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研究
現行的我國農村房屋地基繼承制度建立在城鄉戶籍分割制度上,存在很多弊
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繼承必將產生的矛盾,一方面房
屋所有權依法繼承,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人為地分割了地上房屋和
宅基地,造成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同時,有關宅基地繼承的法律并不完善,常常
出現法律分歧。同一事件在不同地區有著截然不同的判罰。基于這種情況,為解
決宅基地繼承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宅基地繼承的弊端,宅基地繼承改制勢在必行。
標簽:農村;房屋地基;宅基地繼承改制
1.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現狀
1.1案例糾紛
2005年,湖南省某縣法院收到村民李某的一份訴狀,狀告當地村委會,要
求村委會返還其老屋地基的所有權。訴狀敘述,1995年,李某一家有五口人,
、妹妹、父母,其父當時向本村委提出過建房申請,要求在老屋的地基上建
房。后來,2000年時,李某考上重點大學遷出了自己的戶口。和妹妹也因
為出嫁遷出了戶口,家中只有父母二人,因勞動力缺少,房屋一直未修,后來李
某父母因年事已高,也不幸辭世,家中無人居住。村委會按村里的規定收回了老
屋地基的所有權,并要求李某將老屋拆除或將地基賣給本村村民,否則,強行處
理。李某不同意,最后上了法庭。
1.2宅基地繼承的必要性
(1)違反平等原則。我國現行的宅基地使用制度,是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
和城鄉戶籍分離制度下的。城市的房屋使用權可以繼承,但是農村房屋及其宅基
地不能繼承。這將農村和城市居民差別對待,造成了社會的不平等。
(2)資源的浪費。根據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
房屋是能夠繼承的。但是現行法律規定,是不允許對該房屋進行修繕改造的。如
果不能處理,該房屋很難物盡其用。
(3)宅基地的使用權受到限制。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那么當所有
權人死亡后,會造成宅基地使用權歸屬集體,房屋使用權歸屬繼承人。在不能暴
力拆遷的原則下,這塊宅基地,集體并不能有效使用。
(4)與傳統文化相悖。中國人的傳統思想是落葉歸根,榮歸故里。老了希
望在自己小時后成長的地方修身養性,頤養天年。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
又非該集體組織成員無法申請宅基地使用。這種制度明顯不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
文化。
本文發布于:2022-07-31 07:44:5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4851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