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兒對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嗎?
薛翠華從小就沒了母親,是父親將她和兩個弟弟辛辛苦苦地拉扯大。2000年7月,薛翠華出嫁了,嫁給了外村一個老實可靠的人,從此去外村生活了。雖然離父親家很遠,但逢年過節,薛翠華都會帶著錢和禮物回家看望父親。2009年初,父親得了重病,很快就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薛翠華和兩個弟弟一起湊錢,聘請保姆護理和照顧父親。2009年10月,父親因病去世。薛翠華和兩個弟弟安葬了父親,清點父親留下的遺產,包括6間房屋、3萬元存款和5000元現金。2010年1月,兩個弟弟未通知薛翠華,就擅自先將3萬元存款和5000元現金平分,后又將6間房屋平分。2010年2月,薛翠華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氣,找到兩個弟弟理論。兩個弟弟面對薛翠華的質問,振振有詞,“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你已經出嫁了,而且出嫁多年,沒有權利繼承父親的財產。只有我們才是父親的繼承人,你已經不是了,從你嫁出去的那一天就不是了。”薛翠華見兩個弟弟如此不講理,被氣得發抖,于是決定將兩個弟弟告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出嫁的女兒對父母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主要體現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公民的繼承權不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法定繼承中,以親等劃分的繼承順序,在親等相同的情況下,對婦女與男子應同等適用。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不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異。在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問題上男女平等。分配遺產時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應被照顧之列的繼承人,應不分男女,平等地予以照顧。在喪失繼承權的適用上,男女平等。遺囑處分遺產的權利、遺囑繼承權、受遺贈權男女平等^《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見,繼承人不分男女,在法律上都平等地處于同一繼承順序中。本案中,薛翠華雖然是女兒,也已經出嫁,但是繼承權男女平等,也不論已婚未婚,對父母的遺產,女兒同兒子一樣都應有繼承權。
本案中,依照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薛翠華和兩個弟弟都屬于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平等繼承父親的遺產。雖然薛翠華已經出嫁多年并出嫁到外村,但這些并不影響她對父親的遺產擁有平等的繼承權。兩個弟弟的說法完全是傳統封建思想在作怪,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兩個弟弟未通知薛翠華就擅自將父親的遺產私自平分的行為更是違反《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薛翠華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享有和兩個弟弟平等的繼承權,應當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法院應支持薛翠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