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涵洞作業指導書
1 施工準備:
1.1 測量放線:工區測量組按設計放出涵洞走向線、起止點及施
工高程控制樁,并向施工隊交樁(施工隊必須妥善保護各測量樁點,保證其在施工過程中不移位或丟失)。
1.2 備料:施工隊按照技術交底選購經工區認可的合格的原材料,
并主動送樣至試驗室檢驗。
1.3 平整場地:施工隊按照測量組交樁,于工程開工前將涵洞周
圍雜物清除并平整場地,以利于堆放工程材料及施工。
2 涵洞施工
2.11 挖基:按照測量交樁,開挖出涵臺基坑,基坑開挖后暴露時
間不宜過長,若不能夠及時砌筑基礎,基坑開挖時基底應預
留5cm 土石,等基礎砌筑前挖除。
2.2 蓋板涵
2.2.1 砌筑涵臺基礎:基礎應選用符合設計及技術規范要求的材料砌筑。砌筑基礎的第一層砌塊時,如基底為巖層,應先將基底表面清洗、濕潤,再坐砂漿砌筑;如基底為土質,可直接坐漿砌筑。砌筑上層砌塊時應避免振動下層砌塊。砌筑工作中斷后恢復砌筑時,已砌筑的砌層表面應加以清掃和濕潤。各砌層的砌塊應安放穩固,砌塊間應砂漿飽滿,粘結牢固,不得直接貼靠或脫空。砌筑時,底漿應鋪滿,豎縫砂漿應先在已砌石塊側面鋪放一部分,然后與石塊放好后填滿搗實。砌筑砂漿應隨伴隨用,保持適宜的稠度,一般宜在3~4h 內使用完畢;氣溫超過30℃時,宜在2~3h 內使用完畢。在運輸過程中或貯存器中
發生離析、泌水的砂漿,砌筑前應重新拌和;已凝結的砂漿不得使用。砌塊在使用前必須澆水濕潤,表面如有泥土、水銹,應清洗干凈。
2.2.2 洞身鋪底:鋪底前基面必須夯實、整平,片石大面向下滿鋪后
用砂漿灌縫,并在大縫中鑲以小石塊,最終以砂漿找平,個別突出巖塊應加以修鑿。
2.2.3 涵臺身砌筑:臺身應分層砌筑,或按沉降縫或伸縮縫位置分段
施工,但兩相鄰工作段的砌筑高差一般不宜超過1.2m,各段水平砌
縫應一致。臺身砌筑每層石料高度應大致一律。各砌層應先砌外圈定位行列,然后砌筑里層,外圈砌塊應與里層的砌塊交錯連成整體。砌體里層應砌筑整齊,分層應與外圈一致,應先鋪一層適當厚度的砂漿,再安砌石塊和填塞砌縫。砌體外露面應進行勾縫,并應在砌筑時靠外露面預留深約2cm 的空縫備作勾縫之用;砌體隱蔽面砌縫可隨砌隨
刮平,不另勾縫。砌體外圈定位行列和鑲面塊石應丁順相間或二順一丁排列,砌縫寬度不大于3cm;上下層豎縫錯開距離不小于8cm;砌體里層平縫寬度應不大于3cm;豎縫寬度不應大于4cm。
2.2.4 蓋板施工:蓋板施工前,應在臺帽及涵臺頂面鋪設厚度不小于
1cm 的油毛氈墊層。蓋板鋼筋應提前加工好后在現場綁扎成型。混凝土所用材料均應在工區指定地點購買,并主動送樣至試驗室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蓋板混凝土的現場澆注施工,宜連續進行,避免施工接縫;當涵身較長時,可沿長度方向分段進行,接縫應設在涵身沉降縫處。混凝土應在現場采用強制式攪拌機拌制,配料計量應準確,攪拌時間不小于2.5min。混凝土澆注前應檢查混凝土的均勻性和坍落度,并對支架、模板和鋼筋進行檢查,模板內的雜物、積水和鋼筋上的污垢應清理干凈;模板如有縫隙,應填塞嚴密,模板內面應涂刷脫模劑。混凝土按板厚一次性澆注成功,采用插入式振動器震搗,振動器每次移動間距不應超過振動器作用半徑的1.5 倍,并應與模板保持5~10cm 的距
離,每一處振動完畢后應邊振動邊徐徐提出振動棒;應避免振動棒碰撞模板及鋼筋。對每一振動部位,必須振動到該部位混凝土密實為止。密實的標志是混凝土停止下沉,不再冒出氣泡,表面呈現平坦、泛漿。澆注混凝土期間,應專人檢查支架、模板和鋼筋等穩固情況,當發現有松動、變形、移位時,應及時處理。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應詳細填寫施工記錄。混凝土澆注完成后,應在收漿后盡快予以覆蓋和灑水養護。
2.2.5 拆除模板及回填土:涵洞完成后,當蓋板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
標號的70%時,方可拆除模板,達到設計標號后,方可回填土;在模板未拆除的情況下,蓋板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的70%時,方可回填土,但在蓋板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后,方可拆除模板。涵洞處路堤缺口填土應從涵洞洞身兩側不小于2 倍孔徑范圍內,同時按水平、對稱地按照設計要求的壓實度填筑,夯(壓)實。臺背填土應選擇含水最佳的透水性良好的砂礫石或砂質土壤,保證內摩擦角不小于35°。
2.2.6 砌筑洞門:涵洞洞門應與洞身分開砌筑,中間設置沉降縫,縫
寬1~2 ㎝,填以瀝青麻絮。(其砌筑要求同洞身)
2.3 圓管涵:圓管涵基礎施工要求同蓋板涵,基礎上應設置管座,
其頂面弧形面應能夠與管身緊密貼合,使管節受力均勻。涵洞管節采用外購預制管節,裝卸、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碰撞措施,預防管節損壞。管節安裝應平順,當管壁厚度不一致時,應調整高度使內壁齊平;管節必須墊穩坐實,管道內不得遺留泥土等雜物;對插口管,接
口應平直,環形間隙應均勻,并安裝特制的膠圈或用瀝青、麻絮等防水材料填塞,不得有裂縫、空鼓、漏水等現象。
3 質量標準
3.1 蓋板涵
3.1.1 各部尺寸允許偏差,參見表1;
蓋板涵允許偏差(mm) 表 1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明 涵 20
1 軸 線 偏 位
暗 涵 50
2 流 水 面 高 程 ±20
3 長 度 +100 -50
4 跨 徑 ±20
明 涵 ±20
5 頂 面 高 程
暗 涵 ±50
3.1.2 涵身順直,涵底鋪砌緊密平整;
3.1.3 進出水口與上下游溝槽連接圓順,流水暢通。
3.2 圓管涵
3.2.1 各部尺寸允許偏差,參見表2;
3.2.2 管身順直,進出水口平整,無阻水現象;
3.2.3 帽石及一字墻或八字墻平直、無翹曲現象。
管涵允許偏差(mm) 表 1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備 注
1 軸 線 偏 位 50
2 流 水 面 高 程 ±20
3 涵 管 長 度 +100 -50
4 管 座 寬 度 ≥設計 包括基礎
5 相鄰管節底面錯口(應下游低于上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