給他人等,都成為義
絕的條件。這些條件某種程度上保護了部分婦女的
最低權利,以今人的眼光看待,這也算是古代法律
在婦女保護方面的一點努力。
縱觀上述義絕條件,我們不難發現,在古代,
婚姻并不是“合兩人之好”而是“合兩姓之好”,只
要雙方家族發生了重大沖突,無論夫妻二人之間情
義到底有沒有斷絕,都不得不“義絕”離婚。離婚
不由人,這也的確是無奈之事呀。
女方日后的祝福。
也有研究認為,和離其實只是一種委婉的棄妻
方式,因為女子并沒有主動發起和離的權利,只
能被動選擇同意與否。那么和離這一制度存在的
意義到底是什么呢?也許是因為通過這種方式離
婚,兩個家族之間的交情不會受到過大打擊,不
壞兩姓之好而又能離婚,這或許才是和離制度存
在的最大意義。
那么在古代,女性如果想要離婚,到底要怎么
辦才行呢?一般情況下,女性想要離婚,確實不太
可能,但凡事總有例外:呈訴,就是女性主動離婚
的唯一辦法。
呈訴,大概就是古代版的“訴訟離婚”,只要達
到相應條件,夫妻雙方都可以主動向官府呈訴,提
出離婚。男方可以用妻子已經逃跑、妻子與父親通
奸、妻子殺害了妾生的孩子、妻子詛咒丈夫等理由
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用丈夫逃亡三年了還沒回來、
丈夫逼迫或縱容家中的妻妾與別人通奸、丈夫將妻
妾作為財產抵押、公公強奸媳婦等理由提出離婚。
只要經過官府查實,呈訴理由屬實,夫妻就可以在
律法允許下正式離婚。
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以宗法倫理
為基礎、家族利益為核心,個人的感受基本不被顧及,
男方雖然很明顯地擁有特權,但這種特權必須是在
宗族社會的倫理綱常之下才能存在。因此真正的離
婚自由,即使對于男性來說,也是很難存在的。
和離與呈訴
彈性的離婚制度
如果妻子沒有觸犯“七出”里的規定,兩家也
沒有義絕,古時候就完全沒辦法離婚了嗎?其實倒
也不是。畢竟無論身處什么時代,夫妻二人要是實
在感情不睦,沒有辦法把日子過下去,完全不讓人
離婚,也不太可能。
和離,一般被理解為古代的“協議離婚”。關于
和離的律條,現在最早能考證到的是《唐律疏議·戶
婚》里的記載,如果夫妻之間實在是情感不和諧,
兩方都希望離婚,就可以和離。與出妻不同,和離
必須經由女方同意,在律法允許下,經過一系列流
程,才算是完成。一般來說,和離是一種不傷及兩
姓之好而解除婚姻的辦法,所以和離的流程,往往
采用無礙于對方家族聲譽的方式:和離書往往由夫
方書寫,和離的程序則要由雙方親屬出面主持,并
且和離的言辭會較為委婉,既言妻方之非,又言夫
方之錯,并且在最后會表達解怨、釋結的愿望和對
本頁圖為沈園內的《釵頭鳳·世情薄》及《釵頭鳳·紅酥手》石刻。
據記載,陸游終生對唐婉念念不忘,這兩首詞是陸游在沈園與她重逢
后,醉酒傷心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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