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化學品種類繁多、性質簡單,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稍有疏漏,
就會對人體安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危害。因而,從20世紀60年月開頭,
世界各工業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紛紛制定有關法規、標準和公約,旨在強
化化學品的安全治理,有效預防和掌握化學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國是世界上化學品生產和進口的大國。我國政府非常關注和重視化
學品的安全生產、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繼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規章和標準,對化學品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全生命周期治理。
一、化學品安全法規與規章
隨著我國化學品工業的進展,我國在化學品安全治理方面制定了一系
列法規。
(1)經全國人大批準公布的、涉及危急化學品的法律2002年6月
29日,全國人大九屆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安全生
產法》的公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安
全生產法制建立的里程碑。在《安全生產法》中,有不少條款明確了危急
化學品的安全治理要求,如第20條、第32條、第34條等。《安全生產法》
是安全生產領域的根本法,危急化學品的安全治理也必需遵從該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九屆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職業病防
治法》。《職業病防治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預防、掌握和消退職業危害
因素,防治職業病,愛護勞動者的安康和權益工作將走上標準化、法制化
的軌道。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視治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規定的通知》(國辦發E2005311號),安全生產監視治理部門負有作業場
所職業衛生監視檢查的職責。危急化學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危急化學品,
是職業衛生監視檢查必不行少的內容之一。
199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八屆十次會議批準了《作業場所安全
使用化學品公約》(170號公約)。《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就化
學品的危急性鑒別與分類、登記注冊、加貼安全標簽、向用戶供應安全技
術說明書以及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工人的權利和義務、操作掌握、培訓、
化學品轉移、出口、廢棄物處置等問題作出了根本的規定。
(2)國務院依據有關法律公布的一系列與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有關的
法規2002年國務院對《化學危急物品安全治理條例》進展了修訂,并
更名為《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自2002年3
月15日起施行。《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條例》對十個政府部門的職責做
了明確分工,從危急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運輸、廢棄處置等
六個環節確立了一系列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制度。
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
第397號),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急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
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要求這些企業必需申請辦理安
全生產許可證前方可組織生產,便于從源頭上降低和削減事故發生。
2004年5月30日,國務院公布了《危急廢物經營許可證治理方法》
(國務院令第408號),對從事危急廢物收集、儲存、處置經營活動作出了
相應規定,實行危急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
(3)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的部門規章公安
部1994年公布了《易燃易爆化學品消防安全監視隔離方法》,對生產、使
用、儲存、經營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鐵道部1995年公布了《危急貨物運輸規章》,具體地規定了危急貨
物的分類、危急性標志、包裝和安全法榆的條件.提出了解決化學品在運
輸過程之中的防護措施。
勞動部和化工部1996年共同公布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根據《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的要求對生產、經銷、運輸、儲存
和使用化學品進一步做了標準。
2002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布了《危急化學品登記治理方法》(國
家經貿委令第35號)、《危急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治理方法》(國家經貿委令
第36號)、《危急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治理方法》(國家經貿
委令第37號),分別對危急化學品登記注冊、經營許可證,以及危急化學
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等事項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危急化學品登記、
經營許可、包裝物和容器定點生產等制度。
200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視治理總局公布了《危急化學品生產儲存建
立工程安全審查方法》(國家安全生產監視治理局令第17號)、《危急化學
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明施方法》(國家安全生產監視治理局令第10
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明施方法》(國家安全生產監視
治理局令第11號)、《危急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安監管危化字E2004]43號)、對危急化學品生產、儲存建立工程的安全
審查機構和程序、危急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治理、安全生
產根本條件、危急化學品從業單位、危急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事宜
作出了規定。
此外,國家安全生產監視治理總局還出臺了《危急化學品生產企業安
全評價導則(試行)》、《危急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
價導則(試行)》,對危急化學品方面的安全評價進展了標準。
2005年,公安部公布了《劇毒化學品購置和大路運輸許可證件治理
方法》(公安部令第77號),對劇毒化學品購置和大路運輸許可作出了詳
細規定。
二、化學品安全治理標準
圍繞化學品的安全治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
的國家標準。
《危急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將危急貨物分為9大類,規
定了各類物質危急類別劃分的判據和品名編號的方法。
《常用危急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將危急化學品分為8
大類,規定了各類化學品危急性類別劃分的判據和危急性標志。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B57)根據化學類別和毒性大
小,將劇毒物品分為A級有機毒物、B級有機劇毒物和A級無機劇毒物、
B級無機劇毒物。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對化學品安全技術
說明書的內容和編寫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
規定》與國際標準SO11014等效,包括16大項、70多個小項的內容。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規定了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內容和編寫要求。化學品安全標簽,可依據包裝和容器的大小可選不同的
形式,其內容一般包括標識、危急性概述、警示詞、安全措施、滅火方法
等。對于標簽的編寫、印刷和使用,該標準也做了詳細規定。
《危急貨物命名原則》(GB7694)分別規定了有機物和無機物的命名
原則。
《危急貨物品名表》(GB12268)公布了包括9大類在內的近5000多
種危急貨物品名。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對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危
害程度進展了劃分,將作業中接觸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響
副產物和雜質等化學毒物,依據其經呼吸道、皮膚或經口進入人體對安康
產生危害程度不同劃分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輕度危害四級。
《危急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T15089)規定了各類危急
貨物運輸包裝類別的根本原則,把各類危急貨物按其危急程度劃分為類、
Ⅱ類、Ⅲ類包裝3個類別。
《危急貨物包裝標志》(GB190)公布了21種危急標志,規定了危急
貨物包裝圖示標志的種類、名稱、尺寸及顏等。
《常用化學危急物品儲存通則》(GB15603)依據各類化學危急品的
特性,提出了儲存方式、儲存場地、儲存限制、消防措施、出入庫治理及
廢棄物處理等方面要求。
這些技術標準作為化學品安全法規的配套規章,為法規的貫徹實施供
應了技術保障。其中《常用危急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危急化學品安全
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和《危急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導則》等標準為我國
建立新型化學品安全治理體系奠定了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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