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發(作者:七星巖牌坊)
**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管理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級市場交易規則
第三章 二級市場交易規則
第四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五章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第六章 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構建城鄉統
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
務院辦公廳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
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4〕71號)和《中共
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
發〔2018〕12號)的精神和有關要求,依據《土地管理法》和《
**
市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1+3”實施方案
》,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依法取
得并在村莊規劃或**市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為商業、
旅游、工業、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保留
集體所有權性質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權
人將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
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使用,并通過書面合同約
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流轉,是指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行轉讓、出
租、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等行為。
本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區域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地入市和使用權再流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規定取得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與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享受同等權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依照
本規定開展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流轉交易,應依法依
規履行稅費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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