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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律顧問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為規范學校的法律行為,促進依法治校,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參照《企業法
法律顧問室是在校長直接領導下的法律事務顧問處理機構,掛靠校長辦公室。
法律顧問室聘任首席法律顧問一人。首席法律顧問,應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由校長辦公室主任直接聯絡并安排工作任務。
并具有十年以上的律師執業或法律顧問從業經歷,熟悉學校相關業務。首席法律顧問負責法
律顧問室的全面管理工作,召集、組織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根據法律顧問的意見出具有關重
大法律事務的法律意見書。
聘請法律專業人員3到5名為學校常年法律顧問。聘請的校內法律專業人員應具有律師
執業資格,并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聘請的校外法律專業人員應有八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且
有辦理重大疑難案件工作經驗或司法機關退休的專業人員。
法律顧問人選由校長或者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并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條
則。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的工作職責:
(一)對學校重大的管理、經營決策提供法律依據或咨詢意見;
(二)負責全校經濟類合同、對外提供擔保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合同及對外
提供擔保的管理制度;
(三)參與重大經濟類合同的談判、起草、最終法律審核工作;
(四)參與校辦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進行公司改
建等涉及學校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五)接受校長委托,代理學校進行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六)代理校長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學校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及校辦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對學校有關部門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學校有關單位的文件、資料及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
(四)辦理法律事務時,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情況、收集證據;
第七條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職守,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學校秘密。
法律顧問如違反前款規定并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有權解聘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學校每年向法律顧問支付當年法律顧問費。具體標準由聘請合同約定。法律顧
問參加日常工作會議以及進行法律咨詢、一般訴訟事務不再另付報酬。
受聘的法律顧問代理重大訴訟事務和重大非訴訟事務(如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
資、資產轉讓及進行公司改建、設立公司、公司上市等)參照**省律師收費標準付費。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法律顧問室實行首席法律顧問負責制。
一般性法律事務實行主辦人負責制;經集體討論的重大法律事務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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