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寧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
原告:***,*,**********出生,**,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
原告:***,*,**********出生,**,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
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所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
任糾紛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
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中國
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773,666.50元(尸檢費,
存尸費,鑒定費等款項因不能確定暫未計入);2.由被告承擔訴訟
費。**和理由:原告為受害人***的妻子和兒子。受害人因病于
*********到被告處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顱內膽脂瘤腦積水。于
*****行顱內膽脂瘤摘除手術。術后,受害人一直處于昏迷狀態。
*****,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原告認為被告在診療活動中存在
**,應當對***的死亡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第一、侵犯了原告
的知情同意權。《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
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
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
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被告違反了這一規定,
沒有向原告說明替代方案。在被告的誤導下,原告只能選擇同意
手術這一個治療方案。患者死亡的**證明,如果被告當時告知替
代醫療方案原告就不會選擇手術治療,患者就不會死亡,現在還
會活著。第二、被告稱原告充分了解手術的必要性。而**是被告
沒有向原告說明手術的必要性。不向原告說明手術的必要性,原
告如何會了解這個手術是必須要做的?如何知道不做這個手術會有
什么不利的后果?如何在做與不做之間進行選擇?現在回過頭來
看,患者死亡的**證明這個手術不是必要的。如果不做這個手
術,患者現在還會是***。被告不如實向原告交代治療方案,等于
讓原告直接選擇患者死亡。《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未盡
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
三、被告在施行手術過程中以及術后監控存在重大**,這些**造
成了患者的死亡。據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
相關規定,具狀本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請所
愿。
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
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
費等共計人民幣785,497.56元。醫療費個人支付部分72,951.22
元、用血互助金400元、遺體搬運費400元、遺體冷藏等費
13,230元、尸檢費19,000元、鑒定費15,000元、鑒定人員出庭
費3,000元、護理費28,501.15元,二級護理
********************共計8天×(56,232元÷365天)
=1,232.48元;特級護理59天×3人×(56,232元÷365天)
=27,268.67元。住院期間住院伙食補助費67天×100元=6,700
元、營養費6,700元、死亡賠償金43,051×20=861,020元、喪葬
費按照遼高法***********文件主張為44,237元、精神損害撫慰
金50,000元、交通費1,000元。綜上總數為1,122,139.37元
×70%=785,497.56元。
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辯稱,本案已經過*********
鑒定終結,鑒定意見明確認定患者膽脂瘤緊貼腦干,位置特殊,
并且已經出現腦積水,有手術指征,患方同意手術就意味著愿意
接受手術風險,而顱內感染是顱腦手術的常見并發癥,治療困
難,醫方圍手術期也進行了預防,但顱內感染無法完全避免,并
且后期患方拒絕配合檢查給疾病的控制增加了困難,建議原因力
大小為輕微原因。根據上述鑒定意見,請法院綜合考慮患者的自
身疾病發展以及病情加重后患者家屬不接受CT檢查等情形合理劃
分責任比例,*****和原告證據,作出公正判決。尸體搬運費、遺
體冷藏費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不應予以支持。尸檢費用及鑒定
費用均屬于鑒定產生的相關費用,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相關規定,鑒定費應當按照責任比例分擔。特級護理由醫院護
理,不屬于家屬護理,不應支持相應的護理費。本案鑒定人出庭
后依然堅持原***,因此產生的鑒定人出庭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
擔。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組織當事人進行了
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
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認定如下:
原告***、***系患者***(身份證號21010419********)的妻
子和兒子。患者***于*********因2個月前出現頭暈,伴走路不
穩到被告處住院治療,入院診斷:顱內占位性病變腦積水。于
**********全麻下行神經內鏡輔助下顯微鏡下幕下小腦上入路腦
干后方占位性病變切除術,右側枕角腦室外引流術。術后第一日
患者***于14:22分突發意識不清,給予搶救后一直處于昏迷狀
態,后患者腦脊液化驗發生顱內感染,于**********03:50分出現
心率下降,給予胸外心臟按壓及血管活性藥物等搶救治療,于
04:26分心態圖呈直線,生命體征消失,宣布臨床死亡。死亡診
斷:顱內膽脂瘤、腦積水、顱內感染、呼吸循環衰竭。患者住院
66天,二級護理8天,特級護理1天,重癥監護57天。原告共支
付醫療費72951.22元、用血互助金400元。
********7日,原、被告委托遼寧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鑒
定所查明死亡原因。**********,遼寧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
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根據現有尸檢所見及相
關鑒定材料,***符合因患顱內膽脂瘤、腦積水并接受幕下小腦上
入路腦干后方占位性病變切術、右側枕角腦室外引流術術后,發
一生顱內感染,全腦較廣泛壞死(此改變以一中腦部最為顯
著),左小腦壞死為著,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征伴肺出血等,終致
腦、肺等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原告支付尸檢費19,000元。
**********,*********經**委托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
(*******【2020】臨鑒字第3468號),載明:(一)中國醫科
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醫療**
行為:1.告知不充分;2.對顱內感染的評估、控制不到位,未及
時進行腦脊液復查存在不足;3.對患者的病情評估不充分,對于
神志清楚突然又神志不清、模糊的變化未給予足夠的關注,未及
時進行檢查并給予相應的處理,存在不足;4.*****醫方已經考慮
不除外肺內感染可能,*****患者突然心率上升、伴血氧下降,醫
方沒有及時給患者進行床旁超聲、胸片等檢查,存在不足。另
外,醫方沒有及時請心內科、呼吸科等相關科室會診協助診治,
存在不足;5.在患方依從性差的情況下,對患者的治療不積極,
未采取其他的替代檢查方法協助診治,存在不足。(二)醫方上
述醫療**行為中的第1項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
果關系;醫方上述醫療**行為中的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
項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醫方
占輕微原因。最終的參與度由委托方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綜合
判定。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0元。原告申請鑒定人出庭,經**問
詢后鑒定人明確不改變鑒定意見費,原告支付鑒定人出庭費3,000
元。
另查明,患者***的母親于**********死亡,父親于
**********死亡。
**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
人員有**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
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
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司法鑒定意見書》已認定被告的醫療行為
存在一定**,并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輕微的因果關系,
**參考鑒定意見,并結合被告**程度、患者的損害后果,判令被
告對醫療損害賠償按20%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
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用血互助金系為
治療疾病所產生的必要支出,且發票亦為被告所開具,被告應賠
償原告醫療費14,670.24元[(72,951.22元+400元)×20%]。
2.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
理期限確定。一級護理(包括特級護理)按照2名護理人員計
算,二級護理按照1名護理人員計算。護理費標準原告主張按居
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標準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重癥監護期間的護理費,因患者在重癥監護室期間
不需護理人員,故對該期間的護理費不予支持。根據醫囑,患者
***二級護理8天,特級護理1天,故被告應賠償護理費308.12
元(56,232元÷365天×10×20%)。
3.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
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責
任比例,酌定被告賠償交通費20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
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患者***住院66
天,故被告應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元(66天×100元
×20%)。
5.喪葬費。喪葬費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
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被告應賠償喪葬費8,847.40元
(44,237元×20%)。
6.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被告應賠償死亡賠
償金172,204元(43,051元×20年×20%)。
7.精神損害撫慰金。**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
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而導致死亡或致殘的可以要求精神損
害撫慰金。**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8.尸檢費。關于原告主張的尸檢費,該項費用為明確患者死
亡原因而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故對該請求予以支
持,由被告賠償原告19,000元。
9.鑒定費、鑒定人出庭費。原告為了明確被告**及與損害后
果間因果關系而產生合理費用,結合責任比例,被告應賠償原告
鑒定費3,000元(15,000元×20%)。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人出庭
費,因鑒定人到庭接受問詢,且經問詢后**同意鑒定人意見,未
改變鑒定意見,故對鑒定人出庭費不予支持。
10.營養費。患者住院期間鼻飼管注食,**參考醫囑,結合患
者病情及責任比例,被告應賠償原告營養費396元(30元×66天
×20%)。
11.遺體接運費400元、殯葬費13,230元等費用。因該費用
已通過喪葬費予以賠償,故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
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醫療
費14,670.24元;
二、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護理
費308.12元;
三、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交通
費200元;
四、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住院
伙食補助費1,320元;
五、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喪葬
費8,847.40元;
六、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死亡
賠償金172,204元;
七、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精神
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八、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尸檢
費19,000元;
九、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鑒定
費3,000元;
十、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賠償原告***、***營養
費396元;
上述第一項至第十項,共計229,945.76元,由被告中國醫科
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
***229,945.76元。
十一、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向原告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7元,由原告***、*****3,076.92元,由被
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1,350.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書 記 員 ***
本判決所**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
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
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
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
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
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的,由醫療機構
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
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
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
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
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
據醫療證明或者***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
費一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
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
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
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
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
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
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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