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張樹國生命
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審理法院】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1.03
【案件字號】(2020)遼13民終228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沈春義李凱吳鵬
【審理法官】沈春義李凱吳鵬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張樹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
老年養護中心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張樹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
年養護中心
【當事人-個人】張樹國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
養護中心
【代理律師/律所】李偉遼寧紅楓律師事務所;孫立軍遼寧明睿律師事務所;侯占一遼寧通政律
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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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律所】李偉遼寧紅楓律師事務所孫立軍遼寧明睿律師事務所侯占一遼寧通政律師
事務所
【代理律師】李偉孫立軍侯占一
【代理律所】遼寧紅楓律師事務所遼寧明睿律師事務所遼寧通政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
【被告】張樹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
【本院觀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保險合同。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過錯合同約定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
訟請求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
陳述、入住協議、出險證明、喀左縣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病人住院費用清單、
醫療費收據、保險費專用收據、醫療保險理賠個人通知書、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保險條
款、投保單、保險單、特別約定清單、投保人聲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等證據材
料載卷為憑,并經原審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的
規定,保險合同條款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條款是確定保險人承保范圍的條
款,只有保險人依據保險責任條款需要承擔保險責任,才可能存在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問
題,因此,保險責任條款是確定免除責任條款的前提。本案中,保險公司人保財險朝陽市分
公司將“比例賠付"的相關內容置于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基本條款第三十三條的保險責任
(賠償處理)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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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案保險合同所載的《特別約定清單》中“2.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每
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20萬(元),其中(2)意外傷殘人民幣20萬元×傷殘程度對應比例"的特
別約定、《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中“五、附錄"之“附錄2"傷亡賠償比例表“傷害程度九
級傷殘,保險合同約定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百分比4%"的約定等內容,均屬于保險人應當明
確說明的對象,必須由保險人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才能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第十一條關于保險人提示
及明確說明義務之履行方式的規定,本案上訴人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
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中對特別約定清單的提示有字體加粗加大的顯著標志,附有特別約
定清單、投保人聲明,投保人喀左縣老年康復養護中心已簽字確認,并同時表示對免責條款
的概念、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保險人明確說明,投保人仔細閱讀、充分理解。
因此,本案可以認定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
規定,有關傷殘賠償金計算方式的條款已經產生效力,上訴人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應當賠
償傷殘賠償金的數額為200000元×4%=8000元。其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而得的殘疾賠償金的差額
29701元-8000元=21701元,應當由被上訴人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賠償。綜上,本院經過
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遼1324民初155號民事判
決; 二、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
償被上訴人張樹國醫療費10425.75元、殘疾賠償金8000元、鑒定費2440元,合計
20865.75元。 三、被上訴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
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張樹國護理費1350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500元、營
養費800元、殘疾賠償金2170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820.60元,合計55079.45元。 如
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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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
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
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負擔250元,由被上訴人喀喇沁左翼
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負擔2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0 06:17:30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判決認定:2019年5月23日左右,原告女兒張曉冬將原告送往被告
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進行護理,雙方簽訂了《老年康復養護中心入住協議》,協議約定護理
類型為半自理,每月護理費用為1600元。2019年9月30日,原告行走時不慎滑倒摔傷,并
于當日到喀左縣中心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15天,其中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14天,共
支付醫療費32374.8元。出院時,喀左縣中心醫院出具了《診斷證明書》,診斷為左側股骨
頸骨折。2019年11月8日,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為原告出具了《出險證明》,該證明
機關意見為,2019年9月30日,我院養員張樹國去衛生間不慎摔傷致左側股骨頸骨折,在
喀左縣醫院手術治療,因我院護理人員未盡到盡責,故我院擔有責任。住院費用家屬已結
清,回款打到個人賬戶。2020年1月7日及2020年1月29日,原告分別向法院提出鑒定申
請,要求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護理依賴及護理期限進行鑒定。朝陽燕都法醫司法鑒定所于
2020年6月19日作出朝燕都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191號、朝燕都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
192號、朝燕都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1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分別為,原告張樹
國此傷殘等級為九級;護理期為90-150日;護理依賴程度為不需要護理依賴。原告支出鑒定
費2440元。另查明,2019年2月21日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在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
司投保了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1日0時至2019年12月31日24
時止。該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清單》中特別約定:1、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其中
法律費用人民幣15萬元。(包括但不限于鑒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
理費、律師費等。)2、事故每人責任限額: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每人每次事故責任
限額20萬元。其中意外死亡/身故為20萬元;意外傷殘為20萬元×傷殘程度對應比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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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醫療為2萬元,300元免賠,100%賠付;意外住院津貼為120元/天,最高賠償180天;骨
折保險金為0.2萬元;施救費用為0.2萬元。備注中約定:1、養老機構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
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床位數為280。2、意外住院醫療費用、住院津貼、施救費用應由醫保
報銷后,差額部分由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承擔;無醫保,則由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賠
付。3、死亡和傷殘賠償金賠付順序:先扣除發生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骨折保險金、住
院津貼后,剩余部分可作為死亡和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的計算基礎。4、若出險時,被保險人實
際使用床位數超過投保床位數,保險人有權按比例賠付。責任免除事項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等。2019年5月23日,原告繳納了保險費30元,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為原告出具了收
據。2019年11月7日,原告個人參保的中國人壽醫療保險對原告此次事故進行了理賠,并
為原告出具了《醫療保險理賠個人通知書》,該通知書寫明申請總金額為32374.8元,賠付
總金額為21946.05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喀左縣老年養
護中心養護期間,由于該老年養護中心未盡到養護職責,致原告左側股骨頸骨折,在事故發
生后,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已出具《出險證明》,承認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原告已交
納保險費,且此次事故發生在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應按保
險合同約定在其理賠事項范圍及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承擔補
充賠償責任。關于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答辯稱不賠償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交通
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的答辯意見,因上述款項不在二被告簽訂的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合
同約定的理賠事項范圍內,故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的答辯意見,法院予以采納。關于
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中國人壽醫療保險已對此次事故的醫療費用進行了理賠,二被告應對醫
療費的差額10425.75元承擔賠償責任,該項費用在保險合同約定理賠范圍內,且未超過保險
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故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對該項醫療費承擔賠償責任。關于
殘疾賠償金,根據《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的規定,按全體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鑒定機構評定的殘疾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額為29701元(297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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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20%=29701元),因該項費用在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內,且未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
保險責任限額,故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對此項費用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護理費,根據
《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的規定,原告共住院15天,其中
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14天,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中護理期為150天,因此護理費為
13507.85元。關于伙食補助費,參照《遼寧省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差旅費報銷標準辦法》的
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按50元計算,伙食補助費應為750元(50元×15天=750
元)。關于交通費,根據原告自身的身體情況及本地的交通收費情況,酌定交通費為500
元。關于營養費,因原告住院期間醫囑為手術后禁食水6小時、低鹽低脂飲食,故其請求給
付營養費800元的主張,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撫慰金,因原告受傷致殘,故原告要求支付精
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
關數據》的規定,按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701元計算,精神撫慰金為17820.6元
(29701元×3年×20%=17820.6元)。關于鑒定費,由于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在此次
事故中,承擔過錯責任,且此項費用在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內,故鑒定費2440元由被告人保
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承擔。綜上,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在二被告簽訂的
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故此三項費用由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
任。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在二被
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故上述費用由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為
此,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
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樹國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42566.75元。二、被告喀喇沁左
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樹國護理費、伙食補助
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合計33378.45元。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
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
人的主要上訴理由:原審判決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特別約定清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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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約定,意外傷殘人民幣20萬元×傷殘程度對應比例;而遼寧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條款
之“傷亡賠償比例表"又明確約定了九級傷殘對應的責任限額百分比為4%。據此,保險人賠
償傷殘賠償金的數額為20萬元×4%即8000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按20
萬元×4%賠償意外傷殘賠償金。被上訴人張樹國、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均答辯稱服從原審判
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張樹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
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遼13民終2282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住所
地朝陽市雙塔區新華路二段某某。
負責人陳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遼寧紅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樹國。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軍,遼寧明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住所,住所地喀
左縣青年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張世中。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占一,遼寧通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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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朝陽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樹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以下簡
稱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
遼1324民初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
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9年5月23日左右,原告女兒張曉冬將原告送
往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進行護理,雙方簽訂了《老年康復養護中心入住協議》,協
議約定護理類型為半自理,每月護理費用為1600元。2019年9月30日,原告行走時不
慎滑倒摔傷,并于當日到喀左縣中心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15天,其中一級護理1天,
二級護理14天,共支付醫療費32374.8元。出院時,喀左縣中心醫院出具了《診斷證明
書》,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2019年11月8日,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為原告出具
了《出險證明》,該證明機關意見為,2019年9月30日,我院養員張樹國去衛生間不慎
摔傷致左側股骨頸骨折,在喀左縣醫院手術治療,因我院護理人員未盡到盡責,故我院
擔有責任。住院費用家屬已結清,回款打到個人賬戶。2020年1月7日及2020年1月
29日,原告分別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護理依賴及護理期限進
行鑒定。朝陽燕都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朝燕都司鑒所[2020]臨鑒字
第191號、朝燕都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192號、朝燕都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193號
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分別為,原告張樹國此傷殘等級為九級;護理期為90-150
日;護理依賴程度為不需要護理依賴。原告支出鑒定費2440元。另查明,2019年2月
21日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在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投保了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
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1日0時至2019年12月31日24時止。該保險合同的《特
別約定清單》中特別約定:1、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其中法律費用人民幣15
萬元。(包括但不限于鑒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
等。)2、事故每人責任限額: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每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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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其中意外死亡/身故為20萬元;意外傷殘為20萬元×傷殘程度對應比例;意外醫
療為2萬元,300元免賠,100%賠付;意外住院津貼為120元/天,最高賠償180天;骨
折保險金為0.2萬元;施救費用為0.2萬元。備注中約定:1、養老機構為喀喇沁左翼蒙
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床位數為280。2、意外住院醫療費用、住院津貼、施救費用
應由醫保報銷后,差額部分由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承擔;無醫保,則由保險公司按照
保單約定賠付。3、死亡和傷殘賠償金賠付順序:先扣除發生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
骨折保險金、住院津貼后,剩余部分可作為死亡和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的計算基礎。4、若
出險時,被保險人實際使用床位數超過投保床位數,保險人有權按比例賠付。責任免除
事項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2019年5月23日,原告繳納了保險費30元,被告喀左縣
老年養護中心為原告出具了收據。2019年11月7日,原告個人參保的中國人壽醫療保險
對原告此次事故進行了理賠,并為原告出具了《醫療保險理賠個人通知書》,該通知書
寫明申請總金額為32374.8元,賠付總金額為21946.05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喀左縣
老年養護中心養護期間,由于該老年養護中心未盡到養護職責,致原告左側股骨頸骨
折,在事故發生后,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已出具《出險證明》,承認對此次事故負
有責任,原告已交納保險費,且此次事故發生在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人保財
險朝陽市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其理賠事項范圍及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
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關于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答辯稱不賠償
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的答辯意見,因上述款項不在二
被告簽訂的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事項范圍內,故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
分公司的答辯意見,法院予以采納。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中國人壽醫療保險已對此
次事故的醫療費用進行了理賠,二被告應對醫療費的差額10425.75元承擔賠償責任,該
項費用在保險合同約定理賠范圍內,且未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故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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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對該項醫療費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殘疾賠償金,根據《遼寧省2019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的規定,按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鑒定
機構評定的殘疾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額為29701元(29701元×5年×20%=29701
元),因該項費用在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內,且未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
故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對此項費用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護理費,根據《遼寧省
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的規定,原告共住院15天,其中一級護
理1天,二級護理14天,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中護理期為150天,因此護理費為
13507.85元。關于伙食補助費,參照《遼寧省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差旅費報銷標準辦
法》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按50元計算,伙食補助費應為750元(50元×15
天=750元)。關于交通費,根據原告自身的身體情況及本地的交通收費情況,酌定交通
費為500元。關于營養費,因原告住院期間醫囑為手術后禁食水6小時、低鹽低脂飲
食,故其請求給付營養費800元的主張,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撫慰金,因原告受傷致
殘,故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遼寧省2019年度道
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的規定,按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701元計
算,精神撫慰金為17820.6元(29701元×3年×20%=17820.6元)。關于鑒定費,由于
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在此次事故中,承擔過錯責任,且此項費用在保險合同的理賠
范圍內,故鑒定費244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承擔。綜上,原告主張的醫療
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在二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故此三項費用由被告
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
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在二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故
上述費用由被告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中
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樹國醫
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42566.75元。二、被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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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樹國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
費、精神撫慰金合計33378.45元。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中國人
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
訴。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原審判決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特
別約定清單明確約定,意外傷殘人民幣20萬元×傷殘程度對應比例;而遼寧省養老機構
綜合責任保險條款之“傷亡賠償比例表"又明確約定了九級傷殘對應的責任限額百分比為
4%。據此,保險人賠償傷殘賠償金的數額為20萬元×4%即8,000元。請求二審法院撤
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按20萬元×4%賠償意外傷殘賠償金。被上訴人張樹國、喀左縣老
年養護中心均答辯稱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入住協議、出險證明、喀左縣中心醫院診斷證明
書、住院病案、病人住院費用清單、醫療費收據、保險費專用收據、醫療保險理賠個人
通知書、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特別約定清單、投保人聲
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等證據材料載卷為憑,并經原審庭審質證及本院審
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十
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條款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條款是確定保險人承保
范圍的條款,只有保險人依據保險責任條款需要承擔保險責任,才可能存在免除保險人
責任條款的問題,因此,保險責任條款是確定免除責任條款的前提。本案中,保險公司
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將“比例賠付"的相關內容置于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基本條款第
三十三條的保險責任(賠償處理)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案保險合同所載的《特別約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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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2.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每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20萬(元),其中(2)意外傷殘人民幣
20萬元×傷殘程度對應比例"的特別約定、《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中“五、附錄"之
“附錄2"傷亡賠償比例表“傷害程度九級傷殘,保險合同約定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百分
比4%"的約定等內容,均屬于保險人應當明確說明的對象,必須由保險人向投保人作出
明確說明才能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
條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第十一條關于保險人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之履行方式的規定,
本案上訴人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中對特
別約定清單的提示有字體加粗加大的顯著標志,附有特別約定清單、投保人聲明,投保
人喀左縣老年康復養護中心已簽字確認,并同時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特別約定的內
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保險人明確說明,投保人仔細閱讀、充分理解。因此,本案可以認
定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傷
殘賠償金計算方式的條款已經產生效力,上訴人人保財險朝陽市分公司應當賠償傷殘賠
償金的數額為200,000元×4%=8,000元。其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而得的殘疾賠償金的差額
29,701元-8,000元=21,701元,應當由被上訴人喀左縣老年養護中心賠償。綜上,本
院經過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
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
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遼1324民初155號
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
內賠償被上訴人張樹國醫療費10,425.75元、殘疾賠償金8,000元、鑒定費2,440元,
合計20,86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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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訴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
償被上訴人張樹國護理費13,50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
費800元、殘疾賠償金21,70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820.60元,合計55,07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
市分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
市分公司負擔250元,由被上訴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老年養護中心負擔2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沈春義
審判員 李 凱
審判員 吳 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呂若琪
(法官助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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