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的制作要求
訴訟文書的制作需要制作者有較好的文字能力與寫作技巧。針對不同案件、不同訴訟階段制作的需要來選擇文種,在選材、結構、表述、語言等方面不僅要符合法律文書的程式,而且必須做到文理通順。
(一)選材要真實、準確,有針對性
訴訟文書中的事實材料必須絕對真實。無論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實或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糾紛事實,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更不能虛構。凡是寫進訴訟文書的材料,還要求列舉出足以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無旁證材料的事實不能寫人訴訟文書。因為司法裁判是以事實為依據的,若材料與事實有出人,就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使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受損,嚴重的可能影響當事人的生命權。訴訟文書中的事實材料是處理案件或定罪量刑的依據,必須以法律為準繩。所以應使選用的事實材料與適用的法律條款完全對應一致,理由須明確充分。
(二)訴訟文書的格式要符合法定規范
訴訟文書具有國家公文的性質,而且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用。為了準確無誤地實現這種效能,各類訴訟文書都規定了具體明確的格式結構,必須嚴格遵守。
(三)訴訟文書的語言必須準確、精練、樸實
對訴訟文書的語言要求主要體現在準確性、精練性、樸實性三方面:
1.準確性
準確性是對訴訟文書語言的第一位要求,訴訟文書的內容從頭至尾都必須是準確無誤的。當事人的情況要準確無誤,案情事實要準確無誤,適用法律要準確無誤,語言修辭要準確無誤,標點符號也要準確無誤。不能有失實、夸大、縮小、虛構、歧義、模糊、矛盾的現象。在語言文字的組織運用上要字斟句酌,反復推敲,文風嚴謹,邏輯嚴密。
訴訟文書的準確性還體現在法律術語的使用上。法言法語是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能準確表達法律概念的標準用語,必須認真使用。
2.精練性
訴訟文書應簡明扼要,概括地表達出完備的內容。要求主旨明確,行文干凈利落、概括、言簡意賅。不說空話、套話,不拖泥帶水,將與主旨無關的字、詞、句、段刪去。
訴訟文書的語言貴在精練,言雖簡略,理皆要害。但不能茍簡,不能言簡而意缺。
3.樸實性
訴訟文書要求樸實無華,直筆敘述,一是一,二是二,是則是,非則非。最忌夸張渲染比喻描繪。如“血肉橫飛”、“皮開肉綻”、“盜竊成性”、“貪得無厭”等詞不宜使用,而應直接寫出具體的傷情、損害、物品、金額、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