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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北京市高院-2013
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
發文機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日期: 2013.08.21
生效日期: 2013.08.2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案款分配、參與分配程序的適用范圍
1、本紀要中的案款分配,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88條的規定分配案款。
本紀要中的參與分配,是指根據《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分配案款。
2、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區分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1)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指非法人組織),按照《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進行參與分配,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且符合《執行規定》第96條規定條件的,參照《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處理;不符合《執行規定》第96條
3、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該生效法律文書已確定各債權的受償順位或者其中有法律規定的可優先受償的債權的,按照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順位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分配案款;該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各債權的受償順位且無法律規定的可優先受償的債權的,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三款的規定,各債權按比例受償。
二、案款分配程序的具體適用
4、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即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的,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先后順序受償。
5、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其中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對執行標的物或其變價款,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規則確定各債權的受償順位:
(1)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執行標的物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有關擔保物權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其債權的受償順位。
(2)執行標的物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價款中享有優先權的部分優先于基于擔保物權的債權受償。執行標的物為房屋的,對該房屋的變價款,消費者(指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條件的買受人)為購買該房屋(特指用于生活消費的住房)所支付的款項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受償。
(3)多個債權中有職工工資債權(包括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等)的,對案款分配時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未公布的,按照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范圍內的工資部分,比照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順位受償,剩余工資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被執行人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該職工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在分配案款時可為其預留相應數額的款項。
(4)執行標的物為船舶或民用航空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的債權與其他債權之間的受償順位。
(5)本款前幾項中優先于普通債權的債權受償完畢后,案款有剩余的,各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民辦學校的,其財產優先清償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并扣除本紀要第18條所列費用后,剩余款項用于案款分配。
三、參與分配程序的具體適用
(一)適用參與分配程序的條件
7、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按照《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進行參與分配程序:
(1)被執行人為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或其他組織(指非法人組織)。
(2)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
(3)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執行規定》第90條中,“全部財產”是指主持分配的法院控制了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全部債務”是指申請參與分配并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和程序的債權之和(包括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主體資格
8、按照《執行規定》第90條的規定,有權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
(三)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
9、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是指主持分配的法院收到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執行法院轉交參與分配申請書的最后日期。
10、按照《執行規定》第90條的規定,若執行標的物為貨幣類財產,以案款到達主持分配法院的賬戶之日作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若執行標的物為非貨幣類財產,需對該財產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變價的,以拍賣、變賣裁定送達買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之日作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
前款中的以物抵債裁定應當載明執行標的物折抵的價款數額,但不應載明折抵的債權數額,待分配方案確定后再作出認定。
同一案件中,法院執行多項財產的,各項財產分別確定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同一項財產(指同一項執行措施控制的財產)為可分的多個財產的,以被處置的最后一個財產確定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
(四)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
11、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置和具體分配,按照《執行規定》第91條的規定,原則上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本市法院之間亦可協商由非首封的法院主持進行;協商不成的,可報請高級法院予以協調。
(五)申請參與分配的程序
12、按照《執行規定》第92條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并附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轉交參與分配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提交的參與分配申請書及所附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參與分配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2)該執行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說明。執行情況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執行案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應執行標的額,已執行標的額,未受償標的額,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調查情況,以及已控制但未處置完畢的被執行人財產及其價值等。
對該執行法院轉交的參與分配申請及上述材料,主持分配的法院應當予以登記。該執行法院派人直接轉交的,應當由轉交人簽字確認;以其他方式轉交的,應當由主持分配的法院2人或2人以上簽字確認。主持分配的法院收到參與分配申請的日期以登記的日期為準。該執行法院提供的材料不齊備的,通知其限期補正,并將該情況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該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材料的,以主持分配的法院第一次收到其轉交的參與分配申請的日期作為申請參與
分配的日期;逾期未補正的,再次通知其補正,并告知其未在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前補正的,不準予該債權人參與分配,并將該情況通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
(六)參與分配申請的審查程序
13、主持分配的法院對上條所列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和程序的債權人,不準予其參與分配。對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和程序的債權人,若截至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可分配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適用案款分配程序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截至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可分配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被主持分配的法院控制的,申請參與分配并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和程序的債權按照本紀要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受償。
(2)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被主持分配的法院控制,申請參與分配并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和程序的債權人的執行法院未控制被執行人的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其債權按照本紀要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受償;其執行法院控制了被執行人的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但截至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尚未完成處置的,不準予其在本案中參與分配,但被控制的財產經完成法定的拍賣、變賣程序后仍無法變現的除外。
(七)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的條件及相關程序
14、按照《執行規定》第93條的規定,對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該債權人未取得執行依據,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告知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取得執行依據,但在分配案款時為其預留相應款項。對被欠繳基
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要求被執行人補繳上述保險費的文書的,在分配案款時也應為其預留相應款項。
(八)參與分配程序中的債權受償順位
15、按照《執行規定》第94條的規定,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受償順位按照本紀要第5條第(1)、(2)、(3)、(4)項的相關規定辦理。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受償完畢后,案款有剩余的,各普通債權按比例受償。
參與分配程序中,若執行標的物為訴訟前、訴訟中、仲裁前或仲裁中依債權人申請所保全的財產,在清償對該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后,對該債權人因申請財產保全所支出的成本及其損失,視具體情況優先予以適當補償,但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其未受償債權金額的20%;其剩余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16、被執行人為民辦學校的,各債權人的債權受償順位按照本紀要第6條的規定辦理。
(九)參與分配后的繼續執行
17、按照《執行規定》第95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后,被執行人對其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四、其他問題
(一)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中應先行扣除的款項
18、案款執行到位后,應當先行扣除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因訴訟、仲裁或執行所支出的費用(執
行依據確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除外),剩余部分用于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
1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執行標的物為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該土地使用權的變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并扣除本紀要第18條所列費用后,剩余款項用于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
(二)民事債權與行政罰款、司法罰款、刑事罰金、沒收財產的受償順位
20、同一被執行人既有民事債權執行案件,又有行政罰款、司法罰款或者刑事罰金、沒收財產執行案件的,民事債權優先受償。刑事退賠案件中權利人的權利視為普通民事債權,可申請參加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程序。
(三)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受償
21、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在案款分配程序中受償的債權數額中包括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在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程序中受償的債權數額中不包括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清償完畢后,案款有剩余的,各債權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按比例受償。
(四)替代履行費用的受償
22、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執行法院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替代履行的,因替代履行發生的費用可申請參加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程序。
(五)被執行人增資前、后發生債權的受償順位
23、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因增加注冊資金不實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對執行到位的注冊資金,優先清償發生在增加注冊資金之后的債權,案款有剩余的,用于清償發生在增加注冊資金之前的債權。發生在增加注冊資金前、后的債權,是指同一位階的債權。
(六)分配方案的制作、審批及內容
24、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程序中,主持分配的法院應當經合議庭合議后制作書面的財產分配方案,并逐級報本院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長審批。分配方案應當載明可供分配的款項總額、待分配的債權總額、各債權人的基本情況及其債權的性質和數額、分配順位、各債權的受償比例及數額、分配的法律依據、提出異議的權利等內容。
(七)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中異議的處理
25、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程序中,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提出的以下異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1)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是否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及履行的數額,以及該債權是否已經超過申請執行時效;
(2)執行依據確定的建設工程價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及優先受償的款項范圍;
(3)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申請執行法院作出的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該裁定未明確債權數額,當事人對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債權數額提出異議的;
(4)其他應當通過參與分配異議及參與分配異議之訴處理的情形。
參與分配異議及參與分配異議之訴的審查和審理期間,主持分配的法院對爭議債權的相應款項可依法予以提存。
26、債權人、被執行人對主持分配的法院在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程序中的以下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1)是否適用案款分配程序或參與分配程序的決定;
(2)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是否適合的認定;
(3)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是否逾期的認定;
(4)分配方案的送達;
(5)其他應當通過執行行為異議處理的情形。
債權人、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中分配順位及分配數額的確定提出異議的,由執行實施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因法院工作失誤或計算錯誤導致分配順位及分配數額確定錯誤的,由執行實施機構依法予以糾正;認為分配順位及分配數額的確定不存在錯誤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紀要的適用
27、案款分配或參與分配程序中,法院可依各方債權人達成的合意制作分配方案并進行分配;達不成合意的,適用本紀要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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