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王小蕊
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其他侵權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7.24
【案件字號】(2020)豫13民終238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李曉峰王某某郭國旗
【審理法官】李曉峰王某某郭國旗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王小蕊;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
傳播有限公司;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王小蕊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
播有限公司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當事人-個人】王小蕊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
有限公司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茍軍超上海市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常騰飛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茍軍超上海市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常騰飛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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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茍軍超常騰飛
【代理律所】上海市段(鄭州)律師事務所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小蕊;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觀點】合同是簽約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合同當事人
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得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或損害第三人利益。
【權責關鍵詞】委托代理民事權利合同侵權合同約定第三人鑒定意見新證據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合同是簽約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
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得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或損害第三人利益。傲翔公司與富德
財險之間關于出險時需由人壽保險先行賠償約定,加重了人壽保險責任,未經人壽保險認
可,對人壽保險不發生效力。人壽保險要求富德財保在傷殘賠償金范圍內共同承擔責任,符
合公平確定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原則,且未超出富德財保和人壽保險之間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比例,本院予以支持。 人壽保險在訴訟中僅提供保險單作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就絕對
免賠額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相關條款向投保人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
明,對其要求免除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絕對免賠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富德公司在原
審提交投保單投保人聲明部分就免除責任條款進行了詳細說明,傲翔公司簽章認可。依合同
約定,富德公司不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但裁判結果
適當,本院予以糾正。王小蕊應得傷殘賠償金扣除其自負30%比例之外,剩余100363.16
元,除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人壽保險負擔外,其余部分由人壽保險和富德財險在保險限額內平
均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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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裁判結果】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為“中國人壽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
償王小蕊72681.58元”;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
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五日內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王小蕊87681.58元”。 一
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02元,由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王小蕊
負擔80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
負擔254元,由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負擔79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
決。
【更新時間】2022-09-22 19:26:11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9日,王小蕊在傲翔有限公
司開設的蹦床運動活動公園游玩時,不慎將右膝部摔傷,王小蕊住院137天,支出醫療費
112566.77元,其間,傲翔有限公司墊付18000元。2019年10月27日,南陽峽光法醫臨床
司法鑒定所受鄧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分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和法醫臨床咨詢意見書兩
份認定:1、王小蕊右膝關節損失遺留右膝關節運動受限屬十級殘;2、王小蕊身體損傷出院
后護理期15日,營養期15日為宜;3、王小蕊后期解除后脛骨、腓骨骨折內固定器醫療費用
約17000元。另查明:傲翔有限公司分別在富德財險公司和人壽財險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保
險。人壽財險公司保額為每次事故死亡傷殘責任限額為180000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20000
元。富德財險公司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300000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40000元,被
保險人出險需先由人壽財險公司進行賠償。王小蕊生活居住于城鎮規劃區域內。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王小蕊在被告傲
翔有限公司開辦的蹦床運動公園游玩中跌倒受傷致殘的事實清楚,彼此各方均不持異議。被
告傲翔有限公司為了分散安全風險,分別在被告富德財險公司和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
任保險,被告富德財險公司及人壽財險公司應分別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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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合理損失數額為:1、醫療費112566.77元(有效票據);2、住院伙食補助費6850元(137
天×50元/天);3、營養費3040元[(137天+出院后15天)×20元/天];4、二次手術費
17000元(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5、誤工費28750元(自原告受傷至定殘前一日計251天,
原告請求230天×125元/天/人);6、護理費19000元((137天+出院后15天)×125元/天/
人);7、交通費2740元;8、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20年×31874.19元×10%);9、被撫
養人生活費24137.57元[其子秦翊郡,生于2014年4月,其女秦詩顏,生于2012年5月,
23年(原告請求)×20989.19元×10%×];10、精神撫慰金5000元。上述1—10項共計
282832.72元。(其中醫療費用范圍內計139456.77元,傷殘賠償金范圍內計143375.95
元)。原告作為成年人,其在此次游玩中沒有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對其損害后果應承擔
30%的責任,即醫療費用范圍內原告承擔41837.03元(139456.77元×30%),剩余97619.74
元,由人壽財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0元,由富德財險公司在公眾責任
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40000元,余額37619.74元由傲翔有限公司對原告進行賠償,扣除其為
原告墊付的18000元,傲翔有限公司仍應賠償原告19619.74元。傷殘賠償金范圍內原告承擔
43012.79元(143375.95元×30%),剩余100363.16元,由人壽財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
內對原告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小蕊
120363.16元;二、被告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五日內在公眾
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小蕊40000元;三、被告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
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小蕊19619.74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
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人壽保險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人壽保險不承擔賠償責任,不
服金額為傷殘賠償金47681.5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免賠額10152.24元,三項合計
62833.82元。事實和理由:1、一審突破合同相對性,僅判上訴人承擔傷殘賠償金不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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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財保應與上訴人平均承擔責任。2、上訴人與投保人在保單上約定每次事故免賠額為1000
元或損失額15%以高者為準,但一審未扣除。3、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公眾責任險賠償范圍,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責任險條款第六條已明確規定。 人壽保險在訴訟
中僅提供保險單作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就絕對免賠額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相關條款向投保
人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對其要求免除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絕對免
賠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富德公司在原審提交投保單投保人聲明部分就免除責任條款
進行了詳細說明,傲翔公司簽章認可。依合同約定,富德公司不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王小蕊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
書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豫13民終2382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永桂,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茍軍超,上海市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小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延珂,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紅彬,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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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文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騰飛,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因(以下簡稱
人壽保險)與被上訴人王小蕊、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傲翔公司)、
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富德財險)為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
鄧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381民初82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
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人壽保險委托代理人茍軍超,被上訴人王小蕊,被上訴人富
德財險委托代理人常騰飛,被上訴人傲翔公司委托代理人盧紅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
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壽保險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人壽保險不承擔賠償責
任,不服金額為傷殘賠償金47681.5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免賠額10152.24元,三
項合計62833.82元。事實和理由:1、一審突破合同相對性,僅判上訴人承擔傷殘賠償
金不當,富德財保應與上訴人平均承擔責任。2、上訴人與投保人在保單上約定每次事故
免賠額為1000元或損失額15%以高者為準,但一審未扣除。3、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公眾
責任險賠償范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責任險條款第六條已明確規定。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富德財保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答辯人與投保人
的約定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兩方關于責任分配的意思自治,也不在上訴人免責
條款之內。上訴人關于絕對免賠約定與答辯人無關,原審法院判令答辯人不承擔保險責
任正確,應當維持。
被上訴人王小蕊辯稱:不應支持上訴人免賠約定,精神撫慰金也應當支持。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發表答辯意見,服從法院依法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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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蕊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傲翔公司、人壽保險、富德財
保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86887.15元;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9日,王小蕊在傲翔
有限公司開設的蹦床運動活動公園游玩時,不慎將右膝部摔傷,王小蕊住院137天,支
出醫療費112566.77元,其間,傲翔有限公司墊付18000元。2019年10月27日,南陽
峽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受鄧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分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和法醫
臨床咨詢意見書兩份認定:1、王小蕊右膝關節損失遺留右膝關節運動受限屬十級殘;
2、王小蕊身體損傷出院后護理期15日,營養期15日為宜;3、王小蕊后期解除后脛
骨、腓骨骨折內固定器醫療費用約17000元。另查明:傲翔有限公司分別在富德財險公
司和人壽財險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保險。人壽財險公司保額為每次事故死亡傷殘責任限
額為180000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20000元。富德財險公司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為300000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40000元,被保險人出險需先由人壽財險公司進行賠
償。王小蕊生活居住于城鎮規劃區域內。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王小蕊在
被告傲翔有限公司開辦的蹦床運動公園游玩中跌倒受傷致殘的事實清楚,彼此各方均不
持異議。被告傲翔有限公司為了分散安全風險,分別在被告富德財險公司和人壽財險公
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被告富德財險公司及人壽財險公司應分別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
對原告進行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數額為:1、醫療費112566.77元(有效票據);2、住
院伙食補助費6850元(137天×50元/天);3、營養費3040元[(137天+出院后15
天)×20元/天];4、二次手術費17000元(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5、誤工費28750元(自
原告受傷至定殘前一日計251天,原告請求230天×125元/天/人);6、護理費19000元
((137天+出院后15天)×125元/天/人);7、交通費2740元;8、殘疾賠償金63748.38
元(20年×31874.19元×10%);9、被撫養人生活費24137.57元[其子秦翊郡,生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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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其女秦詩顏,生于2012年5月,23年(原告請求)×20989.19元×10%×];
10、精神撫慰金5000元。上述1—10項共計282832.72元。(其中醫療費用范圍內計
139456.77元,傷殘賠償金范圍內計143375.95元)。原告作為成年人,其在此次游玩中
沒有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對其損害后果應承擔30%的責任,即醫療費用范圍內原告
承擔41837.03元(139456.77元×30%),剩余97619.74元,由人壽財險公司在公眾責任
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0元,由富德財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40000
元,余額37619.74元由傲翔有限公司對原告進行賠償,扣除其為原告墊付的18000元,
傲翔有限公司仍應賠償原告19619.74元。傷殘賠償金范圍內原告承擔43012.79元
(143375.95元×30%),剩余100363.16元,由人壽財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對原
告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
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小
蕊120363.16元;二、被告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五日內
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小蕊40000元;三、被告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
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小蕊19619.74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
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合同是簽約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
議,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得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或損害第三人利益。傲翔
公司與富德財險之間關于出險時需由人壽保險先行賠償約定,加重了人壽保險責任,未
經人壽保險認可,對人壽保險不發生效力。人壽保險要求富德財保在傷殘賠償金范圍內
共同承擔責任,符合公平確定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原則,且未超出富德財保和人壽保險
之間人身傷亡賠償限額比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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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在訴訟中僅提供保險單作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就絕對免賠額和精神損
害撫慰金的相關條款向投保人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對其要求
免除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絕對免賠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富德公司在原審提交投
保單投保人聲明部分就免除責任條款進行了詳細說明,傲翔公司簽章認可。依合同約
定,富德公司不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但裁判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糾正。王小蕊應得傷
殘賠償金扣除其自負30%比例之外,剩余100363.16元,除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人壽保險負
擔外,其余部分由人壽保險和富德財險在保險限額內平均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
下:
裁判結果 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王小蕊72681.58元”;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
效五日內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王小蕊87681.58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02元,由鄧州市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2000元,王小蕊負擔80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54元,由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負擔796
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李曉峰審判員王某某
審判員 郭 國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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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梁 杰 政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0 / 10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6:13:1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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