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
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
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
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違法情形和裁量細則:
(一)給予從輕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不足5千元。
裁量細則: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
料等物品。
(二)給予偏輕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5千元以上不足1萬元。
裁量細則: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
料等物品。
(三)給予一般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原料等物品。
(四)給予偏重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5萬元以10萬元以下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8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原料等物品。
(五)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1、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
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料等物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
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
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
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萬元以
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
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
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
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
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
他特定人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
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
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
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
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違法情形和裁量細則:
(一)給予從輕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不足5千元。
裁量細則: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二)給予偏輕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5千元以上不足1萬元。
裁量細則: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三)給予一般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四)給予偏重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5萬元以10萬元以下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8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五)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1、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
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
物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
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
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
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一萬元以
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
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
明書不符合違反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違法情形和裁量細則:
(一)給予從輕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不足5千元。
裁量細則: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二)給予偏輕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5千元以上不足1萬元。
裁量細則: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三)給予一般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四)給予偏重處罰的情形:貨值金額5萬元以10萬元以下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五)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1、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危害后果,
或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裁量細則: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
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千元以
上2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
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違反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
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違法情形和裁量細則:
(一)給予從輕處罰的情形:有本條所列一種情形的。
裁量細則: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二)給予一般處罰的情形:有本條所列二至四種情形的。
裁量細則: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
(三)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有本條所列五至七種情形的。
裁量細則:處1萬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違反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違法情形和裁量細則:
(一)給予從輕處罰的情形:毀滅證據數量不多且不屬于重要證
據的。
裁量細則:責令停產停業,處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二)給予一般處罰的情形:毀滅證據數量較多但尚未妨礙事故
調查處理的。
裁量細則:責令停產停業,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三)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導致事故調查
無法進行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裁量細則:責令停產停業,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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