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多爾袞與孝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修正)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公布日期】2021.04.29
【實施日期】2021.04.29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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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
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
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
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
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
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
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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