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發(作者:草船借箭的道理)

國稅總局公告XXX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
前扣除管理辦法
2020年第25號
關于公布?企業資產缺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治理方法?的公告
現將?企業資產缺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治理方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業資產缺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治理方法
第一章 總 那么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
事實上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事實上
施細那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缺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
稅[2020]5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操縱的、用于經營治理活動相關
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
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
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三條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缺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
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缺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缺失〕,以及企業雖未實
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方法規定條件運算確認的缺失〔以下
簡稱法定資產缺失〕。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缺失,應當在事實上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缺失處理的
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缺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
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缺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缺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缺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缺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 企業往常年度發生的資產缺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能夠按照本
方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缺失,
準予追補至該項缺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樣不得超過五年,但因打
算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缺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顯現爭
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缺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缺失以及政
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缺失等專門緣故形成的資產缺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
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缺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往常年度實際資產缺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
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
扣。
企業實際資產缺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缺失后顯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
產缺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補償虧損的原那么運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
稅稅款,并按前款方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二章 申報治理
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缺失申報材
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 企業資產缺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
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缺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
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
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缺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
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缺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
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 以下資產缺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治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
資產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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