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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糾紛及糾紛解決方式
民事糾紛
和解
調解
糾紛解決方式
仲裁
訴訟
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人身關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發生爭議
爭議方當事人就爭議問題協商、達成協議而消滅爭議
爭議方當事人在第三人主持下達成協議,而消滅爭議
爭議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爭議
特點:公權性、強制性、程序性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與效力
標準
性質
法律地位
調整的社會關系
內容
對人效力
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
性質
基本法
部門法
程序法
適用于一切在中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任何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從什么時間開始生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生效的時間是2021年4
月1日。
指民事訴訟法適用于哪些案件
(1)平等主體之間因因財產、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
效力
對事效力
(2)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案件
因經濟、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
如勞動合同糾紛;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二講訴的基本理論
一、訴的要素
訴的主體
訴訟標的
訴的理由
即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發生爭議,而以自己名義在人民法院參加訴訟的人
法院裁判的對象,指當事人發生爭議并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
當事人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
關鍵概念的厘清
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物
訴訟請求
當事人發生爭議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
訴訟標的(民事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
基于該訴訟標的(民事法律關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決
二、訴的分類
概念分類
確認之訴
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是否存在某種
民事法律關系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義務
積極的確認之訴
消極的確認之訴
財物的給付
要求法院確認法律關系存在
要求法院確認法律關系不存在
積極的給付之訴
消極的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
變更之訴
考點提示:
行為的給付
要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既存的民事法律關系,也稱形成之訴
1、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可能包含有確認的內容,但是只要有給付或者變更的內容,即為給付或者變更之訴,不
再是確認之訴。
2、確認之訴與變更之訴的區別在于待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尚待爭議;而待變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
事法律關系。
三、反訴
概念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訴。
主體
時間
要件
牽連關系
管轄
程序
考點提示
1、二審中提出反訴的處理: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
2、關于牽連管轄:審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的管轄權可以基于牽連關系而取得管轄權,但是反訴屬于另一法院
專屬管轄除外;
本訴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舉證期限屆滿前
與本案有牽連關系
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第三講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與制度
一、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同等原則
對等原則
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包括訴訟權利相同和相對應
外國當事人在中國法院起訴、應訴,其權利、義務與中國當事人相同
外國法院對我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我國法院對該國當事人實行對等原則
辯論的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當
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辯論的形式
辯論的內容
例外
處分原則
整個訴訟過程中
口頭或書面
實體或者程序
執行程序、特別程序和非訟程序
不適用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
二、基本制度
(一)合議制度
一審
合議庭
的組成
二審
再審
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組成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二審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按照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特別程序
簡易程序
獨任制
適用情
形
特別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
序
考點提示
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只能由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
宣告公民失蹤、死亡,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但是其中重
大疑難或者選民資格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其中公示催告階段適用獨任制;宣告票據無效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1、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爭議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
包括一審程序,也包括適用一審程序審理的發回重申和再審程序;
2、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只能由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其中,發回重審和適用一審程序的再審雖然適用一審程序,但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不能獨任審理;
(二)回避制度
適用對象
適用情形
回避的方式
申請程序
申請的效力
回避的決定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自行回避;申請回避
1、方式:口頭、書面
2、時間: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在開始審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申請后,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應當暫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1、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2、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救濟
對于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停止工作
(三)公開審理制度
公開審理
例外
注意
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社會公開
法定不公開
申請不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
無論公開審理與否,判決一律公開,評議一律不公開
(四)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即告終結
1、一審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例外
2、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審終審
3、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生效
4、一般的裁定一審終審
總結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駁回破產申請
第四講主管與管轄
一、主管
主管
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權限范圍
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爭議屬于民事訴訟主管的對象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其他組織處理民事案件的區別
1、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2、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效力相當于合同,雙方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內容發生爭議,一方當
事人可以(就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與人
民調解
3、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調解協議的效力確認: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A、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該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B、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協議或者達成新的
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法院主管的范圍寬于仲裁委員會主管的范圍
訴訟與仲
裁
訴訟與勞
動仲裁
2、或裁或審:有效的仲裁協議排斥司法管轄權;無有效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3、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者不予執行后,又未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法院
可以受理
先裁后審: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管轄
管轄恒定原則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行政區域變更或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變更的影響。
三、級別管轄
基層法院管轄基層法院管轄一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
a、海事、海商案件
b、專利糾紛案件
c、重大涉港澳臺案件
d、仲裁相關: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執行仲裁裁決等
高級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管轄
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管轄的案件
四、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1、經常居住地優先: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
公民所在地的判斷
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為公民所在地。
3、沒有經常居住地,又沒有住所地:即戶口遷出,又沒有落戶,且沒有經常居住地:
A、戶口遷出不到一年,由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B、戶口遷出超過一年,由居住地法院管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原則:原告就被告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訴意見》的規定
a、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
原則的重申
者勞動教養1年以上,由被告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
b、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c、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法院管轄
d、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民訴法》的規定
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b、對下落不明
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c、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例外:被告就原告
d、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
《民訴意見》的規定
a、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b、追索贍養費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c、非軍人對軍人(非文職)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d、夫妻一方離
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二)專屬管轄
1、由規定的法院專屬管轄(排
斥其他法院管轄權)
2、中國法院專屬管轄(排斥外
國法院管轄權)
考點提示:
1、專屬管轄并不排斥仲裁
2、不動產糾紛的判斷,一般只有房屋買賣、權屬糾紛,諸如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權、抵押權糾紛認定為不動產
糾紛,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視為合同糾紛、相鄰權糾紛視為侵權糾紛、房
屋繼承糾紛視為遺產糾紛等,均不得視為不動產糾紛。
(三)特殊地域管轄
1、合同糾紛解題思路
1、專屬管轄優先
協議管轄有效的要件
a、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的一審案件
2、有效的協議管轄優
先于法定管轄
b、書面形式
c、只適用于一審地域管轄
d、選擇范圍: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e、選擇明確、唯一(不明確、不唯一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f、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不動產糾紛
港口作業
遺產糾紛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港口所在地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由中國法院管轄
3、法定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民訴24條)
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a、合同實際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
b、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但當事人有一方在約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
權管轄;
c、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履行地不一致
a、買賣合同以實際履行地為準
b、加工承攬、財產租賃、融資租賃合同以約定的履行地為準
2、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
產品侵權
新聞侵權
商標、著作
權侵權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處侵權行為地包括行為
地和結果發生地)
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
報刊、雜志的發行銷售地可以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提示:在產品侵權中,可能會出現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的競合,請考生留意題目的表述。
3、其他特殊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
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
運輸中的貨物
票據糾紛
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侵權糾紛
海難救助
共同海損
記憶規律提示
1、除海難救助和共同海損外,被告住所地恒有管轄權
2、密切聯系原則,管轄法院一般時與案件有密切聯系的地點,從而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轄
權。
一個總結:共同海損、海難救助、遺產繼承三類糾紛,被告住所地法院無管轄權
(四)共同管轄、選擇管轄與合并管轄
共同管轄
選擇管轄
原告向兩個有管轄權
的法院起訴
合并管轄
(五)裁定管轄
對于同一個案件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原告有權選擇向一個法院起訴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對比:行政訴訟為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刑事訴訟為最先受理的法院。
即牽連管轄,對某一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訴訟與該訴訟存在牽連關系,而
對兩個訴訟一并審理
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
被告住所地、票據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最先到達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
降落地)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
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航程終止地
移送管轄
要件
注意
指定管轄
情形
管轄權轉移
向上轉移
向下轉移
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至(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1、已經受理案件;2、發現自己無管轄權;3、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1、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也無管轄權,不得將案件自行移送,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管轄權恒定原則;3、兩個以上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其
他有管轄權法院
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1、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管轄權爭議,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根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案件在上下級之間轉移(級別管轄的變通)
1、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由自己管轄,決定轉移;
2、下級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案件需要上級法院管轄,經上級法院同意后轉移
上級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案件案情簡單,將案件轉移給下級法院審理;
注意:下級法院不得主動報請上級法院將案件轉移給自己審理。
區別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
性質
作用
程序
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
對級別管轄的變通
需要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
移送管轄
案件
糾正地域管轄的立案錯誤
移送法院單方裁定,不須受移送法院同意
(六)管轄權異議
主體
客體
時間
本案當事人,實踐中常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均無權提出管轄權
異議)
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提交答辯狀期間
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處理
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注: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起訴裁定的,
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并在裁定書中一并寫明。
救濟
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上訴。
異議解決前,法院不得進入實體審理。
1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
轄標準,被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例外2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
122
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
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
定駁回原告起訴。(《合同法解釋一》
30
條)
第五講當事人
一、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
法人
其他組織
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
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始于成立,終于終止
A、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
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B、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C、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訴訟行為能力
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
通過親自實施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
有訴訟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訴訟行為能力與訴訟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二、當事人適格
概念
判斷
例外
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者應訴的資格
本案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即為本案適格當事人
A、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股東、破產管理組織、
清算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保護死者名譽而起訴的死者的近親屬。
B、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組織
三、當事人變更
自然人
法人
自然人當事人死亡,其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繼承,由其繼承人繼承訴訟權利義務,進行訴訟。但該民
事權利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除外(訴訟終止)。
A、法人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訴訟權利、義務,進行訴訟。
B、法人解散、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由其清算組織接管法人財產,進行訴訟。
四、常考的適格當事人
個人合伙
個體工商戶
職務行為
以責任人
為當事人
雇工侵權
機動車致人損害
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
以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人為共同被告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B冒用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民事活動;C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以雇主為被告
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以使用人為被告;
租賃、借用時,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共同被告。
1、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中受到第三人損害,以第三人為被告,
安全保障義務人
的當事人地位
若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職責,為共同被告。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損害,第三人為被告,若教
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為共同被告。
(1)一般保證:A、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債務人為被告;B、債權人僅起
訴保證人,法院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C、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債務人和保證
擔保法律關系中
當事人的確定
人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在判決書中應當明確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義
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A、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以債務人為被告;B、債權人起訴保證人,以保證人
為被告;C、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將債權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死者近親屬的當
事人地位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
子女起訴的,以其配偶、父母、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她近親屬提
起訴訟,列為原告。
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侵權,根據原告起訴確定被告。
新聞報道或者其
他作品侵權
A、只訴一個: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單位的,以新聞單位為被告;
B、兩者都訴:
a、作者跟新聞出版單位系隸屬關系的,只列新聞單位為被告
b、作者跟新聞單位無隸屬關系的(如自由撰稿人等表述),列為共同被告
五、共同訴訟人
普通共同訴訟
特征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同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也同
意合并審理
訴訟標的是同種類;是數個可分之訴,只是因為為了實現訴訟經濟而合并審理
兩個以上同種類標的,
構成要件
由同一法院管轄并適用同一程序,
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訴訟經濟),
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也同意。
共同訴訟人
之間關系
必要共同訴訟
特征
各共同訴訟人間行為獨立,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沒有效力
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同一,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且在裁判中對訴
訟標的合一確定
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同一;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合一判決
A、掛靠關系
B、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的
C、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
D、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行為發生的糾紛,分立后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E、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單位
常考必要共
同訴訟的類
型
為共同訴訟人
▲F、遺產繼承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
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
將其列為共同原告。(注意此處可能涉及有獨三的問題)
G、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H、共有財產受到他人侵害的,共有財產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I、連帶保證合同
▲J、在追索贍養費案件中,應當將所有贍養義務人作為共同被告。
K、共同侵權、共同危險等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依職權或者依申請
必要共同訴
訟人的追加
應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以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
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應追加的被告,如果不參加訴訟,一般可以缺席判決,符合拘傳條件的拘傳到庭。
必要共同訴
訟人內部關
系
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對比
標的
必要共同訴訟
同一標的
普通共同訴訟
同類標的
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產生效力
訴訟請求
性質
是否合并審理
內部關系
一個或者多個訴訟請求
一個訴,不可分
強制合并
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
其他共同訴訟人產生效力
多個訴訟請求
多個可分之訴
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審理
其中任一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
同訴訟人沒有效力
六、訴訟代表人
概念
權限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10人以上)的情況下,由人數眾多一方或者雙方推舉出代表,
代表本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
A、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B、代表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起訴時人數
人數確
定的代
表人訴
訟
共同訴訟形式
代表人確定方式
選不出代表人的處
理
起訴時人數
共同訴訟形式
代表人確定方式
分
類
人數不
確定的
代表人
訴訟
特殊程序
選不出代表人的處
理
A、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向法院登記,公告期不
得少于30日;
B、權利人登記權利:應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
損害,否則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C、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登
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法院裁定適用該判決、裁定。
確定
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
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
必要共同訴訟自己參加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另行訴訟
不確定
只能是普通共同訴訟
1、推選代表人
2、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
3、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
另行訴訟
七、第三人
概念
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
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原告、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
概念
有獨
立請
求權
分
類
第三
人
訴訟地位
參訴方式
參訴時間
概念
參訴理由
參訴理由
對本訴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
原、被告的權利主張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因此將其一并作為被告,提起獨立的訴
訟請求;
相當于原告(不能提管轄權異議)
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得主動追加)
辯論終結前
二審中有獨三參訴的處理: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
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
無獨
立請
求權
第三
人
參訴方式申請參加,法院依職權追加
A、附條件條件享有的權利:
a、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三有權提起上訴。
b、調解需要確定無獨三承擔義務的,需要經過無獨三同意,調解書應當送達無獨
三,無獨三簽收前反悔的,調解書不生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B、無權享有的權利:管轄權異議,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撤訴
A、合同的保全: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
撤銷權訴訟中的受讓人
訴訟權利與
義務
常見的無獨
三
B、債務承擔、債權讓與、債的概括承受
C、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
可列新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起訴新用人單位,可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者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
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中原被告法律關系以外的下列人員:
(1)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人;
(2)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
(3)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其提供產品質量的人。
4、已經履行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
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
不能作為無
獨三的情形
八、訴訟代理人
概念
訴訟地位
法定訴訟
代理人
與當事人的區別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
類似于當事人,是一種全權代理
a、只能以當事人的名義起訴、應訴
b、裁判針對的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c、訴訟中,法定代理人死亡,另行指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繼續訴訟,
當事人死亡則可能終結訴訟,也可能導致訴訟中止
特征
訴訟代理權產生的依據為當事人的授權
訴訟代理權限范圍由被代理人授權
積極:律師、當事人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
可以擔任委托代
委托代理
人
理人的范圍
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消極: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
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不得作為訴訟代理人。
A、一般授權:可以行使程序性訴訟權利,不能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
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實體性訴訟權利)
代理權限B、特別授權:可以行使程序性訴訟權利,可以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
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注意:委托書只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視為一般授權
第六講證據
概念
特征
理
論
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
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直接證據
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
不能直接或單獨地證明案件待證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的證據
能否單獨、直接證
明案件主要事實
分
類
是否直接來源于
案件事實
與證明責任承擔
的關系
原始證據
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
傳來證據
本證
反證
又稱為派生證據,指不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通過傳抄、轉述、復制
后所獲得的證據
提出該證據的當事人對該待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提出該證據的當事人對該待證事實不承擔舉證責任
解題思路:a、該證據擬證明事實是什么b、提出該證據的當事人是否對該證據承擔舉證責任c、若提出該
證據的當事人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則是本證,反之即為反證。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以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
以物品本身的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
以錄音、錄像等現代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證人資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提示:A民訴中單位可以作證人,刑訴中單位不能作證人;B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
否作證人;C證人不適用回避)
證人證言2、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申請
3、證人有應當出庭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
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法
確有困難:年邁體弱、行動不便;特殊崗位;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無;其他。
定
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
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分
A、鑒定人適用回避制度
類
B、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選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指定。
C、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有證據證明有下
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鑒定結論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適用的其他情形
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
重新鑒定
D、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
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勘驗筆錄
第七講證明
一、證明對象
眾所周知的事實
自然規律及定理
推定事實
免
證
事
實
自認的事實
已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
公正機關生效判決、裁決、
公證文書所確認的事實
1、概念: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承認后將免去主張該事實
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法院將以該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
2、自認的范圍:身份關系不能自認
3、自認的效果:對于自認的事實,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不能以相反的證據加以推翻
4、自認的方式:
A、明示: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
B、默示: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
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視為對該事
項承認。
C、委托代理人的承認:
a、委托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b、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將直接導致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承認,該
代理人需要特別授權;但是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
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對該事項的承認。
5、自認的撤回
A、時間:法庭辯論終結前
B、條件:經對方當時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
大誤解情況下做出且與事實不符
C、后果:對方當事人不免除舉證責任
6、注意: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協所涉及的
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二、證明責任
1、概念:又稱舉證責任,指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時,由負有舉證責任
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
證明
責任
理解
2、注意:
A、真偽不明是證明責任發生的前提
B、證明責任由誰承擔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釋預先確定的,在訴訟中不存在證明責任在原被告之間轉移的
問題
A、不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積極行使舉證權利
B、證明責任只發生在訴訟(裁判)階段
1、主張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對合同訂立、生效事實承
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對引
合同
糾紛
證明
責任
分配
誰主張誰舉證的理解:
1、產生或者存在權利的事實
2、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侵權
糾紛
勞動
爭議
證明
原則
的特
殊分
無過錯責任原
則
高度危險作業
環境污染
動物致害
產品責任
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由負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承擔舉證責任。
4、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承擔
舉證責任。
由原告就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
被告就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
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
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原則3、權利消滅的事實
由加害方對受害人有故意舉證
由加害方對有法定免責事由或者無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由動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舉證
由產品生產者對法定免責事由舉證:
配
1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
2
、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專利糾紛
擱置物、懸掛物
其他
共同危險
醫療行為
校園事故責任
由侵權產品生產者對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舉證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自己無過錯舉證
由實施危險行為者對損害與自己的危險行為無因果關系進行舉
證
由醫療機構對損害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學校對其已盡到管理職責舉證
完全的過錯責任
三、證據保全
適用情形
訴中證據
保全
啟動方式
申請時間
關于擔保
適用情形
訴前證據
保全
啟動方式
關于擔保
程序
解除保全
證據可能滅失;日后難以取得
依申請或者依職權
舉證期限屆滿7日前
可以責令提供擔保
知識產權案件中,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
只能依申請
可以責令提供擔保,但當事人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48小時內裁定
申請人自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解除保全措施
四、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依職權調
查收集
情形
質證方式
情形
質證方式
申請期限
救濟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公共、第三人利益;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事實
不須質證,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就調查收集情況說明
1、該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依當事人
申請調查
收集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3、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
視為申請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
7
日
對于法院不予準許的通知,可以復議(原級)
五、舉證期限
1、當事人協商一致,經人民法院認可;
2、人民法院指定,不少于30天
(1)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天的情形:
舉證期限
的確定
a雙方當事人同意;b簡易程序
c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證據
d發回重審的案件,酌情確定
(2)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少于30天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
于30天的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
的重新確
1、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在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為當事人重新
指定不少于30天的舉證期限;
定2、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后,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增加當事人的情況,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三參訴,應當為該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不
少于30日,且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1、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
舉證期限
的延長
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2、再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
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逾期提交證據,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舉證期限
的效力
其他效力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法院調查搜集證據、保全證據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
舉證期限內
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
舉證期限屆滿7日前
舉證期限屆滿前
六、新證據
1、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
一審中的
新證據
提出時間
界定
界定2、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
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開庭審理前或開庭審理時
1、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審中的
新證據
提出時間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
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開庭
不開庭
開庭審理前或開庭審理時
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證據;
再審中的
新證據
界定3、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
據。
4、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
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提出時間
申請再審時
七、證據交換
啟動
效力
交換時間
與舉證期限的
關系
證據交換時間
的確定
交換的次數
1、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交換證據
2、法院認為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案件,依職權組織證據交換
證據交換中將雙方無異議的證據記錄在卷,開庭中可以免予質證
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前
1、交換證據之日時舉證期限屆滿之日
2、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順延
1、法院指定
2、當事人協議后經法院認可
1、一般不超過兩次
2、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超過兩次
八、質證
概念
作用
對象
質證的程
序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證據就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
的大小、有無予以說明和質辯的過程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是質證對象(該項證據由法庭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
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
原則:公開質證
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九、證據的認定
不得單獨作為認
定案件事實的證
據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熱有
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
制品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
證明力大小的判
斷
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
他證人證言。
非法證據排除
妨礙舉證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
的依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
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八講財產保全與先于執行
一、財產保全
分
類
比
較
適用條件
啟動方式
擔保
管轄
裁定
訴前財產保全
將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
補的損害
依申請
應當提供擔保
財產所在地法院
48小時內
訴訟中財產保全
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可以依申請,可以依職權
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受案人民法院;上訴案件中,二審法院收到報送案
件前,由一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情況緊急的48小時內
財產保全的范圍
擔保的數額
救濟
A、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B、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凍結、查封,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C、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是對第三人由到期債權,法院可以裁定該第三人
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清償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相當于保全請求的數額
對保全裁定可以復議,復議不停止執行
A、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15日內未起訴的,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人申請保全后沒有在15日內起訴,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引發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
施的法院管轄)
B、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C、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保全的
解除
情形
D、復議意見被法院采納而做出新裁定撤銷原裁定
E、被申請人履行義務
主體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和上級法院
二、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等案件
2、追索勞動報酬
3、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
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地;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的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
3、當事人申請(不能依職權)
4、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訴訟過程中(案件受理后,終審判決做出前)
擔保不是必須的;范圍限于當事人請求,并且以當事人生產生活急需為限
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復議,復議不停止執行
范圍
條件
時間
程序
救濟
補充:《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中的訴前行為保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
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采取責令停止
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九講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
對象
拘傳
情形
程序
程序
和拘留
適用
救濟
期限限
額
情形
對單位的措施
措施
必須到庭的被告
A、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的人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
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拘傳。
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拘傳票,院長批準
制作決定書,院長批準
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向上級法院復議,復議不停止執行
拘留:15日以內(改正錯誤后法院可決定提前解除)
:(個人1萬以下,單位1萬——30萬)
拒絕協助法院調查取證、拒絕協助執行
對單位,對主要負責人,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拘留,并可以提出司法
建議(有順序要求)
總結:
對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拘留
對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
對妨礙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警告、訓誡、強行帶出法庭、拘留
第十講期間與送達
計算單位
期間計算方法
期間的耽誤
時、日、月、年
1、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
2、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3、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
與順延程序: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當事人申請
決定:法院決定
涉外案件的
特殊規定
直接送達
送達
留置送達
委托送達
轉交送達
公告送達
涉外民事案件,在中國領域內無住所的被告提交答辯狀,上訴人上訴,被上訴人提
交答辯狀期間均為30日,但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是否準許,人民法院決定。
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者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
受送達人或者與之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
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
軍人、被監禁、勞動教養的人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即為送達。
第十一講調解
原則自愿、合法
1、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調解;
2、對于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積極3、對于簡易程序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
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權糾紛,
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消極
2、婚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民事案件。
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能調解,執行程序不能調解
1、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的,可以準許;
2、雙方可以就不履行調解協議約定民事責任;
3、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確認:
a、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b、侵害案外人利益;
c、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
d、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4、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不予準許。
范圍
階段
調解
協議
調解書的
制作與生
效
1、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拒不簽收調解書的,及
時判決。
2、以下情況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
蓋章后生效。
A、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B、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C、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D、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3、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字或者蓋
章后生效,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不簽收該調
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效力,該調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
4、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據此制作判決書的,不予支
持,但是: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
據調解協議制作判決書
b、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成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但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
根據協議內容發給判決書
5、兩個特殊問題
A、關于擔保: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調解書應
當列明擔保人,擔保人拒不簽收調解書不影響調解書生效;擔保的效力在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
生效
B、關于無獨三:
a、需要確定無獨三承擔義務的,應當經無獨三同意,調解書應送達無獨三,其拒不簽收調解書的,
人民法院及時判決
b、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無獨三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1、請求依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2、申請撤訴
和解結案
方式
第十二講一審普通程序
一、起訴與受理
A、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起訴條件
B、有明確的被告;
C、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D、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形式
起訴狀
內容
書面為原則,口頭為例外
1、當事人的有關情況。
2、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時間、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院的處
理
符合起訴條件: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該裁定可上訴)
受理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可上訴)
原則:同一案件已經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審理,或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當事人起訴,不予受理。
A、對于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應
予受理。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B、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
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件受理。
C、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
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D、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
幾種值得
注意的處
理情形
離婚案件的
特殊規定
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1、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
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人民法院應
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要求過錯方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管轄的問題
仲裁協議
超過訴訟時
效
二、撤訴與缺席判決
主體
決定權
按撤訴
撤訴與按撤訴
處理
后果
處理
原告(注意是“訴”的原告)包括:有獨三和反訴原告
法院
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不預交受理費。
補充: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訴處理
1、訴訟程序終結
2、訴訟費用由撤訴人承擔,但減半收取
3、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原告仍有起訴的權利(離婚案件除外)
對象
缺席判決
條件
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反訴被告,申請撤訴未獲批準的
原告。
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
補充:被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三、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對比: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
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有有效的仲裁協議,法院不得受理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
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文書
延期審
理
情形
決定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
裁定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文書
訴訟中
止
情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訴訟終
結
文書裁定
四、一審審限:立案之日其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
級法院批準
五、判決、裁定與決定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理由;
內容
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先行判決
判決
判決錯誤的
糾正
錯誤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筆誤用裁定書補正
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的
當事人上訴
當事人不上訴
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二審
人民法院
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可以上訴)
裁定適用情形
2、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
誤;中止或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
文書;其他。
處理程序性事項
1、處理有關回避和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可以復議,其中駁回回避申請為原級復議,
決定適用情形
拘留為上級復議
2、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系
3、指揮訴訟進程:延期審理等
第十三講簡易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
適用法院
審級
適用條件
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一審民事案件
積極條件
消極條件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A、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C、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D、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貸程
序的。
E、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
起訴簡便
傳喚方式簡便
實行獨任制
關于舉證
程序的簡化
審限
注重調解
可以口頭起訴
可以使用稍口信、、、等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但是上述方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
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依據
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a、可以當庭舉證,不適用舉證期限
b、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指定
c、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告知回避申請權不能省略
三個月,不得延長;轉換為普通程序后,審限自立案之日起計算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六類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
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權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A、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B、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裁判文書的簡化
C、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D、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
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E、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裁判文書應當加蓋法院印章,不得加蓋法庭印章
簡易程
序轉為
普通程
程序的轉換
序
普通程
序轉為
簡易程
序
1、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準確地址,但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
的;(對比: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準確地址,人民法院查證后仍無法確定,可以被告
不明確為由駁回起訴)
2、當事人對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
3、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1、原則不準: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審判過程中發生情況變化,均
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2、例外:基層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十四講二審程序
一、上訴的提起
本案當事人:
主體(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判決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別授權才能代為提起上訴
積極
對象
消極
一審判決和四類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駁回破產申請
1、非訟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
2、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或者作出的一審判決
3、調解書不能上訴
上訴期
形式
判決15天,裁定10天;自送達之日起計算
提交書面上訴狀
原則:誰上訴誰是上訴人;對誰提,誰是被上訴人;都上訴,都是上訴人,沒有被上訴人。
難點:必要共同訴訟如何確定上訴人、被上訴人
1、該上訴是對于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共同訴訟人,以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
人,未上訴的同一方按原審地位列明;
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
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地位列明;
3、該上訴對對方當事人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為被
上訴人。
當事人
地位的
列明
二、二審的程序
審判組織
審理范圍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僅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但是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外,原判決違反法律禁
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應當予以糾正。
注意: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不予審查。
原則:開庭審理
例外: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徑行
判決、裁定。
審理形式(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三、二審的結案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二審
的裁
判
對判
決的
上訴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對裁
定的
原裁定正確
不予受理的裁定錯誤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也可以依法改判
依法改判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
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上訴
駁回起訴裁定錯誤
調解
和解
上訴
的撤
回
二審
審限
二審中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視為撤銷
二審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
二審判決宣告前,當事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是否準許由二審法院裁定。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
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
判決:3個月,特殊情況院長批準延長;
裁定:30日;
起算:二審立案之日起計算。
注: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適用一審程序審理,判決為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
考點提示:兩審終審制度的貫徹
當事人在一審中已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就子女
撫養、財產分割
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被告反訴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
第十五講審判監督程序
一、再審的對象: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例外:1、特別程序、非訟程序不適用再審;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判決
3、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注意:當事人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A、如果涉及判決中已經分割的財產,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立案再審;
B、如果涉及判決書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裁定
調解書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再審
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違反法律可以申請再審
二、再審的啟動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認為本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
法院啟動
再審
討論決定;
2、對各級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
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
抗訴的提出
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情形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應當
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A、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B、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持;
C、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D、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E、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
檢察院抗
訴引起再
審
法定情形
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F、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G、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H、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或者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I、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
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J、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K、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L、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M、據以作出原判決的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
案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抗訴的效果
當事人申
請再審
法定情形
申請再審的
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裁定
同檢察院抗訴的法定情形
A、判決、裁定生效后兩年內;
法定期間B、兩年后,如果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被變更,以及發現審
判人員審理該案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
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C、注意:此處兩年為不變期間。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不停止原判決、裁定執行
申請程序應提交的材料:申請書,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身份證明,相關證據材
料
法院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再審申請書副本。對方當
事人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不影響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特殊情況,院長批準延長;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審;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駁回申請
再審申請的
審查與處理
三、再審的審理
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
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本院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A、由接受抗訴的法院審理;
B、有法定情形A—E(即證據問題)可以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A、因當事人申請而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審理;
B、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審,也可
以交由原審法院再審。
做出生效裁判
審理
法院
當事人申請的再審
的法院
基層法院
中級法院
高級法院
申請再審的法院
中級法院
高級法院
最高法院
再審該案的法院
該中院
該高院、該中院(原審法院)或者其
他中院
最高院、該高院(原審法院)或者其
他高院
A、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注意:不得指令原審人
民法院再審的情形
中止原判決執行
重新組成合議庭
B、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C、原判決、裁定是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的;
D、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只要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后,就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
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如果由原審法院再審,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再審沒有獨立的審理程序
再審
程序
審理程序
A、原生效判決、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
決、裁定可以上訴;
B、原生效判決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判決裁定是
生效判決、裁定,不得上訴;
C、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判決是生效
判決、裁定,不得上訴。
再審
的范
圍
1、審理范圍不超過再審申請或者抗訴范圍;
2、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范圍;
3、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
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它訴訟的除外。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者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
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
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裁定視為撤銷。
2、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
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
定中糾正上訴瑕疵后維持。
3、新證據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應當改判;
再審
的結
案
4、按照一審程序再審案件時,一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
應當同時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5、按照二審程序進行的再審案件中:
A、發現原判認定事實錯誤、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如果原審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實,化
解糾紛的,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B、一審、二審中違反法定程序,分情況處理:
a、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b、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此處的其他違反程序指:違反回避規定;未經開庭審理而做出判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
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其他嚴重違反程序。
C、發現原審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案外
人申
請再
審
案外人為必要共同
訴訟當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共
同訴訟當事人
a、按照一審程序再審時,追加其為當事人,做出新判決;
b、按照二審程序再審時,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或者撤銷原
判決相關判項,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
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六講執行程序
審判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的程序(解決糾紛)
執行時實現民事權利義務的程序(不解決糾紛)
執行
的原
則
1、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不能對被執行人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3、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相結合;
4、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適當照顧被執行人的利益相結合。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與支付令;
執行
根據
2、其他機關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仲
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書;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定書。
A、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
或者與第一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B、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負責執行;
執行
管轄
管轄的確定
C、法律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
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D、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
以上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立案的,
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移交先立案的法院處理。
A、異議提出: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
B、異議的處理:異議成立——撤銷執行案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C、救濟:當事人對執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D、管轄權異議期間,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情形
變更管轄法
院
救濟
結果
有執行管轄的法院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
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可以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
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一般應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生效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
移送執行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
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力人或其繼承人、權力承受人
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2年)內提出申請
起算
執行
的啟
動
申請執行
時效中
止
時效中
斷
不予
執行
執行
通知
a、申請執行期限自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b、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
c、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d、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
之日其計算。
A、情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B、后果:從該障礙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繼續計算。
A、情形:當事人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
履行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B、后果: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重新計算
1、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2、仲裁裁決書符合法定情形
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
逾期不履行,強制執行;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可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如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函件15日
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執行。
受委托法院沒有決定權:
委托
執行
A、無權對委托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只能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錯誤情況。
B、應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和委托法院要求執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方式需要變
更的,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并及時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C、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終結執行情形,應當及時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在此
期間暫緩執行。
D、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及時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執行
中的
擔保
1、執行中,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擔保、第三人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
決定暫緩執行與暫緩執行的期限;
2、暫緩執行的期限:擔保有期限的,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3、在暫緩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財產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可以恢復強
制執行;
4、在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財產,應以擔保人應
當履行義務部分為限。
1、執行過程當,當事人可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但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
執行
和解
執行
回轉
2、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經履行完畢,人民法院應作執行結案處理。
3、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和
解協議中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不予恢復執行。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經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
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條件
對第三人
的效力
A、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B、經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申請
A、收到通知后15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B、收到通知后15日內提出異議;
既不履行債務,又不提出異議,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A、第三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異議不審查,但
代位
申請
執行
對第三人
的措施
不得再代
位執行
參與
分配
申請時間
執行
承擔
條件
關于異議
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沒有能力或者自己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的,不屬于異議。
B、第三人提出部分異議的,對其沒有提出異議的部分,可以執行;提出異議部分,不審
查,不能強制執行
A、強制執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的;
B、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
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第三人應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
連帶責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礙執行的責任。
對該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
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1、被申請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已經起訴
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
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
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執行
執行
中止
和終
結
執行
終結
中止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
供執行的;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表的無,需要等待該案
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當事人一方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被執
行人向受理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并提供擔保的。
(1)申請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又無收入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
異議主體
對執
執行
異議
行行
為的
異議
理由和方式
法院的處理
對裁定的救濟
異議不停止執
行
異議主體
異議理由
異議程序
對異議的審查
案外
人對
執行
標的
的異
議
案外人異議之訴
救濟
審查結果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
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15日內審查,異議成立,裁定撤銷或改正;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
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可以準許;申請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要求
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
在執行過程中提出書面異議
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實質)審查
審查期間可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處分
異議成立
異議不成立
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裁定駁回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
(案外人異議之訴)
A、案外人起訴:案外人為原告,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主張的,作為
共同被告;
B、申請執行人人起訴:申請執行人為原告,案外人為被告;被申請人反對申請人主張的,作
為共同被告。
1、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
財產
報告
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或者虛假報告,可以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
負責人予以、拘留。
2、報告財產后,財產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其十日內補充報告。
3、被執行人在報告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強制支付遲延履行
期間債務利息及遲
延履行金
代履行
執行
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
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書的主要內容與相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
負擔,并可以追究其妨礙執行的責任。
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其他執行措施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辦理財產證照轉移手續
限制出境
征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物品、必須的生活費用、完成義務教育
不得執行的財產
所必須的物品、榮譽表彰的物品;
2、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3、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營業場所
第十七講特別程序
第一節特別程序概說
適用范圍
選民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
1、一審終審,判決書送達生效;
2、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如發現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有原審法院按特別程序規定撤銷
主要特點
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4、審判組織: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
人獨任審理。
5、審限: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院長批準可以延長;選民資格案件必
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起訴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向選取所在地基層
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法定情形
公告期
管轄
文書
亡者歸來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
三個月
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
一年;因原因3宣告死亡公告期為3個月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判決宣告失蹤、死亡,或者判決駁回申請
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申請人
管轄
代理人
判決
判決的撤銷
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申請人除外)為代理人,近親屬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
代理人,該公民健康狀況允許的,應當詢問本人意見。
申請有事實依據的,判決認定其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申請沒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根據被認定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監護人申請,證實其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原因
已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管轄
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
A、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B、公告期間,有人對該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
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受理與判決
判決的撤銷
第十八講非訟程序
一、督促程序(支付令)
1、給付標的為金錢和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
3、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無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達,但不能公告送達)
注: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
序
要件
管轄
法院的審
查
支付令的
效力
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在受理
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1、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債務人在15日內既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異議的效
力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無須審查異議理由是
否成立),支付令自行失效;
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
債務人的
異議
1、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不影響支付令效力;
2、口頭異議無效
幾點說明
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法院起訴的,不影響
支付令效力。
二、公示催告程序
1、情形: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
適用條件2、申請:票據持有人申請
3、管轄:票據支付地基層法院
程序
通知的效力
利害關系人的
申報
除權判決
對利害關系人
的救濟
審理組織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
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應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式催告期間轉讓票據行為無效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式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申報后,應裁定終結公式催告
程序;申請人和申報人可以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爭議
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
無效。判決應當公告,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
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起訴
公示催告階段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十九講涉外程序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
訴訟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只
能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
一、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國
牽連管轄
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國,或者被告在中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設
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
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應訴管轄
專屬管轄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且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因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
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國法院管轄。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
答辯期間
上訴期間
審限
三、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均需當事人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后的起訴期為30天
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的,答辯期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
定。
在中國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對判決、裁定上訴期為30日,被上訴人答辯期為收到副本后30天;
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上訴期、答辯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審、二審審限的限制
四、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
1、依照條約規定方式送達
2、外交途徑:人民法院—我國外交機關—受送達國駐我國外交機關—受送達國外交機關—該國有管轄權法院—
受送達人
3、我國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我國司法機關直接委托我國駐當事人所在國使、領館向該國中國籍當事人送達
法律文書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的代表機構送達
6、郵寄送達:需要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
7、公告送達:上述方式均不能送達時,可公告送達。
五、司法協助
一般司法協助(代為
送達文書、調查取
證)
1、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可以向其本國公民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國法律,并
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2、我國法院應外國法院的請求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
請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不得違反中國法律。
對外國法院裁判
特殊司法協助
的承認與執行
對外國仲裁裁決
的承認與執行
1、直接由當事人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由外國法院按照我國與外國間的條約關系或互惠關系向我國法院
申請
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第二十講仲裁與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圍
可以仲裁的糾紛
不能仲裁的糾紛
注意
財產糾紛(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
法》意義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規定。
1、自愿原則;
2、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協議仲裁
基本
制度
一裁終局
或裁或審
仲裁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有效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
有效的仲裁協議排斥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
效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轄權予以審理
1、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為終局裁決。(且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
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原則與基本制度
基本
原則
三、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設立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設區的市)
設立程序、登記機關、設立條件,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1、公道正派
2、業務上的要求:(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曾
擔任仲裁員的條件
任審判員滿8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
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四、仲裁協議
形式
書面形式,(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其他書面形式文)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明確具體)
a、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
構。
b、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
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c、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
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內容
d、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
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
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e、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1、對當事人——約束當事人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權,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
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對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轄權。
3對仲裁委員會——授予其管轄權并限定其仲裁范圍
★注意:人民法院的應訴管轄權(仲裁法26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
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
院應當繼續審理。
1、人民法院裁定:(中級人民法院)
A、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
B、約定仲裁機構不明確為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
C、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的確認: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
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
D、如涉及海事海商糾紛,由上述地點的海事法院管轄;如上述地點無海事
法院,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2、仲裁委員會決定。
注意:法院的確認權優先
(仲裁法20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
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
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最高法批復)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
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
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
仲裁。
時間
仲裁條款
的獨立性
仲裁庭首次開庭前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效力效力體現
效力的確
認
確認
機關
仲裁條款
效力的擴
張
1、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另
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
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
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
的無效與
失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失效:
1、該糾紛已經裁決(包括裁決被撤銷、不予執行)
2、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經簽訂的仲裁協議,使該仲裁協議失效。
(明示放棄、明示或者默示變更糾紛解決方式)
3、期限屆滿
后果:對當事人、法院、仲裁委員會
五、仲裁程序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民訴法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被申請人住所地
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則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
中級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依照民訴法規定進行審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對該裁定可依照民訴法
規定復議一次,復議不停止裁定執行)。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民訴法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證據所在地基層
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則提交證據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依照民訴法規定進行審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財產保
全
仲裁中的
保全
證據保
全
總結
1、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申請,但仲裁委無權裁定,無權采取保全措施
2、與民事訴訟不同:仲裁中只能依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和財產,民訴中法院可以依職權保全。
仲裁庭組成形式: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或者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沒在指定期限內
約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仲裁員確定:
A、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
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當事人規定期間沒有選定的,由主任
指定。
B、一名仲裁員: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回避對象:仲裁員
2、回避理由:
a、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d、.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請回避
4、回避決定:仲裁員——主任;主任——仲裁委員會
5、回避的后果:
a、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按照仲裁法程序)
b、已經進行的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當事人可申請,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對
比:民訴中回避不會導致已經進行的程序重新進行)
6、仲裁員的更換
1、開庭審理為原則,書面審理為補充(要求當事人協議不開庭)
2、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公開審理為補充(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
的除外)
仲裁庭的
組成
仲裁員的
回避與更
換
仲裁審理
方式
特殊問題撤回申請或者視為撤回申請
A、撤回申請,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據仲裁協議重新仲裁(原仲裁協議依然有效)
B、視為當事人撤回申請處理:a、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b、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缺席裁決: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注意對比:仲裁中無拘傳制度,且由于仲裁糾紛均為財產糾紛,故無“必須到庭的被申請人”
這一概念。在民訴中,對于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決;對于必須到
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傳。
和
解
1、達成和解協議后的處理: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者撤回仲裁申請。
(思考:能否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2、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1、達成調解協議后的處理: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2、調解書的生效:當事人簽收后。
★對比與總結:民事訴訟中原則上不能根據調解協議制作判決書,只能制作調解書,
僅存在以下下兩個例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中,由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經調解達成調
解協議后,當事人要求法院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法院可以準許;
2)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要求法院按照調解協議的內
容制作判決書的,法院可以準許。
裁決的作出: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形不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
同意見記入筆錄)
裁決書
內容: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
簽名: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
裁決書的補正
A、補正理由: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仲裁中已裁決,但裁決書遺漏的事項。
B、補正方式:當事人申請補正(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
仲裁庭自行補正
裁決書的效力:
A、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起訴。
B、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調
解
仲裁中的
和解、調
解、裁決
裁
決
六、司法對仲裁的支持——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a、當事人申請
b、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c、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兩年(同民訴,可中止、中斷)。
d、一方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裁定恢
復執行。
法院一般不能依職權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
當裁定撤銷。
申請主體:當事人(仲裁申請人、被申請人)
管轄權: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條件
七、司法對仲裁的監督——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不能撤銷)
依職權撤銷仲裁裁
決
依申請撤銷仲裁裁
決
法定期限: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
D、法定情形: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審查期限:受理撤銷申請之日起2個月
F、審查結果:
未發現有撤銷理由——裁定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該裁定不能上訴,駁回后,原
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發現有撤銷理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通知仲裁委員會重新仲裁
撤銷仲裁裁決(該裁定不能上訴不得申請再審。可以部分撤銷可分的超出協議范圍,
不屬于當事人申請仲裁事項的部分。仲裁裁決撤銷后,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
議仲裁或者起訴。)
b、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
(情形:(一)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二)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
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兩點注意:1、無需重新組成仲裁庭2、對該通知,仲裁庭可以決定是否采納,如
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法院應當恢復撤銷程序)
八、司法對仲裁的監督——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受理執行申請的法院(回顧:執行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
人民法院管轄)
A、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
B、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根據和解協議制作的裁決書
C、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同樣理由提出不予執
行的
對不予執行裁定不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仲裁,也可以起訴。
情形
管轄法院
不予支持不
予執行申請
的情況
不予執行的
后果
九、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
撤銷與不予執行的理由相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
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情
形
出游必備物品清單
證件/貴重物品旅行箱/包
物品名
身份證、護照(外籍人士)
學生證、老年證等優惠證件
現金、信用卡、借記卡
衣物
物品名
短袖衣褲、薄外套(夏季)
長袖衣褲(春秋季)
毛衣、外套(秋冬季)
內衣、襪子
睡衣
便于行走的鞋
沙灘涼鞋(夏季)
泳衣(夏季)
數量已打包物品名
□帶鎖拉桿箱
□小背包
□折疊行李袋
□照相機、攝像機及配件
藥品
數量已打包物品名
□本身疾病常用藥
□感冒消炎藥
□腸胃藥(嗎丁啉、瀉立停等)
□防水創可貼
□暈車暈船藥
□防暑藥品(夏季)
□防蚊蟲藥品(夏季)
□遮陽帽(夏季)
數量已打包
□
□
□
□
數量已打包
□
□
□
□
□
□
□
□
衛生用品
物品名
毛巾、洗漱用品
衛生紙、面巾紙、濕紙巾
護膚品、化妝品、梳子
防水型防曬霜(SPF≧30,PA+++)
浴巾或大毛巾
剃須刀/女性衛生用品
自備零食
雜物
數量已打包物品名
□太陽鏡
□雨衣/傘
□水壺
□多功能刀
□充電器、干電池
□手電筒
泳帽、泳鏡
數量已打包
□
□
□
□
□
□
□
WPS表格教程
第一章WPS表格簡介
WPS表格是WPSOFFICE2007的三個組件之一,它是一個電子表格軟件,類
似于微軟公司的Excel,是應用眾多的電子表格類處理軟件之一。一個WPS
表格文件就像是一個賬本,這個賬本有64頁厚,每頁的頁面上都是一張表格。
這個表格有65536行,256列寬。我們就是在這些表格中錄入數據,這些表格的
大小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調整的,它的行高與列寬都可以調整大小。另外,
我們不僅可以在表格中錄入數據,而且還可以進行復雜的計算、統計、匯總,甚
至生成圖表,然后打印輸入出。
WPS表格啟動后,界面如圖1-1-1所示:
圖1-1-1WPS表格啟動后的界面
對于界面中的菜單欄、工具欄等我們暫不做介紹,我們從窗口中的表格開始
說起。窗口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表格了,它由很多的行與列組成,這些行與列構
成了很多的格,在WPS表格里面稱為單元格,如上圖中的很多小格,這些小格
都是單元格。表格的列分別用A、B、C、D??????Z,然后是AA,AB,……
AZ,BA,BB……等來表示,表格的行分別用1、2、3、4??????來表示,
這個表格共有256列,65536行,我們可以想像一下,這么大的一個表格足夠我
們存放下眾多的數據,現實生活中我們哪里見過這么大的表格!每個單元格都有
個名稱,如A列1行,它的名稱是“A1”,同樣的道理,C列5行的單元格稱
為“C5”。單元格的名稱可以在名稱框中顯示出來,單元格的名稱框位于表
格的左上角,如圖2中紅線標出來的部分,它顯示了當前單元格的名稱。單元格
中文字的輸入即可以直接輸入,也可以在編輯欄中輸入,圖1-1-2中的藍線標
出來的就是單元格的編輯欄。
圖1-1-2WPS表格的名稱框與編輯欄
圖1-1-2中,下部的紫區域為頁標簽,這是64頁表格中的3頁,其它的
可以通過菜單插入--工作表來實現。如圖1-3。
在圖1-1-3中,又插入了2頁,共5頁。頁數的多少可以根據需要來決定,
如果顯示太多卻又用不到,顯得特別的亂,因此表格頁數是夠用為佳。
圖1-1-3
第二章WPS表格文字編輯(一)
一、文字錄入
在WPS表格中的文字錄入操作很簡單,在WPS表格中有兩種方法錄入文字。
第1種方法:首先點擊要錄入文字的單元格,然后直接用輸入文字即可,如
圖2-1-1。
圖2-1-1
第2種方法:選中要錄入文字的單元格,然后將光標移至編輯欄中,在編輯
欄中輸入要錄入的文字,如圖2-1-2。
圖2-1-2
這兩種方法都可以實現文字的錄入,但第1種方法還直觀,第2種方法適合
錄入較多的內容。另外,錄入公式時也常在編輯欄中錄入。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在表格中錄入任意的內容,如圖2-1-3。
圖2-1-3
一點注意事項:我們輸入下列內容,如身份證號碼、1/4、001等,對于這
樣的內容,wps表格會智能優化,身份證號碼由于數據過大,它會以科學計數
法的形式顯示,1/4會顯示為1月4日,001會顯示為1。對于這種情況有時
很方便,但有時我們想輸入什么就顯示什么,此時可以先輸入單引號“'”,
然后接著輸入即可,此時wps表格2007將不會再自作聰明。
二、復制與粘貼
對于復制與粘貼,相信很多人都會,就是選中要復制的內容后,點擊菜單編
輯--->復制,然后將光標移動目標區后,再點擊菜單編輯--->粘貼,即可以完
成復制操作。此處對復制不做過多的介紹,主要介紹一下復制前的選擇。
1.選擇單元格
點擊要復制的單元格,那么該單元格即處于被選中狀態。然后進行復制與粘
貼操作即可。
2.選擇多個單元格
如圖2-1-3所示,如果要選擇A3到D3,即A3:D3,那么將鼠標在A3格中
點擊一下,然后按下鼠標左鍵,向D3格中移動,那么A3:D3將被選中,效果如
圖2-2-1所示。
圖2-2-1
選擇A3:D4,將鼠標在A3格中點擊一下,然后按下鼠標左鍵,向D3格中
移動,那么A3:D4將被選中,效果如圖2-2-2所示。
圖2-2-2
選擇A2,B2,B3,C4這4個單元格,這4個單元格不連續,用上述方法是
選擇不了的。此時需選按下CTRL鍵不松手,然后用鼠標逐個點擊這4個單元格,
那么這4個單元格將被選中,如圖2-2-3所示。
圖2-2-3
3.選擇整行
點擊要選擇的行號,那么該行整行將被選中。
圖2-2-4
4.選擇多行
如要選擇第1到第3行,我們可以點擊行號1,然后將鼠標向下拖到,拖到
第3行,那么第1至第3行將都被選中,如圖2-2-5。
圖2-2-5
5.選擇整列
點擊要選擇的列標題,如B,那么B列將被選中,如圖2-2-6。
圖2-2-6
6.全選
也就是選擇整個表格,點擊A列左端,1行上端的全選按鈕,如圖2-2-7所
示,點擊此按鈕,即可全選。
圖2-2-7
7.復制與粘貼
選中后,即可對選中的內容進行復制與粘貼了,粘貼時,注意被粘貼區域,
被粘貼區域要與選擇區域相同,如果不愿意再選擇被粘貼區域,可以點擊目標區
的任一單元格,然后按粘貼按鈕即可。對于整行或整列這種情況,一定要點擊第
1個單元格,否則不能粘貼,具體過程略。圖2-2-8是一個進行了復制與粘貼操
作的例子。
圖2-2-8
圖2-2-8中,黃區域中的內容是完全相同的,此處進行了復制與粘貼操作。
另外,B列與E列也是相同,此處進行了列復制。另外,我們還可以進行整個表
的復制。
在WPS表格中,行高與列寬是可以調整的,當我們輸入的內容過多時,我們
常需調整表格的列寬,有時為了美化表格,也常常要調整表格的行高與列寬。
1.調整列寬
如圖2-2-6所示,A1單元格中的“河北省武邑縣宏達雙語小學”這幾個字
在A1格中是容納不下的,它已經擠到C1格中去了,此時我們需要調整一下A
列的列寬。
方法1:將鼠標移動到列標“A”與“B”中間的豎線處,光標變成左右箭頭
狀,此時按下鼠標左鍵,左右移動鼠標即可調整A列的寬度。如圖2-3-1所示。
圖2-3-1
方法2:選中A列,點擊菜單格式--->列--->列寬,彈出列寬窗口,如圖
2-3-2所示,在列寬窗口中輸入需要數值。如果輸入的值不合適,多試幾次即可。
圖2-3-2
2.調整多列的列寬
選中多列,調整方法同上。這樣調整后,被選中的各列列寬寬度相同。
3.調整行高
方法同調整列寬。略。
4.最適合列寬
如果選擇了最適合的列寬,那么各列的寬度以剛好容納各列內容為佳,操
作方法見圖2-3-3所示。
圖2-3-3
最后效果如圖2-3-4所示。可見A與B列的寬度正好適合A、B兩列的內容,
即不多余空間也能容納的下。
圖2-3-4
5.列的隱藏
如果我們不想要圖2-3-4中的C、D兩列,我們可以選中此兩列,然后點擊
菜單格式―>列―>隱藏,那么CD兩列將被隱藏,打印時也將不打印。操作后
如圖2-3-5所示。
圖2-3-5
注意圖2-3-5中,B列后面E列,中間的CD兩列被隱藏。
取消隱藏
第三章表格的美化
對于前面我們所制作的表格,一般情況下,是不令人滿意的,我們可以通過
一些操作,使用表格更加美觀,打印效果更好。
一、對齊
如圖3-1-1所示,單元格中的內容有的靠左,有的靠右,看著有些不太美觀,
下面我們自己來調整一下這些文字的對齊方式。
圖3-1-1
選中要操作內容區域,即A1:D3,然后點擊菜單格式--->單元格,打開單
元格格式對話框,單元格格式對話框有6頁選項卡,選擇其中的“對齊”選項卡,
界面如圖3-1-2所示。
圖3-1-2
在對齊頁中,點擊水平對齊的下拉按鈕,從中選擇居中,如圖3-1-3所示。
本文發布于:2022-08-17 18:24:1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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