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國派
遣醫療隊赴突尼斯工作的議定書
文章屬性
? 【締約國】突尼斯
? 【條約領域】醫療衛生
? 【公布日期】1987.10.15
? 【條約類別】議定書
? 【簽訂地點】突尼斯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關于
中國派遣醫療隊赴突尼斯工作的議定書
(簽訂日期1987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對于兩國醫療合作和發展表示滿
意。為進一步加強和發展兩國的醫療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方)根據突尼斯共和國政府(以
下簡稱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七人組成的醫療隊赴突尼斯工作(其中包括
翻譯、司機、廚師)。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隊(以下簡稱中國醫療隊)的任務是與突尼斯
醫務人員密切合作,協助開展醫療工作(不包括法醫工作),并通過醫療實踐交流
經驗。
第三條 中國醫療隊的工作地點為讓杜巴省教學醫院,西迪布基德醫院和吉
比利醫院。中國醫療隊總部設在西迪布基德。
其人員組成見附件。屆時,中方按規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經中國官方確認的中國
醫療隊醫療人員的簡歷。
第四條 工作在讓杜巴和西迪布基德的兩支醫療隊將于一九八七年十月抵
突,工作在吉比利的醫療隊抵突日期今后由雙方確定。
第五條 突方向中國醫療隊提供他們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醫療設備、器械、
藥品、醫用敷料和化學試劑。
中國醫療隊所需的一些針灸用具,由中方無償提供。
第六條 中國醫療隊人員每二十二個月一次(特殊情況雙方另行商定)由中
國經巴黎至突尼斯的往返旅費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費,由突方負擔。他們在突尼
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臥具、交通工具和根據突尼斯施行的定價交通費用,以
及在公共醫院的疾病醫療費用,全部由突方負擔。
第七條 突方按下列等級和標準向中國醫療隊人員提供生活費:
一級:總隊長、隊長(兼職)、教授、主任醫師、主治醫生,每人每月二百四
十突尼斯第納爾。
二級:醫生、醫務技術人員和翻譯,每人每月二百一十突尼斯第納爾。
三級:司機、廚師,每人每月一百一十五突尼斯第納爾。
款;免除從中國進口給中國醫療隊的生活物資的各種稅款。
第九條 中國醫療隊人員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規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
十二個月,享有兩個月的休假,休假期間的生活費按本議定書第七條規定的標準照
發。
第十條 中國醫療隊在突尼斯工作期間,應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關現行法
令,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突尼斯政府應為他們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便利條
件。
第十一條 本議定書在執行中如發生異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議定書從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如突
方要求延聘中國醫療隊,應在本議定書期滿前六個月向中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另簽
新議定書。
本議定書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在突尼斯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法文
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突尼斯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秦 健 蒙吉·福哈迪
(簽字) (簽字)
m3041--010921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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