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發(作者:血盆大口的意思)

法治人物
1、韓非
名句:法不阿貴
人物簡介:韓非(約公元前288年-前233年)是戰國后期政治理論家,法家思想集
大成者。其著述后人輯成《韓非子》一書。
主要法治思想:
一、“抱法處世則治”的法律思想。韓菲從法與勢結合的角度來論勢。一方面,他認為
“勢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君執柄處勢,故令行禁止”,只有將“法”與權力結
合起來才能作到令行禁止,可見“法”離不開“勢”。另一方面,他又強調“勢”離不開“法”,
“勢治”離開了“法”便成了依靠“賢者”的“人治”。但賢者“千世而一出”,更何況現
實中大多數君主并非“賢者”,而是“上不即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的“中人之資”。如
果實行“法治”,這些只有中等才能的君主們只要“抱法處勢”就能把國家治理好了。
二、“法與時轉”的歷史進化觀。韓菲繼承了商鞅的歷史觀,從發展和進化的角度觀察,
描述社會的進程。認為社會在不斷的發展進步,國家的法制和統治方式也就要相應做出改
變,反對墨守成規,更反對復古倒退。
三、“法不阿貴”思想。韓非強調“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貴匹夫”、“不避尊貴、不就
卑賤”,認為要使賞罰必信,還必須注重公平,強調不分親疏貴賤,一律依法行施賞罰,提
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表現了法家執法的堅決和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要求。
四、“法治”勝于“禮治”。韓非指出,仁義禮治只是有名無實的空話,用它來治國,
“大者國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因為“仁義”是以同情心為基礎的,表現為施舍貧困和
不忍行罰,這樣必然造成“無功者得賞”,“暴亂者不止”,以至“奸私之臣愈眾,而暴亂之
徒愈勝,不亡何待” 他認為,只有法令刑罰才最有效,“威勢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
亂”。結論是:“不務德而務法”。
2、商鞅
名句:圣王者不貴義而貴法
人物簡介:商鞅(公元前390年-前338年)是戰國中期政治家、思想家、法家“法
治”理論的奠基者。其主要思想反映在《商君書》中。
主要法治思想:
一、圣王者不貴義而貴法”的思想。商鞅認為,法的作用大于仁義德化,是君主治國
的關鍵所在。他說,仁人能夠對人仁慈,卻不能使人們都仁慈;義士能夠愛人,卻不能使
人們都相愛。所以“仁義不足以治下下”,治天下只能靠法:“圣王者不貴義而貴法。”同時
提出,從仁義與法的關系來看,有了仁義并不能使人們都仁義,都守法令;但有了法卻可
能使人們即守法令,又仁義。商鞅認為儒家講求的“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
女有別”等,只不過是確立了“法度”之后的必然結果。所以他認為,能夠破除戰勝私黨
與奸巧,制裁、取消私議,一切按照法令辦事,就能形成對親近的人不徇私,對所憎惡的
人不加害,人們互相監督、共同打擊惡人的“大治”景象,即“法任而國治”。
二、“不法古”、“不修令”的變法理論。商鞅以歷史進化觀點作為“變法”的理論根據,
指出不存在一成不變的禮法,法令制度都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的,他從“禮法以時而
定”、“利民不循其利”、“觀俗立法則治”等方面,說明“變法”、“更禮”的必然性。
三、“任法”、“重信”、“權勢獨制”。這里的法指以刑罰為主體的法令,信指賞罰的信
用,權指君主的權柄。(一)“任法”。商鞅指出實行“法治”首先要將法令公之于眾,同時
各級官吏都要認真學法,并設置專門的司法官員,其次他認為法的地位要高于君主個人,
君主本人也要服從法制,做到“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
不為也”,應該明確“公私之分”,公正地行施賞罰,“賞隨功,罰隨罪”,“不失疏遠,不避
親近”;(二)“重信”。在執法上,商鞅強調“任法而去私議”,“立法明分”,堅決執法;(三)
權勢獨制。商鞅認為,要使君主的法訟能夠順利推行,還必須“尊君”,由君主掌握一切權
力,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休。
3、慎到
名句:君道無為 反對身治
人物簡介:慎到(約公元前395年-前315年),趙國人,是法家中最早將“道”與“法”
結合起來的思想家。存世的著作主要是今本《慎子》。
主要法治思想:
一、“君道無為”,反對“身治”。慎到主張尊君集權,但并不贊成“專制”。他所反對
的“專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行私”、“任智”,即依靠個人的愛好和聰明才
智治理國家,其結果是有法而“其亂甚于無法”,有君則“其亂甚于無君”。二是指“身治”,
即事必親躬,什么都自己說了算;因為君主未必在智能、賢得方面就高于臣吏,在臣吏“人
多智廣”的情況下,如果“國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實行“身治”,那么必然應接不暇,
力所不及,怎么能“以一人之識識天下”。
二、“立公棄私”的“公法”論思想。慎到把國家利益稱之為“公”,而將包括君主與
各級官吏在內的個人利益稱之為“私”。“公”是所有的人都應該遵守和維護的準則,表現
為法,所以又稱為“公法”;“私”是違背這種共同準則的行為,表現為對法令的破壞,即
“行私”。首先,慎到認為法是“至公”的準則。“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
也。”,只要掌握了“法度”這個公正的準則,就不必依賴或者等待“禹”那樣的圣賢,就
是一般的“中人”也能治理好國家。慎到認為“法”的功能在于禁止“行私”;“法之功莫
大于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由此可見,慎到說的“公”,即不是“共同占
有”也不是“舍己為人”,而是人們共同遵循的原則或規范。慎到說的“私”,即非“私有”,
亦非“自私”,而是違背破壞法令的行為。慎到強調,對于包括君主在內的所有統治者來說,
都有一個“立公”還是“行私”的原則問題。一方面,“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
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這里“為天下”、“為國”就是“立公”;“為天子”、
“為君”便屬于“行私”。君主應該“立公棄私”,即拋棄個人利益,為天下、為國家效勞。
這種觀點可以說是劃時代的新論。
4、沈家本
名句:有其法者 尤貴有其人
人物簡介:沈家本(1840年-1913年)是中國近代著名的法學家,是清末修律過程中
“法理派”的代表人物。
主要法治思想:
沈家本從修訂法律的需要出發,比較重視研究法理學。他說:“法之修也不可不審,
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他從中外法學的比較中,發現“大抵中
說多出于經驗,西學多本于學理”,強調經驗與學理應該并重,互相結合。
修律應“參考古今,博稽中外”: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為對法理學的探討,也
貫徹于修律的實踐當中。他全面闡明了修訂法律的根據,指出:法律應該伴隨今昔形勢的
不同,而為之損益,不能簡單襲用。特別是他把中國置于世界的范圍以內,進行考察,借
以說明海禁大開以后的中國,萬難固守祖宗成法而不變。否則“以一中國而與環球之國
抗”,優劣之勢,不言自明。
民主主義法律思想:沈家本認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為切要”,應以制定新刑律為
整個修律工作的起點。鑒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輕者為多”,遂以刑法“當改重為輕”為
首要步驟。為此,奏請廢除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絞,只有
謀反、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斬刑;將戲殺、誤殺、擅殺3項虛擬死罪改
為流徙,以重名實而講實際。
5、史良(民國十大才女,中國第一個女部長)_
6、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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