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糾紛的2年訴訟時效從何時幵始計算?
1984年,鄒東和妻子結婚,婚后生有一對龍鳳胎,老大是男孩,老二是女孩。鄒東和妻子很恩愛,生活幸福,然而不幸的事情卻降臨到這個小家庭。1994年6月7日,鄒東的妻子在村外的山頭上采摘了一些蘑菇,吃后中毒身亡了。2006年5月,女兒鄒妍出嫁了,嫁到了離家幾千公里遠的外村。由于離家太遠,她幾年才能回來看望父親一次。兒子鄒全和同村的一個女青年談了戀愛,2007年10月1曰,兩人結婚了。兒女成家后,鄒東非常孤獨,越來越想念妻子了。時間長了,鄒東就有些精神恍惚了,身體狀況也越來越差。2008年1月4日,鄒東被過路的貨車撞了,當場死亡。鄒全安葬了父親,并繼承了父親的5間房屋和6萬元存款。2010年6月,鄒妍回家看望父親,才得知父親早已死亡,遺產也被鄒全霸占了。于是她就向鄒全主張自己的繼承權,但鄒全不理睬她,她非常生氣,就告訴鄒全自己要去法院告他。鄒全很不屑地說,“去法院,法院也不會理你的。我早就打聽過了,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2年,現在時效已經超過了。”鄒妍沒有理會鄒全,仍然去法院起訴。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權糾紛的2年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時間。根據我國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可見,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起算之日是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而非繼承開始之日起。
本案中,2010年6月,鄒妍回家看望父親,才得知父親早已死亡,遺產也被鄒全霸占了,故訴訟時效起算之日應從2010年6月開始,即她知道繼承權被侵犯之日起,而非父親鄒東死亡之日起。顯然,鄒全所理解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2年,是錯誤地將起算之日理解為父親鄒東死亡之日。因此,本案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鄒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