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
第三單元就業與創業
【第八課】自主創業與誠信經營
8.1自主創業公平競爭
一、邁出創業第一步
1.創辦經營主體
⑴形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⑵區別:不同形態的經營主體在成立條件、出資人的責任承擔等方面有所不同。
知識拓展:
1.除個體工商戶外,其他的經營主體都是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
3.一般來說,創業者如果只是自己一人或者以家庭財產進行投資創業,可以考慮采用個體工
商戶形式,也可以采用個人獨資企業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如果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
一起創業,創業者則可以考慮采用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
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創辦企業的法定要求:
⑴創辦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準備相應的文件。
例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須訂立投資人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規定全體股東認
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和公司住所、組織機構等。
⑵意義:確立了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助于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3.創辦企業的行政程序
⑴創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①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以企業名義從
事經營活動。
②企業發生變更、終止的,也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⑵企業登記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公示
國家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
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注意: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企業是不需要向社會公開。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公示作出明確規定:電子
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
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相關信息發生
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
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4.創業風險管理
創業之路,法律相伴。導致創業失敗的原因各種各樣,創業者缺乏法律意識是其中之一。因此,
創業者有必要在創業之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學會風險管理。
二、市場競爭講公平
1.市場經濟要求公平競爭
我國法律確立了有關市場公平競爭和依法經營的規則。經營者應當遵守規則,公平競爭。
2.反對不正當競爭
⑴實施混淆行為
①含義:經營者利用他人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通過某種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費者發生誤
認,這種混淆行為就是典型的“搭便車”。
②危害:既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又可能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不正當
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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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混淆行為主要包括:
①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
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
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⑵虛假商業宣傳
①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
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②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
傳。
⑶其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法律還規定,禁止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
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知識拓展】: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知識拓展】:商業賄賂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
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
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
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知識拓展】:網絡生產經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
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
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人鏈接、強制進行目標
眺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本文發布于:2022-07-31 09:35: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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