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食品安全政策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1、從業人員必須有健
康證明方可上崗。2、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3、建立
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單位負責人、食品安
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
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
經營工作。5、定期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等
法律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1、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
和知識培訓;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3、檢查食
品經營過程的安全狀況并提出處理意見;4、對食品安全檢驗工作進
行管理;5、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
案;7、配合食品藥品監督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8、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1、每天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
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2、各
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
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3、對貯存、銷售的
食品進行定期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
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下架退市,停止銷
售,并做好退市記錄。4、對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通知相關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做好相關記錄,將情況及時報告轄區
食品藥品管理部門。5、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項
檢查活動,如實提供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
存貨量、銷售量等相關信息。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處
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2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食品藥品管
理部門。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經營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關制度
及經營項目及時書面報告食品藥品管理部門。
四、食品進貨查驗和批發記錄制度。本單位采購食品,應當認真
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
證明文件,建立索證檔案,不從無合格經營資質的供貨者處進貨,
不接受來歷不明的上門送貨行為,不經銷三無(無廠名、廠址、生產
日期)的食品和過期變質等違法食品,保證所售食品質量安全。向供
貨者索取進貨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時,向購貨者提供銷貨憑證。
按食品藥品管理部門要求,建立食品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
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銷
貨日期等內容。妥善保管書式臺帳檔案,條件允許情況下,建立電
子臺帳,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貯存管理與廢棄物處置制度。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
存放,或設專門區域,不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2、食品倉庫實
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
轉正常。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
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
時冷藏、冷凍保存。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
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
系方式等內容。5、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定期清倉檢
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廢棄物質。6、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
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
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保持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本單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
盡可能及時召回已售出的問題食品如實記錄下柜和召回情況,并向
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報告。國家監管部門通報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
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
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
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
七、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1、本單位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
品的管理,杜絕過期食品上柜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標準如下:(一)
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滿之日前45天;(二)保質
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三)保質期在90天以
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四)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
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五)保質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
滿之日前5天;(六)保質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2
天。2、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在醒目位置
提醒消費者注意查看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日期。建立臨近
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
(柜)”,“請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字樣。3、將正常食品與臨近保
質期食品捆綁銷售的,或者將臨近保質期食品作為贈品的,要在該
臨近保質期食品上粘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等方式,向消費者
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4、
對于現場制售及廠家配送的涼拌菜、散裝熟肉制品、糕點(無餡料的
熱加工產品除外)等易腐敗變質的食品,做到當天生產、當天銷售;
當天未售出的不再進行銷售。5、現場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
裝食品應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先進先出。
倉庫區域要設立明顯的退換貨區域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和正常食
品混淆,防止員工誤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6、建立營業場所臨近保
質期食品定時、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
售食品,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
或專柜。
八、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1、為應對食品安全突發
事件,要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
品安全事故隱患。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對
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
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2小時內向食品藥品管
理部門報告,防止事故擴大。3、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
作,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九、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售后服務規定,
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食品藥
品管理部門、消保委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
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十、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
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
度調節、洗滌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
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
等內容。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
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制作單位:
簽字(蓋章):
年月日
總則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
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市場銷售,農業投入品的營、使用,應當
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
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
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相關
信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一、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備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
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
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二)食品攤販:
食品攤販在劃定的區域(點)、時段內經營的,應當向經營所在地
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相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符合條件的食品攤販發放臨時經營公示卡,
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綠化市容、城市管理
行政執法等部門。
二、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
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明知從事前數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
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
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流行病學調查、風險
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
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
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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