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風險約束機制,
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糾紛導致的各種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與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某省某
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并結合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法律
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在投資、經營、管理
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注重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
建議,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確保有關事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
成。
第二章法務機構和崗位
第四條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可設立以下兩種法務崗位:企業總法律顧
問、企業法律顧問(統稱“企業法律顧問”)。上述法務崗位的從業
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的;
(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所屬企業應將企業法律顧問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
業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圍。尚未設立法務機構的企業,必須設置專門的
法務崗位并明確其歸口管理部門,該法務崗位人員在業務上具有相對
獨立性,直接向企業分管領導匯報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法務機構的工作職責為:
(一)依法對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依法維護
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集團公司對外投資、合作、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的談
判工作,參與和指導合同文件的草擬工作,負責對企業合同文件合法
性的審核工作;
(三)及時收集、匯編與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法律法
(八)指導、檢查所屬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參與集團公司法
律顧問及其他員工法律業務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九)負責集團公司其他法律事務的管理工作。
所屬企業應根據本條規定具體確定本企業法務機構的職責,報
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集團公司將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完善法務機構和崗位的設置工作。同時
采用多種形式就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大的合同文件、企業行為、訴
訟仲裁行為征詢法學專家的意見,進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人員應服從集團公司綜
合事務部就法務工作的統一管理。所屬企業應將法務機構、法務崗位
的設置和編制方案和法務崗位人員的基本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協議:
(一)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發起人協議、合資、
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權轉讓、企業重組、企業改制合同、章程;
(三)資產轉讓、處置、資產重組合同;
(四)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貸合同、擔保合同、融資租
(五)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征地拆遷合同、運
輸合同、技術合同、保險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作為國有資產持有單位與行使國有資產監
管職能的各種政府機構所簽署的協議、各種責任狀,不屬于本辦法所
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條所屬企業簽署的合同文件,根據合同性質、涉及標的
額和簽約企業規模的不同,分為報集團公司審核的合同文件、報集團
公司備案的合同文件。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合同
文件,應在簽署前將合同草稿連同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
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上報集團公司審核,集團公司將在收齊有關資
料后十個工作日作出批復。所屬企業在接到集團公司同意的批復意見
后,方可正式簽署。按照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與管理辦法》的規
定,所屬企業將有關合同文件與投資方案同時送審,合同文件的批復
合并在投資方案的批復文件中。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
標的額占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凈資產5%以上(包含本數)或500
萬元以上的,簽約企業應依照上款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集團公司審核
批準后方可簽署。
文件,或簽署第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文件,無須事先
上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但在簽署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核;在企業法律
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見書后方可簽署。合同文
件簽署后應連同法律意見書歸檔,集團公司將不定期檢查合同文件合
法性審核情況。
簽約企業應將屬于第八條第(一)、(二)、(三)、(四)
項規定的合同文件在簽署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
司兩家以上所屬企業共同簽署的合同文件,屬于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
的,上報集團公司審核、備案的工作由股份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其
他類型的合同文件,上報審核、備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較
大的所屬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
律意見書,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簽約各方名稱、法定代表人、
合同文件內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風險分析;
(四)減少瑕疵或減低法律風險的建議和預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最終意見;
第四章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所屬企業在投資、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建立完善
的企業行為合法性審核制度,以確保其合法性。所屬企業應將其企業
行為合法性審核制度報集團公司備案。
對企業有重要影響的企業行為,所屬企業應先征詢企業法律顧問
或外聘法律顧問法律意見后方可實施,該等法律意見應歸檔保存
備查。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要求需預先獲得集團公司批
準后方可實施的企業行為,所屬企業應獲得集團公司同意的批復后,
方可實施。上述企業行為包括:
(一)限額以上的對外投資行為;
(二)企業重組和資產重組行為;
(五)企業行為合法性審核的最終意見;
(六)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的簽名;
(七)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法律糾紛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五條所屬企業應建立與完善法律糾紛預警機制,定期組
織企業法律顧問、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有關業務部門對已生效合同文
件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糾紛
的出現。所屬企業應將法律糾紛預警機制的方案報集團公司備案。
所屬企業通過法律糾紛預警機制,發現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
問題的,要積極與合同簽約各方協商,爭取簽署補充合同;對自身在
履行合同文件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合同文件對方當
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對
方嚴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履行,并做好證據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
文件的對方當事人經過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經喪失履約能力的,要及
時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情況相當復雜的,要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
經過集團公司統籌考慮或征詢法學專家意見后,再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所屬企業應積極、主動處理各種法律糾紛,盡量避免
法律糾紛演變為訴訟(仲裁)。但在以下情況出現后,所屬企業應指
定一名企業法律顧問(下稱“糾紛專責人員”)或成立法律糾紛處理
(一)合同文件約定履行期滿三個月后,合同文件若干當事人經
書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義務;
(二)所屬企業接獲有關當事人準備以訴訟(仲裁)方法解決分
歧的信息;
(三)所屬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認為法律糾紛有可能轉
化為訴訟(仲裁)行為的;
(四)所屬企業認為應指派專門人員跟進或成立糾紛專責小組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糾紛專責小組應由企業法律顧問、有關業務部門人
員組成。糾紛專責人員或糾紛專責小組,應著手完成以下法律糾紛處
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發生糾紛的合同文件或企業行為的有關情況;
(二)對企業與產生糾紛的當事人之間的往來文件嚴格把關;
(三)全面收集、整理與糾紛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形成法律糾紛的分析報告;分析報告經企業領導討論后,
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二)合同文件的訴訟時效屆滿前三個月,合同文件當事人仍沒
有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三)已經接獲對方當事人聲稱將以訴訟(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函、信函)的;
(四)已經掌握對方當事人喪失商業信譽或履約能力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瀕臨破產、惡意逃避債務、轉移資產);
(五)糾紛專責人員或糾紛專責小組提出進行訴訟(仲裁)的建
議,經所在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認為要及時采取訴訟(仲裁)
方式解決糾紛的;
(六)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或者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訴訟(仲裁)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訴訟(仲裁)工作小組由所屬企業分管領導、企業
法律顧問、有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爭議標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或
占涉案企業上年度末凈資產總額5%以上的案件,或者案情具有相當
復雜性的案件,(以下統稱“特殊案件”),所屬企業應盡量聘請律
師擔任專項事務法律顧問參加訴訟(仲裁)工作。訴訟(仲裁)工作
小組成立后,應當著手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訴訟(仲裁)的有關情況;并全面接管本企業與
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文件往來工作;
(二)就我方主動提起的訴訟(仲裁)活動的必要性、損失風險、
形成訴訟(仲裁)的分析報告;分析報告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
實施;特殊案件的分析報告需上報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三)在企業領導班子或集團公司(就特殊案件)同意進行訴訟
(仲裁)行動后,具體負責處理訴訟(仲裁)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四)定期將訴訟(仲裁)的進展情況以書面方式向企業領導班
子或集團公司(就特殊案件)報告;將訴訟(仲裁)過程中的和解、
調解方案在實施前向領導班子或集團公司(就特殊案件)報告;
(五)將訴訟(仲裁)階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決、
庭審過程中的裁定、一審判決)連同相應的應對措施及時向企業領導
班子或集團公司(就特殊案件)報告;
(六)訴訟(仲裁)的階段性成果公布后,將是否采取上訴(訴
訟)、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或無效的申請的分析報告,
報告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同意或上報集團公司(就特殊案件)審
第二十條所屬企業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資源的基礎上,可聘請
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事務法律顧問統
稱“外聘法律顧問”)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外聘法律顧問應具備法律
規定的從業資格,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所屬企業聘請外聘法律
顧問,應注重成本效用分析,嚴格控制成本。尚未設置法務機構的所
屬企業應聘請有相當規模和水平的律師事務所為企業提供常年律師
顧問服務。
第二十一條所屬企業應由法務機構(尚未設置法務機構的,由
法務崗位人員)推薦不少于兩家律師事務所作為備選單位,報集團公
司綜合事務部同意后,由企業領導班子在備選單位中集體研究決定。
所屬企業上報備選單位時,應附上如下資料:
(一)備選律師事務所的規模、主要合伙人等相關資料;
(二)具體提供服務的律師(團隊)的執業資格證明、畢業院校、
專業情況;
(三)備選律師事務所和備選主辦律師現有常年法律顧問單位的
清單;
(四)備選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的辦公地址、聯系方法等資料;
(五)備選律師事務所認可的《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草
稿;
律師事務所簽署期限不超過兩年的《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擬受聘的律師事務所應在合同中作
出如下承諾:
(一)不接受已經(或準備)與集團公司、所出資企業及其子
企業進行仲裁或訴訟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業務;
(二)不得接受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主要競爭對手或利益關聯
或對立者的委托業務;
(三)在合同期內成為其他單位常年法律顧問后十個工作日內
書面通知集團公司、所屬企業。
所屬企業應在《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簽署后十個工作
日內,將《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以及所屬企業領導班子集體
研究選定外聘常年法律顧問的會議記錄報集團公司備案。
所屬企業應在《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
屆滿前一個月,將外聘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情況以書面方式報集團公
司批準后,方可與該外聘常年法律顧問續簽服務合同。
第二十四條所屬企業可聘請有資格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律
師擔任專項事務的法律顧問。專項事務法律顧問的聘請制度由所屬企
業參照本辦法關于外聘常年法律顧問的規定自行制定,并報集團公司
備案。
所屬企業應就委托事項、費用支付、專項事務法律顧問責任等
內容與專項事務法律顧問簽署《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專項法律服
務合同》簽署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集團公司備案。
專項法律服務事項完結后一個月內,所屬企業應向集團公司提
交關于專項事務完成情況、工作成效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每年將組織對所屬企業外聘法律顧問工
作情況的檢查和考評。對如下情況的外聘法律顧問,集團公司將對其
采取特別的管理措施:
(一)在集團公司組織的外聘法律顧問工作檢查考評中連續兩年
被評為不合格的;
(四)由于過錯導致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權益受到不應有損害
的;
(五)被有關部門吊銷執業資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為集團公司法律服務禁入名單的。
所屬企業不得選擇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外聘常
年法律顧問和專項事務法律顧問。
第七章法律業務培訓與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的培
訓、教育工作,加快優秀法律人才的引進步伐,逐步增加對法律事務
工作的投入,增加企業法律顧問在集團公司內部的經驗交流機會和參
與集團公司外部法律知識學習、研討的機會。
集團公司將舉辦各種形式的法律業務培訓活動,逐步提高集團公司、
所屬企業企業法律顧問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
應將企業法律事務培訓活動列入企業員工的培訓計劃。
第二十八條所屬企業每年應制定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計劃,并
在三月十五日前將法律事務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備案。
所屬企業應在本年度結束后的二個月內,將本企業法律事務工
作總結,以書面方式報集團公司備案。集團公司將在每年度結束后,
組織人員對所屬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
比的內容與方式,集團公司將另行制定公布。
第八章 責任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所屬企業有以下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其法定代表人或有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在合同文件簽署前沒有通過合同文件合法性審查或沒有上
報集團公司審核的;
(二)在企業行為進行前沒有通過企業行為合法性審查或沒有上
報集團公司審核的;
(三)忽略企業法律糾紛預防工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條為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風險約束機制,
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糾紛導致的各種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與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某省某
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并結合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法律
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在投資、經營、管理
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注重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
建議,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確保有關事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
成。
第二章法務機構和崗位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可設立以下兩種法務崗位:企業總法律顧
問、企業法律顧問(統稱“企業法律顧問”)。上述法務崗位的從業
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的;
(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所屬企業應將企業法律顧問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
業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圍。尚未設立法務機構的企業,必須設置專門的
法務崗位并明確其歸口管理部門,該法務崗位人員在業務上具有相對
獨立性,直接向企業分管領導匯報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法務機構的工作職責為:
(一)依法對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依法維護
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集團公司對外投資、合作、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的談
判工作,參與和指導合同文件的草擬工作,負責對企業合同文件合法
性的審核工作;
(三)及時收集、匯編與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法律法
(八)指導、檢查所屬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參與集團公司法
律顧問及其他員工法律業務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九)負責集團公司其他法律事務的管理工作。
所屬企業應根據本條規定具體確定本企業法務機構的職責,報
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集團公司將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完善法務機構和崗位的設置工作。同時
采用多種形式就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大的合同文件、企業行為、訴
訟仲裁行為征詢法學專家的意見,進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人員應服從集團公司綜
合事務部就法務工作的統一管理。所屬企業應將法務機構、法務崗位
的設置和編制方案和法務崗位人員的基本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協議:
(一)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發起人協議、合資、
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權轉讓、企業重組、企業改制合同、章程;
(三)資產轉讓、處置、資產重組合同;
(四)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貸合同、擔保合同、融資租
(五)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征地拆遷合同、運
輸合同、技術合同、保險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作為國有資產持有單位與行使國有資產監
管職能的各種政府機構所簽署的協議、各種責任狀,不屬于本辦法所
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條所屬企業簽署的合同文件,根據合同性質、涉及標的
額和簽約企業規模的不同,分為報集團公司審核的合同文件、報集團
公司備案的合同文件。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合同
文件,應在簽署前將合同草稿連同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
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上報集團公司審核,集團公司將在收齊有關資
料后十個工作日作出批復。所屬企業在接到集團公司同意的批復意見
后,方可正式簽署。按照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與管理辦法》的規
定,所屬企業將有關合同文件與投資方案同時送審,合同文件的批復
合并在投資方案的批復文件中。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
標的額占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凈資產5%以上(包含本數)或500
萬元以上的,簽約企業應依照上款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集團公司審核
批準后方可簽署。
文件,或簽署第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文件,無須事先
上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但在簽署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核;在企業法律
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見書后方可簽署。合同文
件簽署后應連同法律意見書歸檔,集團公司將不定期檢查合同文件合
法性審核情況。
簽約企業應將屬于第八條第(一)、(二)、(三)、(四)
項規定的合同文件在簽署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
司兩家以上所屬企業共同簽署的合同文件,屬于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
的,上報集團公司審核、備案的工作由股份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其
他類型的合同文件,上報審核、備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較
大的所屬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
律意見書,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簽約各方名稱、法定代表人、
合同文件內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風險分析;
(四)減少瑕疵或減低法律風險的建議和預防措施;
第三十條集團公司將對所屬企業以下各種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進
行獎勵或嘉獎:
(一)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中表現
突出的;
(二)在企業法律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為企業避免或挽回一
定經濟損失的;
(三)所在企業在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年度檢查中被評為先進企業
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實施,由
集團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

本文發布于:2023-11-14 20:22:0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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