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文書的性質、特點
訴訟文書,又叫司法文書。它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監獄等司法機關,律師組織、公證機關、仲裁機關、訴訟當事人及參與人等,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及非訴訟事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
訴訟文書作為一種專用文書,具有自己突出的特點,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制作上具有法律的嚴肅性
訴訟文書的制作總是和一定的法律程序相聯系的,具有嚴格的規定。什么情況下,依據什么法律,應制作什么文書,制作的主體是誰,制作的內容和要求是什么,如何提交送達等,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一定要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制作者必須是為了保障某種合法權益或維護某種合法權利時才制作,不要有事沒事,有理沒理就寫訴訟文書。亂告狀、亂起訴、亂公證,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制作訴訟文書時,決不能隨心所欲,裝腔作勢,無病呻吟,不講事實,不講法律,所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否則就失去了訴訟文書的法律嚴肅性,變成了馬馬虎虎的東西了。
(二)執行時具有法定的強制性
訴訟文書都是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特別是公、檢、法及公證機關發出的訴訟文書,一經生效,有關的單位,團體和個人都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違反和抗拒,具有法定的強制性。如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該殺的一定要殺,該關的一定要關,該放的一定要放。不能拒不執行,對民事案件的裁決也是如此,如債務償還、損失賠償、財產分割、婚姻關系的解除等,都同樣具有強制性。
(三)實施中具有排他性
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案件都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由一定的司法機關審理并作出處理決定。經某一司法機關受理的案件,當裁判文書公布、生效以后,除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訴,再由二審法院審理之外,其他司法機關不得受理,其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更無權改變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訴訟文書一旦生效,其裁決就排除其他的處理決定。所以,作為處理司法實務的文字憑證,訴訟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
訴訟文書的法律效力是指它具有強制性的執行效力。例如拘留證、逮捕證,憑此證即可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判
決書一旦生效,判處的刑罰就要執行。民事、行政判決書一旦生效,當事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我國法律為司法文書法律效力的實現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有一部分訴訟文書雖無執行效力,但卻具有法律意義,是處理訴訟案件或非訴訟事件中不可或缺的必經程序或必備手續。如檢察人員的公訴意見書、辯護人的辯護詞、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詞、司法筆錄、當事人的訴狀、公證文書、仲裁文書等。
(四)格式上具有規范性
各種訴訟文書都有自己的特定內容、專用范圍、適用對象和特有功能,又有完備的體例和鮮明的文體特色,在材料的選用上、語言運用、表達方法、文章風格、行文的風格、章法結構等各個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每一種訴訟文書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機關頒布的統一格式樣本制作,不允許別出心裁,另搞一套。這樣,既有利于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體現其實用性,又有利于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體現其嚴肅性。
訴訟文書格式的規范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結構固定化。
絕大多數司法文書的總體結構均可分為標題、首部、主部(正文)、尾部四個部分。
標題即訴狀的文種名稱。
首部包括當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主部是司法文書的主體部分,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結論等。由于具體案情各不相同,寫法相對靈活,但仍有固定的框架,內容和順序也都有一定規范。寫作事項具有要素化的特點。
尾部包括署名、日期、用印、附注事項等
2.用語規范化。
這是訴訟文書程式化在行文上的表現。制作時必須按訴訟文書樣式使用法言法語而不得用其他詞語來替代。例如盜竊、強J等罪,不能寫成偷竊、強暴罪。表述犯罪形態分別稱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而不能寫成已經犯罪、犯罪未成功、犯罪準備、犯罪暫停等。
在司法文書的承接、轉折部分都有固定的規范化的用語與程式,千篇一律,可以參照。
3.稱謂統一化。
司法文書中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稱謂都是統一規定的,同一個當事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司法文書中稱謂又不相同,都必須遵照辦理,不可隨意書寫。例如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的當事人稱為被害人;自訴案件中的原告一方當事人稱為自訴人;被告一方當事人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審查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在檢察機關交付同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公訴書和刑事自訴狀中則稱為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的稱謂改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稱謂是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則為上訴人
和被上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起訴狀里,當事人的稱謂是原告人和被告人。代理訴訟的,分別稱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這些稱謂都是不能用錯的。
規范化的結構、用語、稱謂是司法文書的重要特點,不掌握相應的格式就無法進行司法文書的制作。了解和熟悉有關司法文書的格式是學習司法文書寫作不可忽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