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篇一:___企業改革職工安置方案(廠辦大集體)
___企業改革職工安置方案
(參考格式)
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廠辦
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佳政辦發﹝20__﹞18號)的文件及市
人社局關于《佳木斯市廠辦大集體職工安置實施辦法》(佳人社發
﹝20__﹞238號)通知精神,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主要問題,不糾纏歷史舊
賬; (二)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三者關系,充分考慮
職工、企業和社會的承受能力; (三)堅持依法安置的原則,維
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
程序規范,有情操作。 二、職工安置時點及人員構成情況
職工安置時點。按照省政府對本次廠辦大集體改革時間要
求,確定以20__年12月31日為本企業職工安置時點,既20__年
12月31日與本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為本次企業改制職工安置
對象;職工工齡、社會保險及債務統計以此日期為截止日。
截止20__年12月31日,企業在冊職工人,其中:在崗職工
人,下崗職工人;男職工人,女職工人。在冊職工中20__年12月
31日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工傷(或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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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職工人。本次擬解除勞動關系職工人。企業有離退休人員
人。
三、職工安置辦法
(一)在冊職工安置。對于20__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
休年齡的在冊職工,本企業為其補繳養老保險費,辦理退休手
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冊職工,本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
系,簽訂《廠辦大集體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登記
表》,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經濟補償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廠辦大集體職工安置實施辦
法》執行。
(二)工傷(含患職業病)職工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
及《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黑政發﹝2021﹞
8號)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等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再就業。方式:存續企業招聘、職工自謀出路、
納入失業保險。
四、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
(一)經濟補償金標準
經濟補償金標準,在崗職工按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
均工資確定;下崗職工及上崗職工中平均工資低于我市最低工資
標準的,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1,050元)確定。
本企業20__年1-12月份企業工資總額萬元,每人月平均工資
元。平均工作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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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產企業)
本企業已停產多年,全員下崗,經濟補償金標準為20__年佳
木斯市最低工資標準1050元。
(關停企業)
(二)經濟補償金籌集辦法
爭取國家經濟補償金50%補助資金,每人年工齡補助525元;
總
額萬元。
企業需自籌經濟補償金萬元,寫明籌集渠道、解決辦法等。
五、社會保險的處理
(寫明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現狀及問題,如何解決。)
(一)養老保險。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比例補繳職工在本企業
工作期間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比例補繳失業保險欠
費;本企業負責將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報市失業保險局備案;符合
條件的辦理申報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手續,職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
險待遇。
(三)醫療保險。企業按單建統籌方式為職工建立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企業或職工補
繳,確保職工及時享受醫保待遇。
六、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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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總額及構成 1、拖欠職工工資萬元; 2、拖欠職
工代墊養老保險費萬元,其中:20__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員
墊付養老保險費萬元。
3、拖欠獨生子女費萬元,其中:20__3年1月1日以后退休
人員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費萬元。
4、拖欠職工集資款(股金)萬元; 5、拖欠職工其他債務萬
元。 以上五項合計萬元。 (二)債務處理
資金籌集渠道、方法及落實情況。解決方式包括:一次性償
還、協議分期償還、以物抵債、債轉股、和解、待國家政策支持
等。
七、其他事項
(一)退休人員安置。對本企業退休人員,預留檔案管理費
和勞動事務代辦費,交由市人力資和社會保障檔案管理中心管
理;預留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元),納入全市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管理。
(二)、職工檔案及社保關系轉移。本企業負責將職工檔案
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企業或屬地人社局相關單位。社保關系
轉入個體的,由個人按規定時間到社保經辦機構繳費。
(三)本方案需在上級主管單位及市總工會的指導下,經企
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并經
屬地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
附表: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成本資金測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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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單位(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說明:此參考樣本,僅供企業參考。具體制定時,應根據本
單位實際,把情況和問題說清楚并靈活掌握。
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成本資金測算表
篇二: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
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
國有企業改制仍為國有控股的,原則上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不支付經濟補償。
隨著國有經濟布局和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有
進有退,涉及的重組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通過股權轉讓、增資
擴股引入非國有資本以及解散清算等關停并轉方式,也包括整體
上市、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國有資本化證券化行為。
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安置是改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直接
關系到改制是否能夠順利、成功地進行。
獨特性
國有企業改制與非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相比,在職工安置方面
存在重大的區別,其獨特性表現為如下兩個方面:
——國有產權轉讓與職工安置補償之間的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
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
行。”換言之,股權轉讓或者股東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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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轉讓的實質通常是股權轉讓,如果不考慮國有企業
的性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改制企業不需要對勞
動者進行任何補償。但是,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及其歷史原
因,如果轉讓國有企業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則
需要對職工的國企工齡進行買斷,向其支付安置補償費用。
——職工安置補償費用的承擔方式
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
知》((以下簡稱“財企[2021]117號《通知》”)規定,企業重組
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
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
會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
定執行,其中產權轉讓的按財企[2021]117號《通知》第七條規定
執行。
《企業財務通則》第六十條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由企業承擔。
但是,產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安置補償費用的承擔不適用
《企業財務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應特別適用財企[2021]117號
《通知》第七條規定,即企業重組涉及產權轉讓的,應當支付、
繳付或者預提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產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
讓的凈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產權
轉讓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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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
用余額,在資產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產。
判斷標準
國有企業改制包括將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
者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
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將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制為非國有資
本控股公司。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以及上海
市國資委《關于本市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
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意見(試行)》的
規定,國有企業改制仍為國有控股的,原則上勞動合同繼續履
行,不支付經濟補償。
轉讓國有企業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對
職工進行安置補償,并附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職工安置方案
的決議。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勞動關系處置中,職工安置方式主
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由改制后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無需向職工
支付安置補償費用; ——由改制企業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并支
付安置補償費用,職工不再留在改制后企業繼續工作; ——改
制企業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并支付安置補償費用,職工與改制
后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繼續留在改制后企業工作; 職工安
置方案根據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職工的狀況確定,考慮的因素
包括是否屬于國有企業、是否失去控股權、歷史上是否安置過、
產權交易所/產權經紀公司的態度以及職工的態度等。實踐中,有
些國有企業建立托管平臺,將一些不宜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進行
托管,例如工傷職工、退養人員,經與該部分職工協商,將其勞
動關系轉移至托管平臺,不納入安置范圍。
計算標準
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職工安置補償費用的計算主要依據《勞動
合同法》的有關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
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
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
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中涉及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
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人,
享受如下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1)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
次性安置費收人,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
人,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
所得稅。超出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
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
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
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
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___
年的按12計算。
程序
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
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召開主要適用《全民所有制工業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和《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等規
定。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
會;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事業單位一般召開職工大會。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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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職工
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須獲得全體
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篇三:企業破產職工安置方案
企業破產職工安置方案
改革開放以來,為有效地進行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建
立健全社會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退出機制的法律法規,1986年
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隨著國有企業改
革的逐步深入和《破產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難解決國有企業
在關閉破產過程中長期積累下來的一些實際問題,特別是涉及職
工安置和職工權益保障等問題。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國家加大了
結構調整力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國有企業實施關閉破產工作的
有關文件,對職工安置等問題做出了規定。這些政策的出臺,為
妥善安置職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證,也為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政
策奠定了基礎。特別是近幾年來,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兼并、重
組和實施關閉破產等方式,使改革脫困的目標基本得到實現。但
我們應清醒地看到,國有企業改革的職工安置中,還有許多問題
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解決。
們遇到的政策性最強、情況最復雜、操作最大的一項工作,難就
難在企業關閉破產時需要處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難就難在我
們要應對各種復雜的局面。目前,職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問
題:一是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缺口大;
二是企業辦社會職能和公用設施人員移交難;
三是企業大集體不能順利剝離;四是歷史拖欠問題多;五是資
枯竭礦山職工再就業難等。
一、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據
除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目前,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職
工安置,按其不同適用范圍,主要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國發[1994]59號和國發[1997]10號,原適用于國家
確定的111個試點城市,現擴大到各類地方企業和部分中央及中
央下放企業;第二類是國閱[1999]33號,原適用于遼寧部分煤炭和
有色金屬礦山,現擴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業、軍工企業、
軍隊保障性企業、有色金屬工業和商貿企業以及國務院特批的企
業;第三類是中辦發[20__0]11號以及相關配套各項政策,原適用
于中央所屬的資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屬礦山,現擴大到中央所屬三
線軍工企業和黃金礦山、地方資枯竭礦山以及國務院特批的企
業。近年來,國家還相應制定了一些行業政策和與之相適應的勞
動保障政策等。這些政策歸納起來就是:老職工“養起來”;原固
定工(全民所有制職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職工給予經濟補償;
集體企業職工分類處理等。為進一步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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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發[20__2]12號文件明確提出“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企
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當地政府
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批準。凡職工安置
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
程序。”為什么要提出這樣的要求?這些年來在企業關閉破產執行
過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業由于工作沒有到位,企業破產所需
資金未能及時落實,人員沒有得到妥善安置,職工權益受到了不
同程度的侵害,導致職工上訪不斷,一些地區出現了大規模不穩
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
視。12號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經過總結多年的經驗教訓得出
來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實保護職工的
合法權益,確保企業關閉破產工作順利實施。勞動保障部門在這
項工作擔負了重要的工作責任。
為貫徹落實12號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
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于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
工安置等前期準備工作的通知》([20__3]4號),提出“對煤炭、
有色金屬、軍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關閉破產企業,由企業所在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對職工安置方案進行
審核”,并進一步明確提出,沒有地方勞動保障的審核意見,全
國領導小組將不予審查的要求。為切實做好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
工作,3月,我部下發了《關于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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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審核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__3]35號),進一步明確了審核
范圍、審核內容和審核要求。
二、關于職工安置方案的編制及注意的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各地實踐,目前職工安置的主要途
徑有:一是提前退休;
二是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
三是領取經濟補償金,進入失業保險;四是利用關閉破產企業
有效資產重組安置;五是由當地社區或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安
置;六是其他企業招用或調動等。
企業在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時,應按照本企業執行的相關關閉
破產政策和勞社部函[20__3]35號等文件要求,將企業各類人員的
基本情況、職工安
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經費情況、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及繳納社
會保險費用有關情況、工傷職工及撫恤人員的保障計劃、職工權
益保障計劃等,都要在職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在制定職工安
置方案過程中,企業要及時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溝通協調。職工
安置方案編制完成以后,企業必須將前期準備工作材料和職工安
置方案一同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業須報
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由于不同的企業執行的是不同的政策,
因此,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應把握好以下一些問題:
(一)關于在職職工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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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全民所有制職工(原固定工)安置:11號文件規定主要
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
二是特殊工種人員提前10年退休;
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員有兩條出路可選擇:或領取經濟補
償進入失業保險,或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而33號只提
出領取一次性安置費,59號和10號文件除提出領取一次性安置費
外,還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則規定。
2.關于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的范圍:提前退休人員的范圍
是全民所有制職工和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人員,
但對這些人員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對關閉破產企業中的特殊工
種問題,只有11號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決。而33號、59號和10
號文件,均沒有特殊工種提前10年退休問題。
3.關于合同制職工的安置:按目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合同
制職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職工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應按
國家有關政策和勞
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發經濟補償金,符合條件的應享
受失業保險待遇。59號和10號文件,對合同制職工能否領取一次
性安置費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一些地方曾出現了合同制職工要求
與全民所有制職工一樣,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情況,其依據是
1998年勞動保障部在對山西省勞動保障廳的一個復函(勞社廳函
[1998]118號)。目前該文件已廢止,不能再作為合同制職工要求
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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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混崗工的認定和集體企業職工的處理:對這兩類人員
的處理是11號文件開的一個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
的行業政策沒有相應規定。對于混崗工的認定,在全國領導小組
[20__0]33號文件中已予明確,主要應把握好1992年這個界限。
應該注意,集體企業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于混崗工范圍。這里講
的集體企業是隨同關閉破產礦山所屬的集體企業,而不是其他的
集體企業。對集體企業職工安置問題,33號文件也只提出了由當
地政府按有關法規負責安置,59號和10號文件沒有明確提出解決
辦法。
5.關于工傷(職業病)人員的鑒定與待遇:全國領導小組
[20__0]33號文件規定,資枯竭礦山的工傷職工,應按照《職工工
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的規定進行傷殘等
級鑒定,工傷職工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
[1996]266號)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對已
參加工傷保險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其工傷人員傷情加重或舊病
復發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未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職工工傷保險
問題、對266號文件實施以前,已成為工傷的人員如何鑒定和享
受何
《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第 15 頁 共 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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