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楊國等機動
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2.14
【案件字號】(2022)豫14民終19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代恭偉王鋒寧傳正
【審理法官】代恭偉王鋒寧傳正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楊國;賈鵬輝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楊國賈鵬輝
【當事人-個人】楊國賈鵬輝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張哲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付博侖河南三友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張哲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付博侖河南三友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哲付博侖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河南三友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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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
【被告】楊國;賈鵬輝
【本院觀點】楊國在本案事故中受傷,商丘京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接受一審法院委托,對
楊國的傷情進行鑒定,并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
【權責關鍵詞】代理過錯鑒定意見新證據重新鑒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楊國在本案事故中受傷,商丘京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接受一審法
院委托,對楊國的傷情進行鑒定,并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
客觀,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對楊國的傷情進行鑒
定,因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情形,故不應予以準許。楊國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
殘,造成持續誤工,一審法院支持180天的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按照120天計算楊國的護
理費亦符合楊國的傷情,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
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94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4 12:48:40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1年2月20日,賈鵬輝駕駛豫N×××××號小
型轎車,沿河南省睢縣鳳城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中心大街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楊國駕駛
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國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睢縣交警大
隊認定,賈鵬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國無責任。事故發生當天,楊國住進睢縣人民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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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治療,入院診斷傷情為:股骨頸骨折。于2021年3月2日出院。楊國在睢縣人民醫院住院
花醫療費2689.24元,楊國門診花醫療費368.5元。楊國于2021年2月22日在商丘福澤堂
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購買醫療器械支具花3960元。2021年11月3日,楊國之傷經商丘京九法
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120日。楊國支付鑒定費1300元。同時查明,
肇事車輛豫N×××××號小型轎車在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不計免賠50萬
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另查明,楊國的被扶養人其兒子楊某(2018
年9月30日生)。事故發生后,賈鵬輝已給楊國墊付醫療費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認定本案事故由
賈鵬輝承擔全部責任,楊國無責任,該事故責任劃分正確,應予以采信。因豫N×××××
號小型轎車在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險。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
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應由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在交強險保險
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楊國的損失;不足部分,由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
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仍有不足,由賈鵬輝承擔。楊國損失的項目和數額應確定
為:醫療費3057.74元;關于楊國要求誤工費的訴求,因楊國受傷后,到鑒定傷殘間隔時間
過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誤工天數酌定為180天,具體數額為(137.76元/天×180
天)24796.8元;關于護理費的訴求,楊國要求護理費可參照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
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9073元計即每天134.45元,具體數額為(134.45元/天×120
天)161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0天)500元;營養費(20元/天×10天)200
元;交通費(20元/天×10天)200元;殘疾賠償金(34750.34元/年×20年
×10%)69500.68元;楊國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確定,故楊國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求應予以支持;關于
楊國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求,楊國的被扶養人楊雁城需扶養的年限為15年,庭審中楊國
要求參照2020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644.91元計,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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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具體數額為(20644.91元/年×15年×10%÷2人)15483.6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960
元;鑒定費1300元;上述各項損失共計140132.9元,由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
限額內賠償。事故發生后,賈鵬輝給楊國墊付醫療費500元,待保險公司賠償后,應沖抵其
應當承擔的訴訟費。鑒于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所承擔的替代賠付義務并不超過其責任限額且
足以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訴求數額,賈鵬輝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
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
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
賠償原告楊國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0132.9元;二、駁回原告楊國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
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賈鵬
輝負擔。 本案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上訴人訴稱】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
上訴人各項損失共計10438.74元,不服金額129694.16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
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楊國提供睢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記載“右下肢
無感覺障礙、余四肢關節活動可”,該證據說明其四肢關節無功能障礙但商丘京九法醫臨床
司法鑒定所認定其右髖關節活動度喪失28%構成十級傷殘明顯與傷情不符一審法院不同意上
訴人申請重新鑒定并采信該鑒定結論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
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
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
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楊國提供睢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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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右下肢無感覺障礙、余四肢關節活動可”,該證據說明其四肢關節無功能障礙但商丘京
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認定其右髖關節活動度喪失28%構成十級傷殘明顯與傷情不符該鑒定
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依據上述規定應當允許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二、一審法院支持180天
的誤工費和120天的護理費是錯誤的均應按照住院期間予以計算。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
承擔鑒定費是錯誤二審法院應予糾正。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希望
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綜上,上訴人的
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楊國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
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豫14民終19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住所
地:河南省鄭州市西太康路121號。
負責人:張利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哲,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國。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博侖,河南三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鵬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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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
險鄭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國、賈鵬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睢
縣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5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月
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
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共計10438.74元,不服金額129694.16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楊國提供睢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的入院記
錄記載“右下肢無感覺障礙、余四肢關節活動可”,該證據說明其四肢關節無功能障礙,
但商丘京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認定其右髖關節活動度喪失28%構成十級傷殘明顯與傷情
不符,一審法院不同意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并采信該鑒定結論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
楊國提供睢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記載“右下肢無感覺障礙、余四肢關節活動
可”,該證據說明其四肢關節無功能障礙,但商丘京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認定其右髖關
節活動度喪失28%構成十級傷殘明顯與傷情不符,該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依據上述規
定應當允許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二、一審法院支持180天的誤工費和120天的護理費
是錯誤的,均應按照住院期間予以計算。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鑒定費是錯誤,二
審法院應予糾正。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希望二審法院在查
明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楊國答辯稱: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客觀真實,程序合法,應予
予以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賈鵬輝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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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楊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賈鵬輝、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賠償
楊國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2244.3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1年2月20日,賈鵬輝駕駛豫N
×××××號小型轎車,沿河南省睢縣鳳城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中心大街交叉路口左
轉彎時,與楊國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國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
交通事故。經睢縣交警大隊認定,賈鵬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國無責任。事故發
生當天,楊國住進睢縣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傷情為:股骨頸骨折。于2021年3月2
日出院。楊國在睢縣人民醫院住院花醫療費2689.24元,楊國門診花醫療費368.5元。
楊國于2021年2月22日在商丘福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購買醫療器械支具花3960元。
2021年11月3日,楊國之傷經商丘京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
120日。楊國支付鑒定費1300元。同時查明,肇事車輛豫N×××××號小型轎車在人
保財險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不計免賠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該事故發生在
保險期內。另查明,楊國的被扶養人其兒子楊某(2018年9月30日生)。事故發生后,賈
鵬輝已給楊國墊付醫療費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認定本案
事故由賈鵬輝承擔全部責任,楊國無責任,該事故責任劃分正確,應予以采信。因豫N
×××××號小型轎車在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
賠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應由人保財險
鄭州分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楊國的損失;不足部分,由人保財險
鄭州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仍有不足,由賈鵬輝承
擔。楊國損失的項目和數額應確定為:醫療費3057.74元;關于楊國要求誤工費的訴
求,因楊國受傷后,到鑒定傷殘間隔時間過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誤工天數酌定為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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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具體數額為(137.76元/天×180天)24796.8元;關于護理費的訴求,楊國要求護理
費可參照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9073元計即每天
134.45元,具體數額為(134.45元/天×120天)161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
×10天)500元;營養費(20元/天×10天)200元;交通費(20元/天×10天)200元;
殘疾賠償金(34750.34元/年×20年×10%)69500.68元;楊國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
金,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確定,故楊國要求賠償精
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求應予以支持;關于楊國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求,楊國的
被扶養人楊雁城需扶養的年限為15年,庭審中楊國要求參照2020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
均消費性支出20644.91元計,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為(20644.91元/
年×15年×10%÷2人)15483.6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960元;鑒定費1300元;上述各
項損失共計140132.9元,由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事故發生
后,賈鵬輝給楊國墊付醫療費500元,待保險公司賠償后,應沖抵其應當承擔的訴訟
費。鑒于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所承擔的替代賠付義務并不超過其責任限額且足以賠付原
告合理、合法的訴求數額,賈鵬輝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
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于判
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楊國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0132.9元;二、駁回原告楊
國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
8 / 10
理費減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賈鵬輝負擔。
本案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楊國在本案事故中受傷,商丘京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接受
一審法院委托,對楊國的傷情進行鑒定,并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本次鑒定程序合
法,鑒定意見客觀,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對楊
國的傷情進行鑒定,因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情形,故不應予以準許。楊國的傷
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造成持續誤工,一審法院支持180天的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
按照120天計算楊國的護理費亦符合楊國的傷情,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
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
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94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
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代恭偉
審 判 員 王 鋒
審 判 員 寧傳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穎
書 記 員 辛魯冰
9 / 10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6:52:1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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