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附全文)
安明靜
中國證監會2002年12月19日公布新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
法》,要求證券從業人員明年憑證券執業資格證書上崗。新《辦法》全
面強化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職責和權能。
新《辦法》規定,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及銷售機構、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從事證券
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都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
書。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如果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3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
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
業證書。在新《辦法》實施前持有協會頒發的證券經紀資格證書、證券
代理發行資格證書、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和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
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執業證書。
新《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對于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管理,中國證監會將會另行規定。
《國際金融報》 (2002年12月20日第七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4號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0月22日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第16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
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
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證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從
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
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
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
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
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
人員;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
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負責從業人員從
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
第九條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
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協會可在資格考試之外另行組織各項專業
的水平考試,但不作為法定考試內容,由從業人員自行選擇,供機構用
人時參考。
第十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
業證書:
(一)已被機構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形發生后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
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后十日內
向協會報告。
第十七條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后續職業
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十八條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的從業資格考試
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以及執業行為準則等,應當報中國
證監會核準。
第十九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
業注冊登記管理。
第四章罰 則
第二十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
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
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
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持有協會頒發的證券經紀資格證書、證券
代理發行資格證書、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和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
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執業證書。
持有上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證書的,可以根據協會規定,取得專業水
平級別認證。
第二十八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證券
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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