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發(作者:游上海)
2019年被告人茹聞中、茹俊、茹海犯搶劫罪一案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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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茹聞中、茹俊、茹海犯搶劫罪一案
被告人茹聞中、茹俊、茹海犯搶劫罪一案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X)株中法刑二終字第59號
原公訴機關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茹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XX縣XX鎮XX村XX組XX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茹聞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XX縣XX鎮XX村XX組XX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X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l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茹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XX縣XX鎮XX村XX組XX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 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審理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茹聞中、茹俊、茹海犯搶劫罪一案,于201X年4
月7日作出(201X)蘆法刑初字9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茹聞中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認定被告人茹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認定被告人茹海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茹海不服,以“未參與搶劫”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茹海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茹海和原審被告人茹聞中、茹俊等人以非法占用為目的,采取暴力及脅迫的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茹海在二審期間要求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茹海撤回上訴。
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201X)蘆法刑初字9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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