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寇國華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3.24
【案件字號】(2020)滬01民終2596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潘俊秀
【審理法官】潘俊秀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寇國華;金逸偉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寇國華金逸偉
【當事人-個人】寇國華金逸偉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王婷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余愛國上海公
鼎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王婷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余愛國上海公鼎
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辛劍飛王婷余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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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上海公鼎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寇國華;金逸偉
【本院觀點】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
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權責關鍵詞】鑒定意見證據不足新證據重新鑒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開庭審理
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
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
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意見系上海楓林司
法鑒定有限公司接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平安保險公司雖然對鑒定意見不認可申請重新鑒
定,但該鑒定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系按照傷殘等級鑒定程序及相應的傷殘評定標準出具的鑒
定意見。寇國華出院時經診斷為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并未排除因傷致顱神經損傷及腦外
傷后遺癥的可能,鑒定機構根據《國際疾病分類—精神和行為障礙》、《人體損傷致殘程度
分級》的標準評定寇國華XX,構成九級傷殘,具有相應依據。此外,雖然平安保險公司認為
依據,本院不予準許。一審法院對平安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寇國華的各項費用判定并無不當,
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的上
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74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4 12:52:10
【一審法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的上訴
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在對被上訴人寇國華的
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基礎上確定平安保險公司應賠償寇國華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數額。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寇國華在金山醫院住院期間的CT攝片顯示其蛛網膜下
腔少量出血,次日的攝片顯示出血基本吸收,可見其顱腦未見實質損傷。第二次住院查體精
神可,出院時查體神清,傷后恢復好,因此,寇國華傷情不符合九級傷殘的評殘標準;另,
寇國華雙側恥骨骨折的傷情據其出院門診記錄及出院診斷記載未遺留骨盆畸形愈合,傷后恢
復好,故寇國華的該部分傷情也不符合十級傷殘的評殘標準。綜上,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請
求二審法院對寇國華上述傷情重新鑒定后,依法確定相應賠償數額。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寇國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
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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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2020)滬01民終2596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
地上海市常熟路某某。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婷,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寇國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愛國,上海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金逸偉。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
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寇國華及原審被告金逸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
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6民初148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
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獨任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在對被上訴人寇
國華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基礎上確定平安保險公司應賠償寇國華殘疾賠償金、精神損
害撫慰金的數額。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寇國華在金山醫院住院期間的CT攝片顯
示其蛛網膜下腔少量出血,次日的攝片顯示出血基本吸收,可見其顱腦未見實質損傷。
第二次住院查體精神可,出院時查體神清,傷后恢復好,因此,寇國華傷情不符合九級
傷殘的評殘標準;另,寇國華雙側恥骨骨折的傷情據其出院門診記錄及出院診斷記載未
遺留骨盆畸形愈合,傷后恢復好,故寇國華的該部分傷情也不符合十級傷殘的評殘標
準。綜上,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請求二審法院對寇國華上述傷情重新鑒定后,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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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賠償數額。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寇國華提交書面答辯狀稱,不同意上訴人平安保險公
司的上訴請求。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系接受一審法院委托鑒定,鑒定程序合法,
該鑒定機構有相應資質,鑒定過程參照病史資料,結合寇國華傷情,并對其進行了檢
查,所作出的鑒定意見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現平安保險公司并無推翻該
鑒定的合法依據,以鑒定意見存在錯誤為由申請重新鑒定,系上訴人的主觀臆測,目的
在于遲延賠付,故不應準許。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金逸偉未發表答辯意見。
原告訴稱 寇國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金逸偉、平安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
人民幣297,658元;平安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
險內優先賠償,不足部分由金逸偉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判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寇國華損失284,960.90元;二、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金逸偉
16,38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
半收取2,882元,由寇國華負擔95元,金逸偉負擔2,787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
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
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意見
系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接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平安保險公司雖然對鑒定意見不
認可申請重新鑒定,但該鑒定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系按照傷殘等級鑒定程序及相應的傷
殘評定標準出具的鑒定意見。寇國華出院時經診斷為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并未排除
因傷致顱神經損傷及腦外傷后遺癥的可能,鑒定機構根據《國際疾病分類—精神和行為
障礙》、《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標準評定寇國華XX,構成九級傷殘,具有相應依
據。此外,雖然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寇國華出院時未出現骨盆畸形愈合,但其后于2019年
11月的骨盆復查片中明確提示骨盆畸形愈合,現鑒定機構經法醫臨床檢查、閱片后,給
合其病史資料,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標準評定寇國華十級傷殘,顯有依
據。現平安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所作鑒定存在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或鑒
定程序嚴重違法等情形,其申請重新鑒定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準許。一審法院對
平安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寇國華的各項費用判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的上訴請
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74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員 潘俊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徐昺杰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
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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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
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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