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單位改制的步驟及其操作方法
事業單位在轉制、改制過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遵循以下操作
方法:
一、依法開展改制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
在事業單位轉制、改制過程中,堅持公有資產保值增值是一項
基本原則。要依法維護國家、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規范
整個清產核資的操作程序。事業單位自身的資產產權界定、資產評
估本身就是一個十分敏感而又引人關注的問題,特別是有些事業單
位由于歷史的原因,擁有的資產數額十分龐大,這個問題就更加突
出。因此如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
轉制之機,以各種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資產,是擺在各級領導面前的
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我們認為,只有加強法律監督和控制,
才能有效的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一、改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
和監督,在改制單位申請資產評估立項后,由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
質的中介機構對改制單位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對涉及到改制單位產權界定、產權交易、資產處置方案
的制訂、改制單位的股權結構設置、資產轉讓等行為,應由律師出
實職工群眾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如果這項工作做得不好,往
往會影響改制的正常進行,甚至還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第一、應做好單位職工的思想工作,讓職工群眾真正理解改制
的內涵,使他們主動參予到改制過程中來,保證改制工作的順利進
行。
第二、應依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于清產核資的結果、改制
方案等交由職工大會做成規范的決議。
第三、在改制過程中切實注意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涉及職
工切身利益的決定應交由工會和職工大會討論并形成決議。
三、根據單位不同情況決定企業形式
由于事業單位具有分布較廣、類型復雜等特點,在轉制、改制
過程中不能就改制單位的形態進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據各個單位的
不同特點來決定其改制的形式;從改制單位的股權設置角度來說,也
不能片面強調國有資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在
鼓勵經營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選擇的保留部分國有股份。
根據大多數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常見的做法。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注冊資
本要求較低、設立程序簡單、出資方式靈活、治理結構設置靈活、
改制成本低等特點,比較適合于那些參股人數較少、企業資產不是
很多的企業。改制成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從產權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
有利于企業的經營層、主要經營者和業務骨干持大股。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
出來的、獨具中國特色的企業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在歷史上具
有積極的意義,但總的來說,仍然是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的一種中
間形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規模的壯大,目前許
多股份合作制企業正走向規范的股份制。因此,我們認為,除了對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司其
職、各行其權。然而,我國的國有企業中普通存在的嚴重“內部人控
制”、國有股權代表人缺位、董事會與監事會監督功能弱化等問題,
往往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本次事業單位改制,在改制企
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設置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依法建立完善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訂具有明
確可操作性的企業章程和議事規則。這首先從制度上構成了公司治
理結構得以順利運行的保證。
第二、在企業內實行決策層和執行層的分離。一般來說,應盡
量做到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分設,限制董事會中的經營人員人數,
防止形成“內部人控制”的現象。
第三、完善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機制。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中應
包含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以外部監事為監事會的主要組成成員,
依法加強董事會和監事會對經營層的監督。
五、建立新型內部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并不適合于企業,因此市政府21號文
中提出了要切實創新內部用人用工、收入分配機制。
所有單位與職工都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
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單位和個人的
人事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
位管理轉變,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轉變。實行崗位管理制度、
按崗聘用、競爭上崗,突破原有的事業單位國家干部身份制、等級
工資制等等。
要建立形式多樣、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也是此次改革的重
要內容。對于企業經營者,要將短期激勵報酬同長期激勵報酬相結
合,可以采取年薪制或股票期權等方式;對于職工,除實行崗績工資
制度外,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可以實行職工持股制度,充分調動
職工的積極性.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大膽創新;既要有利于經濟發展,又要有利
于社會穩定;既要切實維護好職工利益,又要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既
該參照國務院財政部、國資委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
暫行辦法》辦理,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事業單位改制,現將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
下:
一、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
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
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
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
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
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
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二、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
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契
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事業單位改制的操作規范
二、事業單位改制轉企的規范操作程序
(一)進行可行性認證。面臨改制的事業單位,要根據單位的性質、
發展前景、市場競爭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諸方面做好可行性
研究,涉及到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
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按照內部決策程序
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二)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得到相關部門核準后,改制單位就進
入審計、評估階段。①改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產核資
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改制單位申請資產審計、評估立項后,由主
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改制單位進行資產審計、評估,
對國有資產該認定的要認定,該剝離的要剝離,該核銷的要核銷;②
產權界定、資產處置方案等,要上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核準;③在審
計、評估過程中,中介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獨立、公正
地執行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否則將依
法追究其責任。
(三)確定改制形式。由于事業單位具有涉及面廣、類型復雜等特
點,在改制過程中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據各個單位的不同特點來決
定改制的形式。①對資產不是很多、參股人數較少的事業單位,可
以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②對于職工入股愿望強烈、人數較多的單位,
可先實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規范的股份制轉化;③對那些資產規模
大、經濟效益好的單位,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選擇;④對個別資不
抵債、長期虧損且無法正常運作的單位,可采取合并、關閉、人員
分流等辦法。
(四)公告轉讓項目。改制單位的國有資產轉讓項目,要委托產權
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或與改制單位業務
相關聯的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開披露20個工作日,廣泛
征集受讓方。需披露的信息包括:①轉讓單位的基本情況;②轉讓單
位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③轉讓單位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數據;④轉讓
單位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⑤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良
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形象,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等等);⑥
事業單位的注銷證明;⑦其它需披露的事項。其中對受讓方應具備的
條件中,應根據轉讓的事業單位的性質、特點來制定。
(五)確定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信息披露后,經公開征集產生兩
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
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經公開征集只
產生一個受讓方或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采
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協議轉讓的價格,應由轉讓方、受讓方協商確
定后,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
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
(六)簽訂產權轉讓合同。采取拍賣、招投標或協議轉讓方式,確
定了受讓方和轉讓價格后,經過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涉
及的相關事項后,轉、受讓方就可以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成交后,
轉、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事業單位
注銷證明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改制
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產權交易機構要協調好產權交接事宜,盡快
使新成立的企業運營起來。同時主管部門收回事業單位公章,接受
財務、文書等檔案,并向編制部門提出撤銷事業單位建制,辦理事
業單位法人注銷手續等。
三、事業單位改制轉企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開好“四會”。首先要開好班子會,使班子成員統一認識,放
下“官位”、“權利”的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改制工作中;其次要開好黨
員大會,充分發揮共產黨員先進行的作用,使群眾有榜樣、有標準、
有信心;再次要開好全體職工大會,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增強廣大
職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認識能力,解除職工怕下崗、怕丟飯碗的思
想顧慮,從而使他們理解改制、關心改制、支持改制;最后在統一了
思想的基礎上,要開好單位改制方案的可行性論證會,做到既有利
于單位未來的發展,又有利于職工的經濟利益。
(二)實行陽光交易。事業單位改制,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應該
依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企業國
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涉及國有資產轉讓
和管理層增持股份的,應當進入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實行陽光操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暗箱操作、場外
交易。
(三)轉變“十種觀念”。在對干部、職工宣傳教育時,應要求大家
轉變十種舊觀念,即“職能服務的事業單位”的觀念;“官位、權利”的觀
念;“國家工作人員”的觀念;“能上不能下”的觀念;“能進不能出”的觀
念;“大鍋飯、鐵飯碗”的觀念;“沒有危機感”的觀念;“缺乏市場競爭”的觀
念;“患得患失” 的觀念;“聘用固定工”的觀念。
(五)確定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信息披露后,經公開征集產生兩
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
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經公開征集只
產生一個受讓方或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采
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協議轉讓的價格,應由轉讓方、受讓方協商確
定后,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
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
企、事業單位改制的具體報批材料
來源: 作者: 時間:2011/06/09
1、基層單位向主管部門(鎮)申請轉企改制報告;
2、主管部門(鎮)向市發改委申請轉企改制報告(紅頭文
件);
3、改制方案;
4、改制會辦紀要;
5、經批準的資產剝離、核銷清單及其它改制成本;
6、國資(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資產確認書;
7、債權、債務處置協議書;
8、土地、房屋租賃協議書;
9、凈資產轉讓金收繳憑證(或繳款協議);
10、首次股東會決議;
11、首次董事會決議;
12、企、事業單位改制情況登記表(市發改委體改科領
取) 13、股東名單及出資份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名
單;
14、公司章程(如個人獨資或國有獨資無需公司章程);
15、資產評估報告;
16、和改制相關的其它材料。

本文發布于:2023-11-14 19:12:5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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