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標題】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年發布)
2004
【發布部門】上海市勞動保障
【發文字號】【適用區域】上海市
局
【發布時間】【生效時間】【關鍵詞】工資與福利
2004-11-012004-11-01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201812
【注:此文檔于年月由一點通平臺導出】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6
1260
、連續工齡不滿年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22470
、連續工齡滿年不滿年的,按本人工資%計發;
34680
、連續工齡滿年不滿年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46890
、連續工齡滿年不滿年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58100
、連續工齡滿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6
1140
、連續工齡不滿年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21350
、連續工齡滿年不滿年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3360
、連續工齡滿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計發。
注: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
的應予剔除。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
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
40%
的,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0%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
40%80%
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工資計算:按以下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1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
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
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
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
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確定。
70%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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