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文件依據
滬勞保發
(1995)83號
滬勞保保發
(2000)14號
滬勞保綜發
(2003)2號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
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40%計發;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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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注: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
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
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
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
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
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
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工資計算:
按以下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
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
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
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
xx勞動保障局2004年11月1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
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保發
(2000)14號
各有關委辦、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為了保障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
研究決定自
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
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
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特此通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
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滬勞保發
(95)83號
各主管局(集團公司)、國資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企業應根據《上海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小組)定期對長休假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實事求是地安
排職工休息、治療、復工或適當調整工種。對職工疾病中的疑難、爭議的案件
應及時呈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二、堅持和完善企業職工的疾病、非因工負傷休假和復工辦法。職工疾病
六、企業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職工疾病和非
因工負傷管理辦法。企業現行的職工疾病、非因工負傷休假期間的待遇計發辦
法高于本通知規定的,可繼續保留。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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