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必修二《法律與生活》考前必背知識點
一、民事權利與義務
1.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
綠等基本原則。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
最基礎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
康的物質載體,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
系到社會的發展。民法典把這三項權利置于人格權編的前列。侵
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
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4.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
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5.名譽權和榮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任何組織
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
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侵害英雄烈士
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
責任。
6.隱私權: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
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
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
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
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
供、公開等方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
7.所有權的取得:(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
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
除外。(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
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
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等。(1)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
設。(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
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
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人們從開發商
那里購買商品房,并且辦理轉移登記和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之后,
既擁有商品房的所有權,又合法享有該商品房所在地塊的建設用
地使用權。
9.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
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等。
10.著作權:(1)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權利。他人未經著
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構成侵權。(2)我國采取
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即獲得著作權(版權),
不需要發表或者具體的行政授權。(3)除了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
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余權利是有保護期限的。
11.專利權: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他人未經
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其他人即
使獨立作出了相同的發明,也不得實施該發明。(2)實施他人專利
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支付專利使用費。
12.商標權:商標注冊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權利人許可,
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構成侵權;在
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
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13.要約與承諾:(1)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
約內容具體而明確,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2)承諾是受要
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并
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
一致。(3)如果受要約人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者
超過了要約確定的期限,此時,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
的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的條件包括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
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外在表示行為與內心意思相一致;合同形式
符合法律的規定;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
公序良俗。(2)如果合同內容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
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3)
如果合同的主體不合格或者因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
真實時,會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不能產生
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4)法律鼓勵交易,從嚴認定無效合同。
15.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關鍵是明確合同內容。合同當事人應
當全面、誠信地履行合同義務;出現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合同當
事人也應當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
密等義務。
16.違約行為:(1)由于主客觀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
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構成違約。(2)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
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7.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
18.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19.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在此期間享
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該權利在此期間連續不行使即
歸于消滅。
20.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行為
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
因果關系。
21.過錯推定與無過錯承擔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
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能夠證
明自己沒有過錯,則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
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2.民事權利的限制: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
的界限,并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權益。民法為不同的民事權利設定了界限。
23.妥善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
延伸。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
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
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
地習慣。相鄰關系一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
方的利益。
二、家庭與婚姻
1.父母對子女的義務:(1)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
務和教育義務。(2)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
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3)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
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
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4)父母與
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收養、繼養關系的父母
子女的權利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敬老是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民法典專門規
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
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的責任:依據法律,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
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繼承:(1)繼承是指將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
移給他人所有。法定繼承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
得繼承權。遺囑繼承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繼承人
范圍內指定繼承人。(2)法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
繼承人繼承。(3)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在遺囑中
確定具體的繼承人及份額。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
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囑繼承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5.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
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
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必須采用
書面形式。
6.婚姻的有效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
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按
照法定程序進行結婚登記。
7.離婚自由及限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可以離婚。
(1)當事人既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2)協
議離婚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
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
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3)當
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4)離婚后,不直接撫養
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8.夫妻人身關系平等:(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人格獨
立。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
和社會的責任。(2)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
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3)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
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9.夫妻財產關系平等:(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
是平等的。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
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
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
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財產具有排除法定財產劃分的效力。
三、就業與創業
1.勞動法基本原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首要原
則。勞動法體現了勞動者平等競爭、特殊勞動保護的原則。
2.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包括必備條款與可備條款。(2)訂立
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
的原則。(3)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無
效勞動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4)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
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
不得隨意變更。
3.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2)勞動者
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
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勞動者維權: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
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
5.創業:明確經營主體形態;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企業
登記信息公示。
6.不正當競爭行為:混淆行為、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詆毀行為、
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
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
7.誠信經營: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
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消費者可以借助多種法律手段,維護安全
消費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
8.依法納稅: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目前,我
國主要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
四、社會爭議解決
1.調解: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
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就是調解。我國已經建立
了較為完善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
訟調解等。
2.仲裁:當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
益糾紛時,雙方可以將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商事裁決。仲裁的特點:
程序比較靈活、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一裁終局、便捷、經濟等。
仲裁的原則:協議仲裁、或裁或審、一裁終局。
3.訴訟:(1)訴訟俗稱“打官司”,它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訴訟分為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類型。(2)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
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途徑,具有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終局性。
4.當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上訴的權利。
5.法律援助: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
或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
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
6.起訴、受理與立案:在我國,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不告
不理”的原則,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起訴后人民法
院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訴訟才能成立。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立案主體是人民法院,刑事訴訟的立案主
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7.管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普通民事糾紛和行政
糾紛所產生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地域管轄原
則。
8.應訴: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
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
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9.開庭審理: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核心)、法庭辯論、休庭評議、
宣告判決。
10.兩審終審制:(1)兩審終審制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
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2)當事人和其他相關訴訟主體
如果不服一審裁定或判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在刑事訴
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0日和5日。在民
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不服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5日和
10日。(3)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與
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可以主動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
11.證據及其作用:證據是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
據,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工具,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
要手段。
12.證據的種類:(1)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
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2)行政訴訟: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3)刑事訴訟: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
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3.證據的獲得: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獲取證據不得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
嚴重違背公序良俗。
14.舉證責任:(1)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刑
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舉證。(2)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依據。主張積極事實者有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無
舉證責任。(3)在有些情況下,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
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慮,實行舉證責任
倒置原則,即當事人提出訴訟主張時,由對方負責舉證。
本文發布于:2022-07-31 09:42:2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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