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發(作者:百密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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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辦法】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調整入
市管理辦法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調整入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土
地資源,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和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秩序,根據《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地入市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調整入市是
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經鞍山市人民政府批
準,在確保建設用地不增加,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前
提下,對村莊內零星、分散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先復墾后,按
計劃調整到本市域范圍內的產業集中區入市。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調整入市必須貫徹落實
保護耕地、促進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總要求。調整入市建新
地塊的總面積不得大于拆舊復墾地塊的總面積;復墾耕地的數量、
質量不得低于調整入市建新占用的耕地,調整入市建新地塊的集
約利用水平應高于現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四條 調整入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規劃管控,以規劃引導和控制拆舊復墾和調整入市建
新規模。
2.堅持“先墾后用”,村莊內零星、分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復墾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調整入市。
3.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難,突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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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分步實施。
4.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促進
城鄉協調發展。
5.尊重農民意愿,妥善處理土地產權關系調整,維護集體和
農民土地合法權益。
6.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調整入市工作由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
海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調整入市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海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
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和城鄉規劃,在全面查清存量農村集體建設
用地,并按照入市范圍和途徑分類登記的基礎上,編制調整入市
專項規劃,統籌確定拆舊復墾和調整入市的規模和范圍,合理安
排調整入市建新區的建設用地,確保市域范圍內耕地面積不減少、
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各類用地結構和布局科學合
理。
編制調整入市專項規劃,經海城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鞍
山市人民批準。
第七條 調整入市實行項目區管理方式,項目區由拆舊復墾
區和調整入市建新區組成。納入拆舊復墾范圍的主要是農村存量
集體建設用地中,因用地規模小不能直接入市的零星、分散的集
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新地塊由海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園區產業規
劃,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確定。項目區內建新地塊和拆
舊地塊應盡可能接近,便于實施和管理,建新區應避讓基本農田。
第八條 確定調整入市拆舊復墾區和調整入市建新區,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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