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權利并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系產生于國家干預經濟關系的活動中,而且必須經過經濟法律規范的設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經濟權利,又承擔著必須履行的經濟義務。依據法律主體的共用性理論,下列自然主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在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范疇中,國家機關,主要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國家管理機關,具體的來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按不同的經濟部門來劃分的部門性經濟管理機關,如鐵道部、礦產資源部、農業部、信息產業部等;二類是職能性經濟管理機關,如財政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稅務總局、物價局、海關總署等,它們體現國家計劃、組織、指揮、管理和調節的職能。
(二)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指經法定程序設立,實行獨立核算或預算,擁有獨立的財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1、實行獨立核算的社會組織,一般是指擁有財產,從事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以創造物質財富為目的的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體。
2、實行獨立預算的社會組織,一般是指其財產來源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它們不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不直接創造物質財富。它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經濟組織發生經濟關系時,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三)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或下屬單位
經濟組織內部一般都有職能部門和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基層單位,表現為一定的隸屬層次,如企業內部的職能科室、工廠中的車間、班組等。一個企業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內部經濟關系調整的好壞,在于內部各種機構以所屬成員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發揮。因此,對內部機構實行法律保護,確認其地位和權限是非常重要的。當社會組織內部機構的關系用經濟法律規范來調整時,主體就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四)個體戶與承包戶
1、城鄉居民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一般要在經濟法律規范允許的范
圍內進行,他們依法申請營業執照后,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戶。
2、城鄉居民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進行承包經營的為承
包戶。
個體戶與承包戶的不同表現在:(1)個體戶是私有制經濟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戶則不盡然;(2)個體戶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是營業執照,而承包戶則依據承包經營合同進行經濟活動;(3)個體戶承擔絕對無限連帶責任,而承包戶則承擔相對無限連帶責任;(4)個體戶經營方式靈活,承包戶的經營則受到諸多的限制。
(五)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況和條件下,也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經濟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或事物。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如果缺少客體,則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就無所指,就會虛空,從而經濟法律關系也就無任何法律意義。
(二)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研究思路
1、“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對于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研究,我們認為第一層次的問題應該是對“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即揭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質的規定性。
經過實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多數情況下表現為綜合體,在少數情況下表現為單一體。綜合體在不同的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有不同的表現,或者表現為物與物的總和,或者表現為物與行為的總和,或者表現為行為與行為的總和;單一體在不同的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或者表現為物,或者表現為行為。
2、“事物分(表現)為什么”的研究。“事物分(表現)為什么”的研究,就是對經濟法律關
系的客體種類的研究。
根據我們對“事物是什么”的剖析和研究,我們認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分為三大類:一類是有形物;一類是無形物即非物質財富;一類是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 有形物。是指由人類所控制和支配的生產、使用、占有、交易的
財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和人類勞動的產品,以及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和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運用腦力勞動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經濟信息等。
3、經濟行為。經濟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之一。它是指經濟法主體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勞務以及職權行為。
(四)客體、標的、標的物的異同
客體、標的、標的物從實質意義上來講是相同的,它們均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但是,三者又有著明顯的不同:
1、客體主要運用于對經濟法律關系的整體研究之中,對應的是抽象的經濟法律關系。它主要是對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進行抽象性、概括性、理論性的研究,較多地出現在經濟法學的基礎理論研究之中。
2、標的主要運用于對經濟法律關系的具體研究之中,對應的是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它是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進行具體的、實踐性的研究,較多地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的具體研究之中。
3、標的物是標的的具體化,或者說是標的一部分,當標的表現為物(或者表現為物與物的總和,或者表現為單一的物)時,我們把該標的稱作標的物。
第三節 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一、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概述
1、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根據需要,進行經濟活動時所享有的維護、獲取某種經濟利益的一種手段。
2、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不可分割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得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反之也不可。例如,不能只有計劃的權利而不承擔計劃的義務。所以,因上級計劃編制不當,計劃變動或指揮調度上的原因影響計劃執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上級責任單位負責解決或賠償,各計劃單位相互之間,因一方不執行上級計劃或不服從指揮調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時,應由造成損害的一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