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發(作者:燈火萬家)

新聞審判在不經意間發生
一張利
我們生活在一個信息泛濫的年代,報紙、廣播、電
【提示】‘l新聞審判”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審判。而是
視、互聯網,各種信息鋪天蓋地而來,不管我們愿不愿
一
種借助于新聞媒體影響力形成的獨特判斷。主要表
意,這些信息總是以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撞進我們的
現為媒體超越司法程序。針對尚未審理或正在審理的
思想,影響我們的判斷。媒體的輿論引導力達到了前所
案件,就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員定罪■刑等一
未有的強度。在現代民主社會里,新聞報道不可能不涉
系列問題作出?判斷和結論并公開報道.有意或無意中
及法律案件。在這樣的背景下,“新聞審判”成為一個無
形成一種可能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其實質
法回避的話題?!靶侣剬徟小保ǎ簦颍椋幔臁。猓。睿澹鳎螅穑幔穑澹颍┯帧?/p>
是以道德評判影響司法審判。以媒體“話語權”干預司
名“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是西
法獨立。
方新聞傳播法中的一個概念,意指新 “躲貓貓”案、杭州飆車案、羅
聞報道超越法律規定,干預、影響審判
‘‘
能
彩霞案、鄧玉嬌案、粱麗案等都隱
...
媒體呈 監督
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包括中國在內,世
,
但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越
隱約約有“新聞審判”的影子。以
界各國都是禁止新聞凌駕于法律之上
權行使行政功能或司法功能。新聞
粱麗案為例,一些媒體制作的標
的。1994年世界刑法學會第十五屆代
媒體報道法律案件時,必須立足于
題是《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可
表大會《關于刑事訴訟中人權問題的
法律事實,不能以事實加想象的方
能面臨無期徒刑》、《女工“撿”300
決議》明確指出:“公眾傳媒對法庭審
式進行報道;新聞媒體可以獨立地
萬金飾恐被訴意義堪比許霆案》
判的報道,必須避免產生預先定罪或
進行案件調查,但是必須以司法部
等等。這些標題帶有強烈的主觀
者形成情感性審判的效果。如果預期
門認可的證據材料為依據,同時還
傾向。我們相信媒體參與粱麗案
可能出現這種影響,可以限制或禁止
必須尊重當事人及其親朋好友的
的最初動機同絕大多數的輿論監
無線電臺和電視臺播送審判情況?!钡?/p>
基本權利;新聞媒體不能通過想象
督報道一樣,是為了維護社會的
是在各國新聞界,都或多或少存在著
和推理來推動案件發展,更不能在
公平與正義。但現代社會是利益
“新聞審判”的現象?!?/p>
沒有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
多元化、矛盾復雜化的社會,不同
“新聞審判”往往是在不經意間發
事人進行“新聞
社會群體的意見很難達成一致,
生的。導致“新聞審判”的基本誘因是
審判”。 一一
而媒體通過對“民意”的選擇,很
媒體“越位”。在西方新聞學里,媒體被
有可能強化或弱化某些群體的
認為是第四權力機構,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但是媒體的 “輿論”,它體現了媒體的立場和傾向性。當這種立場和
這種監督并不具備強制性,它只是大眾傳播社會功能 傾向性在不經意間偏離法理時,“新聞審判”也就代替
的一種體現。第四權力機構只是一種形容,并不是說新
了正當的輿論監督。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這種偏離很可
聞媒介具有某種法定的權力,新聞記者進入法庭對審 能導致悲劇的發生。我們知道,出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
判進行報道只是因為他們代表了那些不能親自進人法
普遍憎惡,媒體于審判前或者審判期間發表的有關刑
庭旁聽的普通公眾。但在實際的案件報道過程中,為吸
事案件的報道,往往更多地帶有不利于被告的傾向,此
引受眾眼球。調動公眾情緒,媒體往往會在不經意間產
舉可能影響法官,導致對被告人的不公正審判。當年交
生主觀的、激情的和煽動的傾向,這種無形中的“越位”
通肇事逃逸的河南鄭帥『公安干警張金柱就是在輿論窮
很容易左右輿論,而一旦形成強大的社會公眾意識,就
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殺聲中被處以極刑的。事后有人評
會把法庭推向社會?!靶侣剬徟小庇纱水a生?!≌撜f:“張金柱確實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其罪行
【關鍵詞:新聞審判】
嚴格來說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決顯然是受了新
聞輿論的影響。如果沒有輿論不間斷的一片聲討,此案
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顯然不至于如此惡劣?!倍恕?/p>
前,河南另一地區發生了一起情節大體相同的案件,當
事人最終僅以交通肇事罪獲刑兩年零六個月?!?/p>
被告未必原罪,要避免“新聞審判”,媒體在參與刑
事案件報道過程中,在法院判決結果產生之前,一定要
遵從無罪推定原則。
【關鍵詞:無罪法則】
【提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
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边@就是著
名的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可以說是現代文明
社會的基本法則。新聞媒體既不能要求案件當事人在
處境困難的時候,滿足他們的采訪權利;也不能要求司
法機關在尚未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對外公布案件
的具體情況;更不能要求法官在尚未作出判決之前,大
膽地推測被告人可能受到的處罰?!?/p>
實例分析:馬3撞人事件
2010年3月11日晚,重慶市沙濱路金沙港灣段
發生一起慘烈車禍,一練姓女子開著一輛紅色馬自達3
型小轎車以100多公里的時速將車道邊上一名中年婦
女一路擠壓約10多米,最后將其身體撞成兩截,導致
婦女當場身亡?!?/p>
從新聞的角度來看,這起車禍最讓人震驚的地方
在于將受害人撞成了兩截,所以引來眾多媒體的關注。
除了現場的慘烈,媒體對肇事司機指責的聲音也是一
浪高過一浪,其中不乏新聞審判之詞。當時就有一家媒
體制作了這樣的標題——《兒子在媽媽靈前拍桌發問:
杭州“胡三菱”時速101公里判3年重慶“練馬3”飆
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法則是,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
國家機關和公民應當推定當事人無罪,充分尊重他們
作為合法公民的基本權利。當然在這條新聞中,記者巧
妙地借用了受害者兒子的話語權——“兒子拍桌發
問”;但是這里面到底有沒有記者引導的成分,明眼人
一
140公里叉該如何》,我們知道,胡斌案已經遠遠超出了
看便知,再說它代表的是媒體立場,真要是有什么差
案件本身的法律意義,其背后更多的是普通人對“富二
代”的道德評判,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將練某與胡斌
并列在一起,無形中會產生一種輿論引導力,引發仇富
心理,進而形成一種帶有嚴重情緒傾向的民意選擇。事
錯,媒體恐怕也難于免責。毋庸置疑,這家媒體并非要
刻意進行“新聞審判”,其出發點無非是要賺取受眾的
眼球,但“新聞審判”卻就在這不經意間發生了?!?/p>
相比之下,重慶電視臺新聞頻道的報道就要謹慎
實上,練某并非“富二代”。另外,標題借胡斌案直接引
導公眾輿論就肇事者應該接受怎樣的處罰進行探討?!?/p>
得多。從案件發生到最終判決,記者一共發了3條消
息:《昨晚沙濱路發生慘烈車禍一婦女被撞成兩截》、
這也違背了法院判決前的“無罪法則”。從邏輯學上來
說,這實際上是一種類推行為。我國刑法中曾經存在過
《沙濱路交通肇事案今開審 死者家屬獲賠58萬》、
《沙濱路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記
類推制度,結果產生了不少冤假錯案,1997年新刑法徹
底拋棄了類推制度。其中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
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边@就是罪行法定原則?!?/p>
者的報道始終遵循“無罪法則”,沒有任何渲染的成分?!?/p>
就新聞報道本身而言,除了現場更慘烈以外,和平常的
車禍新聞沒有太大的不同?!?/p>
報道沒有任何情緒引導,也沒有任何主觀推斷。特
別是在追蹤報道過程中,記者也是充分尊重肇事者的 另外,媒體還要注意避免傾向性報道、煽情性報道
權利,沒有像部分媒體那樣就肇事者本人為何不與受
和片段性報道:避免傾向性報道就是在案件沒有審結、
害家庭見面進行喋喋不休的討論,其實在事發當時,肇 沒有判決之前,不作傾向性報道,更不做有罪無罪推
事者與受害家庭直接見面很可能會激化矛盾。情緒失 論;避免煽情性報道,就是不渲染當事一方感情,不摻
控沒準還會產生新的悲劇。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肇事 雜作者主觀情緒;避免片段性報道,就是不要斷章取
者是無罪的,媒體不能也無權要求肇事者該怎么做和
義,媒體對一個片段的報道可能并無不妥,但這個片段
怎么說。部分媒體對這些與案件本身無直接關系的細
未必預示整個案件的未來走向?!?/p>
節進行放大和強化,不排除炒作的原因。新聞媒體就新 “情”“理”“法”三字。構成了新聞倫理學的支點。
聞事件進行適當炒作以增強事件的影響力本來無可厚 “鐵肩擔道義”、“懲惡揚善”,新聞媒體有悲天憫人的先
非,但是必須考慮到媒體責任和法律界限。從案件最后
天睛懷,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感,這是應該也是
的判決結果來看,也的確讓將此案與胡斌案并列發問
必須的;而純粹就新聞作品來說,在尊重新聞事實的前
的媒體大跌眼鏡。法院認為,練某認罪態度較好,并于 提下融入感情色彩也的確能夠增強新聞事件的感染
2010年3月18日,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58萬
力;但是尺度的把握非常重要,合情合理的事未必全部
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
合法,不合理但合法的事也是時有發生,“法”是終極選
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法院最后判決練某有
擇?!?/p>
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p>
媒體具有新聞監督功能。但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越
參考文獻:
權行使行政功能或司法功能。新聞媒體報道法律案件
李瞻編譯《傳播法——判例與說明》
時,必須立足于法律事實,不能以事實加想象的方式進
喬新生《盧武鉉悲劇與“新聞審判”》(檢察日報,
行報道;新聞媒體可以獨立地進行案件調查,但是必須
2009。06.12)
以司法部門認可的證據材料為依據,同時還必須尊重
關于新聞審判的雜談(念心的博客)
當事人及其親朋好友的基本權利;新聞媒體不能通過
李雪慧主編《檢察新聞傳播導論》(第四章檢查新聞
想象和推理來推動案件發展。更不能在沒有掌握確鑿
傳播遵循的一般原則)
證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進行“新聞審判”?!?/p>
魏永征等著《西方傳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第六
但這并不是說。媒體除了事件現場本身就沒有更
章,新聞與審判)
多的報道空間了,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尊重當事人
許新芝 羅朋 李清霞《輿論監督研究》(第五章輿
的前提下記者完全可以展開獨立調查。對影響司法公
論監督的法制化問題)
正的事實也可以曝光?!?/p>
陳絢編著《大眾傳播法規案例教程》(第三章 大眾傳
對于案件評論,學術界大致提出了這樣一些原則:
播與司法公開公正)
第一.可以對案件的審理程序和紀律中的問題作
評論,避免對實體問題作評論?!?/p>
第二。一審判決后,如果在社會上爭議很大,可以
對判決作評論。但有如下界限:(1)應當在充分報道事
實的基礎上評論,評論和事實要分清楚,避免事實沒有
弄清楚就空作評論,把評論混同于事實;(2)應當著重
從法理、法律意識層面加以評論。避免簡單化的“表態”
和煽情性的“呼吁”、“聲討”之類的文辭;(3)應當著重
發表社會公眾包括法律專家的評論,避免直接以新聞
媒介和記者的名義作評論;(4)應當注意發表不同意見
的評論。避免只發表一種意見的評論?!?/p>
第三。終審判決以后,不再有限制?!?/p>
(作者單位為重慶廣電數字傳媒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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