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原生態家庭)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為規范(以下簡稱“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保護廣大投資
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XXX股票上市規則》
(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
《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關聯交易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一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是關聯交易管理的歸口部門,在
董事會秘書的領導下開展關聯交易管理工作。董事會辦公室主
要負責關聯人的分析確認、關聯交易合規審查及重大關聯交易
決策的組織,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條公司財務部負責關聯交易的會計記錄、核算、報告
及統計分析工作,并按季度報董事會辦公室。
公司法律事務部應當為關聯交易的判斷提供意見。
第三條董事會辦公室對匯總上報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整理、
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保證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履行,
并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章關聯人與關聯交易
第四條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五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間接大概間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本制度第六條所列公司的關聯天然人間接大概間接
控制的,大概由關聯天然人擔負董事、初級辦理人員的除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XXX、XXX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
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天然人,為公司的關聯天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監事和初級辦理人員;
三)本制度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初
級辦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XXX(二)項所述人士的干系密切的
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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