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國祥、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其他行政行為
【審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2.08
【案件字號】(2020)鄂03行終126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譚丹平井家坤宋志彪
【審理法官】譚丹平井家坤宋志彪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鄧國祥;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鄧獻祥
【當事人】鄧國祥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鄧獻祥
【當事人-個人】鄧國祥鄧獻祥
【當事人-公司】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代理律師/律所】姜榮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姜榮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姜榮
【代理律所】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鄧國祥;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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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獻祥
【本院觀點】被訴的更正登記行為和撤銷房產證的行為,對鄧獻祥具有重大利害關系,具有
可訴性。
【權責關鍵詞】合法質證可訴性行政復議凍結第三人改判維持原判發回重審行政復議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訴的更正登記行為和撤銷房產證的行為,對鄧獻祥具有重大利害
關系,具有可訴性。市自規局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其被告的主體適格。因鄧
國祥主張全部繼承了案涉房改房產權(但按照當時的房改房政策,遺留的涉案房屋40%產權
歸單位,60%產權為個人);后鄧獻詳主張并提供了其支付案涉房改房另外40%的房改房款,
并提供了其與鄧國祥夫婦間的房產轉讓等證明??梢?,鄧獻詳與鄧國祥對案涉房屋產權歸屬
確實存在爭議。盡管二者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先后不同,但作為各自主張取得產權的債因是
平等的,不存在分先后順序問題。對此,一審法院查明,湖北省工業建筑總承包集團土木建
筑工程公司作為義務人,鄧獻祥、鄧國祥作為權利人分別申請辦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
鄧獻祥簽收《不動產更正登記通知書》后,分別于2019年5月30日至6月4日期間,向登
記部門提交八份書面異議??梢姡凶砸幘肿鳛榈怯洸块T明知案涉房屋明顯存在民事上的權
屬爭議的,依法理應凍結爭議,引導當事人依法主張民事權利;而非直接進行更正和撤銷有
關房產證,徒增當事人程序性負擔。一審法院認為登記部門違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撤銷被訴的更正登記行為和撤銷房產證的行為,并無不當。綜
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上訴人的上訴
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鄧國祥和十堰市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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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7-21 08:54:58
鄧國祥、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鄂03行終126號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鄧國祥。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夢潔。
上訴人(一審被告)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北
京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賀德斌。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東,該局干部。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榮,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鄧獻祥。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鄧國祥、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自規局)與被上訴人鄧獻
祥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19)鄂0302行初105號行政判決,向本
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
終結。
鄧獻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不動產登記薄更正登記(即2019年7月5
日被告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將產權證號十堰房權證張灣區字第××號房屋權利人
“鄧獻祥”更正登記為“鄧國祥”并作廢該產權證書的不動產登記行為);2、撤銷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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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號房屋權屬證并將該房屋更正到原告名下;3、本案訴訟費
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鄧獻祥與鄧國祥系兄弟關系,1998年1月27日鄧獻祥、鄧
國祥的父親鄧福清去世。鄧獻祥、鄧國祥及其他鄧福清子女對鄧福清的遺產進行了繼承
權公證。2001年8月17日,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公證處作出(2001)十張證民字第974
號《繼承權公證書》:“經查,被繼承人鄧福清死亡后遺留有屬于其個人的財產為位于
十堰市××××省工建總公司機運公司家屬樓7棟2單元1樓1號,建筑面積64.879平
方米房屋一套。鄧福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之
規定,鄧福清的父母、配偶均先于鄧福清死亡,故鄧福清的遺產應由鄧獻祥、鄧國祥、
鄧瑞萍、鄧鴻威、鄧鴻鴿、鄧鴻鳥、鄧瑞鴻七人共同繼承?,F鄧獻祥、鄧瑞萍、鄧鴻
威、鄧鴻鴿、鄧鴻鳥、鄧瑞鴻六人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故鄧福清的遺產由鄧國祥
一人繼承?!编嚝I祥稱約定鄧國祥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支付給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其他
人,繼承辦理完畢后鄧國祥一直沒有兌現貨幣補償方案。
鄧獻祥提供的有鄧國祥及其妻子夏順鳳簽名的《證明》,內容為:“鄧獻祥從弟
弟鄧國祥手中購回住房繼承權一份6000元,外加評估費500元,公證費400元,計付
6900元,實付7000元整。今付夏順風2000元整,余5000元購房款應鄧獻祥付,房產證
到手付鄧國祥5000元整。落款時間:2002年4月7日?!编嚝I祥提供的有鄧國祥與妻子
夏順鳳簽名的《房產轉讓證明》,內容:“鄧國祥愿意把房產權轉讓給鄧獻祥,房子出
售價為6000元整?!编嚝I祥提供的有夏順鳳簽名的收據兩張,內容分別為:“今收到鄧
獻祥現金1500元整。收款人:夏順鳳,證明人:鄧鴻威”、“今收到鄧獻祥1500元。
收款人:夏順鳳。2002年10月5日?!编嚝I祥提供的有鄧國祥簽名的《欠條》三張,落
款時間均為“2001年8月17日”,內容分別為:“鄧國祥欠鄧瑞蘋880元、鄧紅鴿880
元、鄧紅鳥880元(父母遺產房屋產權貨幣繼承的七分之一)?!?/span> 4 / 11 鄧福清生前系湖北省工建集團機械施工運輸公司十堰分公司員工,其遺留的涉案 房屋40%產權歸單位,60%產權為個人。鄧國祥繼承的系60%產權。2002年國家實行房改 房改革,2002年4月8日湖北省工建集團機械施工運輸公司十堰分公司(產權單位)與 鄧國祥簽訂《已售標準價住房繼承合同書》,內容:1、買方:原購房職工鄧福清,房屋 繼承人鄧國祥;2、房屋坐落十堰市張灣區××單元××號,建筑面積:64.879平方米, 竣工于1974年12月;3、經評估機構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重置價為1064元,給予住 房項目調節以及折舊后,房屋評估價值為33135元,根據協議繼承方式,買方應付房價 款13254元;4、買方以重置價購買上述住房的40%產權,付清房款后即取得房屋全部產 權。同日,鄧獻祥向原省工建機運公司十堰分公司繳納房改購房款13626.08元。根據房 改政策,原省工建機運公司十堰分公司申報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并提交了《十堰市標 準價住房繼承申報審批表》、《已售標準價住房繼承合同書》、鄧獻祥身份證明復印 件、鄧國祥簽名的《十堰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其中《十堰市標準價住房繼承申報 審批表》上載明:鄧國祥簽名同意繼承購房,原省工建機運公司十堰分公司蓋章同意以 實物繼承購房。2002年4月16日十堰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十堰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 小組分別蓋章審批同意鄧國祥繼承60%的個人房屋產權,按評估價值購買涉案房屋40%的 國有房屋產權;同意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2002年5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公證處出具(2002)十證房字第××號公證 書:“經查,2002年4月8日原省工建機運公司十堰分公司與鄧國祥簽訂的《已售標準價 住房繼承合同書》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十堰市人民政府關 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改革的通知》有關規定?!?002年5月17日房改部門向原十堰市 房地產管理局發出《關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函》,根據房改有關政策,坐落于十 堰市張灣區××單元××號房屋,建筑面積:64.879平方米,售房單位:湖北省工建集 團機械施工運輸公司十堰分公司,購房人:鄧國祥,產權份額100%。該函下面附鄧獻祥 5 / 11 身份證明復印件。同年5月27日原十堰市房地產管理局將涉案房屋登記在鄧獻祥名下, 并為其頒發了十堰房權證張灣區字第××號房屋產權證書。自此鄧獻祥居住在該房屋內 至2018年。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家開始實行不動產統一 登記制度。湖北省工業建筑總承包集團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作為義務人,鄧獻祥、鄧國祥 作為權利人分別申請辦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十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現涉案房屋 登記權利人“鄧獻祥”,與該檔案中的房改審批材料內容不符,故暫停辦理不動產登 記。 2019年3月20日十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向鄧獻祥發出《不動產更正登記通知 書》,告知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2019年5月4日之前),持本人身份 證原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門牌證原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更正登記。更正內 容為:將位于十堰市××江街辦××號(房產證號:十堰房權證張灣區字第××號)房 屋權利人由“鄧獻祥”更正為“鄧國祥”。逾期未申請辦理的,將根據《不動產登記暫 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錯誤事項進行更正登記。 2019年4月15日十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向湖北省工業建筑總承包集團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原湖北省工建集團機械施工運輸公司十堰分公司)發函,問詢:1、涉案房屋是出售給 “鄧國祥”還是“鄧獻祥”;2、如出售給“鄧獻祥”,請貴公司提供經過十堰市國有資 產管理局、十堰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相關文件。湖北省工業建筑 總承包集團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供相關文件作出回復。 2019年5月20日被告市自規局發出《不動產登記簿更正登記公告》,針對十堰 房權證張灣區字第××號房屋產權證書更正內容進行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 日內(2019年6月12日之前)將異議書面材料送達不動產登記中心,逾期無人提出異議 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予以更正登記。 6 / 11 鄧獻祥簽收《不動產更正登記通知書》后,分別于2019年5月30日至6月4日 期間,向登記部門提交八份書面異議材料。十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于2019年5月29日 組織鄧獻祥與鄧國祥共同就爭議房屋產權歸屬問題進行協商,協商未果。同年6月11日 十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書面答復。內容為:“該房屋登記檔案中的《關于辦理〈房 屋所有權證〉的函》、《十堰市標準價住房繼承申報審批表》、經公證的《已售標準價 住房繼承合同書》(見附件1至附件3)等房改審批材料明確顯示,原房改售房單位、市 國資委、市房改辦均將該房屋房改審批給了“鄧國祥”;該檔案中的《十堰市房屋權屬 登記申請表》顯示,該房屋的產權登記申請人為“鄧國祥”。依據以上材料,原市房管 局本應按照房改審批結果及產權登記申請,將該房屋登記到“鄧國祥”名下,卻錯誤登 記給了“鄧獻祥”,生成了“鄧獻祥”的產權登記簿,并為“鄧獻祥”發放了房產證。 鑒于以上原因,原市房管局的房改發證存在明顯錯誤,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 細則》相關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更正。你們所提供大量的異議材料,因不能否定相關單 位將該房屋房改審批給“鄧國祥”的事實,故不能阻止登記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將該房屋 的產權更正登記到“鄧國祥”名下。因鄧國祥依據房改審批結果取得該房改房產權和你 們從鄧國祥手中購買房屋產權,是有先后順序的兩種法律行為,需要通過兩步登記程序 方可完成。即使你們所提供的材料能夠證明鄧國祥將該房屋出售給你們,也不能違反房 改發證程序,直接將房屋產權從房改單位登記到你們名下。鑒于上述事實與理由,你們 對登記部門依職權更正提出的異議不成立,依法規不能阻斷更正登記程序”,一并告知 鄧獻祥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2019年7月5日被告市自規局根據《不 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告作廢十堰房權證張灣區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證。同年7月11日被告市自規局將涉案房屋登記在鄧國祥名下,并為其頒 發鄂(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號產權證。 2019年7月18日鄧獻祥以鄧國祥、夏順鳳為被告向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 7 / 11 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確認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江街辦××社區××號房屋歸鄧 獻祥所有;請求依法判令將該房屋過戶至鄧獻祥名下。經審理,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 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鄂0303民初193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房 屋權利人的登記與變更,系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范圍,由此引起的糾紛屬行政爭議,該 案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裁定駁回鄧獻祥的起訴。 鄧獻祥又向茅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撤銷不動產登記薄更正登記; 2、請求依法撤銷鄂(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號房屋權屬證并將該房屋更正到原告 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市自規局依法具有本案被告主體適格。不動產登記并不對申請人 在民事實體法上的法律關系和享有權利作出判斷,必須明確不動產物權歸屬及其原因行 為的爭議屬于民事爭議的性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一)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 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鄧國 祥在依法繼承其父遺產后,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期間先后數次與其妻子出具收據,與 鄧獻祥就房屋買賣問題發生法律行為,導致在2002年5月時原市房管局辦理物權登記的 時候,該房屋的實際民事權利之存在行政機關不能確定的狀態。鄧獻祥與鄧國祥就涉案 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二人之間繼承、買賣民事糾紛未決,在房屋權屬尚未明確的情形 下,市自規局在2019年明知爭議房屋所有權的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尚待確定的情況下,簡 單的以2002年房改登記情況作出更正登記,變更房屋權利人,忽視了應當考慮的因素, 導致了行政登記事實不清,不符合“以事實為根據”的基本法理,實際上導致了當事人 的行政程序空轉。在上述更正登記行為結束后被告市自規局為鄧國祥頒發鄂(2019)十 堰市不動產權第××號產權證的行為,因前一更正登記行為事實不清,導致本次不動產 8 / 11 登記錯誤,依法應予撤銷。至于鄧獻祥訴求應將爭議房屋更正到其名下,該訴求亦缺乏 足夠有效的債權證據支持,鄧獻祥與鄧國祥的核心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確定權利后,再 依法行政登記以公示。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 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判決:一、撤銷2019年7月5日十堰市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產權證號十堰房權證張灣區字第××號房屋權利人“鄧獻祥”更正 登記為“鄧國祥”,并作廢該產權證書的不動產登記行為。二、撤銷2019年7月11日 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做出的鄂(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號不動產登記行為。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擔。 上訴人鄧國祥上訴請求:1、撤銷(2019)鄂0302行初105號行政判決,發回重 審或者依法改判,維持2019年7月5日被告將產權證號“十堰房權證張灣區字第×× 號”房屋權利人“鄧獻祥”更正登記為“鄧國祥”并作廢該產權證書的不動產更正登記 行為,維持“鄂(2019)十堰不動產權第××號”不動產登記行為。2、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被告實施不 動產更正登記的行政行為證據充分,應當予以支持。經過被告是自規局的審核,原登記 確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更正。一審原告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一審 判決撤銷相關登記,實際上是通過行政訴訟解決民事訴訟的爭議。一審被告實施更正登 記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應予維持。 上訴人市自規局上訴請求:1、撤銷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19)鄂0302行初 105號行政判決,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 與理由:上訴人發現案涉房產登記的權利人“鄧獻祥”與房改審批材料內容不符,依法 進行更正登記有事實和法律規定。 被上訴人鄧獻祥答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并不是單純 的房產登記錯誤更正糾紛案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對于所繼承的房產進行買賣的行 9 / 11 為后,經房改房城建單位報批給上訴人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的房屋產權登記, 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一系列相關證據用于證實被上訴人已經購買了爭議的房屋,上訴 人夏順鳳對于在一審中簽訂房屋款項事實及收取房屋款項均予以承認,一審法院認定上 訴人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美歐查清雙方存在爭議的房屋權屬所有權時,作出的更 正登記不符合相關的規定,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和審理查明中均明確的指出了上訴人自 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行政錯誤,故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各方未提供新的證據,對一審采信的證據都沒有新的質證意見。本院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被訴的更正登記行為和撤銷房產證的行為,對鄧獻祥具有重大利害關 系,具有可訴性。市自規局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其被告的主體適格。因 鄧國祥主張全部繼承了案涉房改房產權(但按照當時的房改房政策,遺留的涉案房屋40% 產權歸單位,60%產權為個人);后鄧獻詳主張并提供了其支付案涉房改房另外40%的房 改房款,并提供了其與鄧國祥夫婦間的房產轉讓等證明??梢姡嚝I詳與鄧國祥對案涉 房屋產權歸屬確實存在爭議。盡管二者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先后不同,但作為各自主張 取得產權的債因是平等的,不存在分先后順序問題。對此,一審法院查明,湖北省工業 建筑總承包集團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作為義務人,鄧獻祥、鄧國祥作為權利人分別申請辦 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上訴人的上訴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鄧國祥和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負擔50 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譚丹平 審判員 井家坤 審判員 宋志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越 書記員沈麗 附:本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 持原判決、裁定; ……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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