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企業財務會計)

漢鼎咨詢解析“企業上市致命傷—業務缺乏獨立性”
根據證監會公布信息,在2011年中國IPO市場當中,成功上市的IPO企業為265
家(其中有3家之前取消審核,二次審核之后再次過會),上市未過會被取消審核
及被否企業為80家(其中有8家取消審核,有3家企業二次審核之后再次過會,最
終有5家為取消審核狀態,實際確定未過會企業為72家)。
根據漢鼎咨詢統計數據顯示:從2011年中國IPO企業被否原因當中,可以看
出大多數的上市未過會被否企業還是因為核心競爭能力不足,企業經營收入不穩
定,沒有可持續的發展優勢產業支撐,受外界的金融經濟政策或者行業政策調控
影響較大。
由此看來業務缺乏獨立性,已成為擬上市企業致命傷,而業務獨立性問題在
2012年上半年的IPO被否企業中也極為凸顯。那么,擬上市企業如何才能有效避
免因業務缺乏獨立性而被否決?漢鼎咨詢經研究對業務獨立性做了一些實務上
的探討。
一、證監會對獨立性的要求
證監會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二節獨立性章節中
對擬上市企業的業務、財務、人員、資產、機構的獨立性做了明確的規定。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
力。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
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
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
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
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
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業中兼職。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
獨立做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
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
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
構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
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二、漢鼎咨詢研究的分析:
(一)業務獨立是公司獨立性的核心
1、公司的獨立性應當作為整體來考慮
從2012年上半年IPO被否的企業來看,獨立性仍是監管層關注的重點,且日
趨嚴格,公司在資產完整,以及業務、財務、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不僅涉及公
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監管層還會關注早期與公司有關系的子公司情況。
證監會關注的主線是公司的業務,由此延伸以下幾個方面:
a) 業務獨立--研、產、供、銷等是否體系完整、獨立
b) 財務獨立--是否獨立核算、獨立納稅、共用銀行賬號
c) 人員獨立--是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兼職情況較多
d) 資產完整--是否有清晰的資產范圍、完整的權屬
e) 機構獨立--是否存在合署辦公、共設部門的情形
2、企業是否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其核心前提為業務上具備充分
的獨立性。
2012年上半年被否的新鄉日升數控軸承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佳利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東方廣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銅都閥門股份有限公司,均
為今年5月份上會,其中前3家主要是獨立性存在缺陷,后1家則因持續盈利問題
被否。獨立性問題首要關注點即公司的業務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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