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破產重整方案范本
2017年3月,本公司制定了重整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釋義
在本文中,以下術語將被用于說明公司的重整方案:
前言
本公司面臨著經營困難的局面,為了保護出資人的權益,
我們制定了以下重整方案。
摘要
一、ZC基本情況
ZC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從事電子產品制造和銷售。
但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公司在2016年開始出現了虧損。截至
目前,公司的負債總額為500萬元,其中包括銀行貸款、供應
商欠款等。同時,公司還存在未履行的合同和拖欠員工工資的
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公司制定了以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和債權分類及調整方案。
二、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公司的出資人包括A、B、C三人,他們的出資額分別為
50萬元、30萬元、20萬元。根據公司的債務情況和經營前景,
我們制定了以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A出資人的權益將減少10萬元,B出資人的權益將減少5
萬元,C出資人的權益將減少5萬元。減少的權益將用于還清
公司的債務和解決員工工資問題。
三、債權分類及調整方案
公司的債權包括銀行貸款、供應商欠款和未履行的合同款
項。我們將這些債權進行分類,并制定了以下調整方案:
1.銀行貸款:與銀行協商延長還款期限,并增加抵押物。
2.供應商欠款:與供應商協商分期付款,并提供抵押物。
3.未履行的合同款項:與客戶協商延長付款期限,并加強
監督。
根據該方案,ZC將通過出售部分資產和籌集資金來清償
債務。同時,債權人也將獲得一定比例的債權受償。這一方案
得到了大多數債權人的支持和認可。
五、償債資金來源
為了實現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ZC將通過多種途徑籌集
資金來償還債務。具體來說,ZC將通過出售部分資產、借款
和等方式來籌集資金。
此外,ZC還將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現金
流入,以確保償債計劃的順利實施。
同時,ZC還將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員工素質,優化生產
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經營效益。
七、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及批準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ZC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需經過
債權人會議表決,并獲得FH法院的批準。經過多次協商和磋
商,最終該草案得到了大多數債權人的支持和認可,并獲得了
FH法院的批準。
八、重整計劃的調整
在執行重整計劃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計劃存在不合理或不
可實施的情況,ZC可以向FH法院申請對計劃進行調整。調
整后的重整計劃需重新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并獲得FH法院
的批準。
九、重整計劃的執行和執行監督
為了確保重整計劃的順利實施,ZC將成立專門的執行小
組,負責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同時,FH法院將對計劃的執
行進行監督,確保計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十、關于執行重整計劃的其他事宜
在執行重整計劃的過程中,如果出現其他問題,ZC將及
時向FH法院報告,并根據法院的要求進行處理。同時,ZC
也將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共同解決問題,確保計劃的順利
實施。
鑒于ZC公司受到控股公司集團債務危機的影響,資金鏈
瀕臨斷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FH法院于201x年x月x日受
理了ZC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
組為破產管理人。為了提供法律和會計服務,NB市中級人民
法院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了SH律師事務所和DW會計師事務所
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團隊。這個團隊協助破產管理人負責參
與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財務相關事務。
在重整期間,管理人得到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
持和悉心關懷。在FH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管理人嚴格按照
《破產法》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一方面,管理人做好了生產
經營及職工安置、穩定工作;另一方面,管理人也做好了與重
整程序相關的各項工作,包括債權申報受理和審查、資產調查
和委托評估、重整計劃草案的論證和制作等。
在本重整計劃草案中,需要明確一些術語的含義。例如,
“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與管理人簽訂的《zc有限公司
繼續營業期間的合作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在不超過
2.4億元范圍內提供資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而“勞務企業”指zc有限公司采購勞務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該
勞務直接發生于zc有限公司廠區內的三十家企業。此外,“評
估機構”指為ZC破產重整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NB安全三江
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本重整計劃草案中,“元”指人民
幣元,除特別注明外,本重整計劃草案中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
幣元。同時,“未申報債權”指在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前就已成立
但未依法申報的債權。而“有財產擔保債權”指《破產法》第八
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
債權。最后,“稅款債權”指《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
項規定的,債務人所欠的稅款,“普通債權”則指《破產法》第
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普通債
權。
略)
二、重整計劃草案內容
根據本重整計劃草案,如果ZC本次重整能夠成功實施,
將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首先,ZC將繼續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以提高經營和
盈利能力。
其次,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將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重整
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如果擔保財產單項處置,
以實際處置價格為準;如果整體資產處置,以管理人和債權人
共同確認或法院指定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為準。無法就擔保
財產優先受償部分按照普通債權調整清償。
第三,職工債權和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
將由ZC予以預提,并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全額
清償。
第四,稅款債權將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全額
清償。
最后,普通債權將按照債權性質分別調整和清償。船東預
付款債權及銀行、代理商保函債權,對于確定繼續履行船舶建
造合同的,由ZC繼續履行,原合同繼續履行完畢后,已履行
的債權消滅,未履行的債權按照其余普通債權調整清償;確定
棄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債權調整清償。其余普通債權可以選擇
每家債權人20萬以下(含20萬元)的債權部分在重整計劃執
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超過20萬元的債權部分以4%
的比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或者按4%的
比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除已預提、
預付的債權(包括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外。
三、ZC基本情況
ZC是一家工商主要登記信息(略)的企業,具體的歷史
沿革及股本情況(略)。
ZC有限公司是浙江船廠的改制后企業,成立于2003年2
月。其前身浙江船廠創建于1969年,最初為xxx交通廳的直
屬企業。1984年,浙江船廠下放至NB市,隸屬于NB市機械
工業局。1989年,隨著NB船舶工業集團公司的成立,浙江
船廠成為其主體企業。1995年,浙江船廠被列為NB市的重
點骨干企業。自1996年起,浙江船廠連續被列入“320工程”
企業。2000年,浙江船廠成為NB市百強企業之一,并獲得
了中國船級質量認證公司簽發的IS認證證書。
由于受到控股公司CH集團債務危機的影響,ZC無法得
到交付訂單需要的配套融資,導致資金鏈瀕臨斷裂,無法清償
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此,奉化法院在債務人的
申請下,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產重整一案,
并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組為破產管理人。NB市中級人民
法院通過競爭方式確定SH律師事務所和DW會計師事務所有
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團隊為浙船破產重整法律和會計服務機構,
協助破產管理人負責參與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財務相關事
務。
假設ZC破產清算,停止生產經營,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
的訂單不再續建,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xx評咨字xxx號《評
估咨詢報告書》,經估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資產稅
后變現價值為1,335,280,387.65元。
截至2017年1月13日,共有430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
債權,申報的債權金額共計xxxxxxxx95.49元,其中有財產擔
保債權為xxxxxxxx24.51元,稅款債權為xxxxxxxx7.50元,普
通債權為xxxxxxxx13.48元。經過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債權
總額為xxxxxxxx21.54元,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為
xxxxxxxx1.31元,稅款債權為xxxxxxx.20元,普通債權為
xxxxxxxx49.03元。經管理人審查,不予確認的債權總額為
xxxxxxxx6.14元,其中已經債權人同意核減的金額為
xxxxxxxx6.02元。
債權總額為xxxxxxxx17.81元,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為
xxxxxxxx58.73元,稅款債權為xxxxxxxx5.62元,普通債權為
xxxxxxxx33.46元。部分債權由于訴訟、仲裁未決或其他原因
暫時無法審查確認。
另外,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資總金額為
xxxxxxxx5.77元,其中xxxxxxxx.53元已確認,尚待確認的為
xxxxxxxx.24元。
據ZC財務賬冊記載,并經管理人初步審核,尚有約6600
萬元債權未申報。
由于ZC進入重整程序后職工人數過多,部分員工處于待
崗狀態,繼續營業勞動力過剩,導致ZC盈利能力削弱。為此,
管理人制定了《職工安置方案》,擬與職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并根據經營需要,定崗定編定薪,雙向選擇錄用部分原解除勞
動合同人員。管理人及ZC根據《職工安置方案》對ZC全體
職工進行了妥善安置,需支付職工工資xxxxxxxx.35元,支付
經濟補償金及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xxxxxxxx.51元。目前上
述金額已全部預提。
綜上所述,ZC的償債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但管理人
已采取措施進行職工安置并預提相關費用,有助于提高企業重
整后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出資人權益調整應以出資人為主體,
以債權人為參考,綜合考慮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前景,
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具體方案如下:
1.出資人承擔一定比例的債務轉股:出資人可按照一定比
例將其持有的ZC債權轉化為股權,以增加公司的股本和流動
性。
2.出資人增資:出資人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前
景,進行增資,以增加公司的資本實力和發展空間。
3.出資人轉讓股權:出資人可將其持有的ZC股權轉讓給
其他投資者,以增加公司的股東結構和流動性。
4.出資人減少股權:出資人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未來發
展前景,自愿減少其持有的ZC股權,以減輕公司負擔和增加
流動性。
四)出資人權益調整的程序
出資人組應在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后,召開出資人大會,對
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進行表決。出資人組應在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指導下,制定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并報送管理人和法院審
批。出資人組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
關材料,以便法院審批。出資人組應在法院審批通過后,及時
履行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并向管理人和法院報告情況。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如果有重整投資人介入,ZC股東
應將其持有的股權全部無條件轉讓給重整投資人。如果ZC股
東不同意無條件轉讓股權,則有權以重整投資人同等條件參與
重整。如果在三十天內未能出資,則視為同意無條件轉讓股權。
各股東應配合重整投資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并解除已凍結或
由于ZC職工在本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前
已基本安置完畢,相應的職工安置費用已依法預提。因此,本
次重整不再設立職工債權組。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本重整
計劃對各類債權作如下調整:
一)有財產擔保債權組
有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xxxxxxxx90.04元,其中已經由管
理人審查確認的債權為xxxxxxxx1.31元,申報但尚未經管理
人審查確認的債權(包括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為
xxxxxxxx58.73元,共計6家債權人。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
的權利。其中,ZC為第三人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形成的有財產
擔保債權,其就擔保財產可獲得優先受償,無法獲得優先受償
部分應由第三人承擔,ZC不再承擔清償責任。ZC為自身債務
提供財產擔保形成的有財產擔保債權,其就擔保財產可獲得優
先受償,無法獲得優先受償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債權組,按照普
通債權組的調整及受償方案清償。
二)稅款債權組
稅款債權總額為xxxxxxxx6.82元,其中已經由管理人審
查確認的債權為xxxxxxx.20元,申報但尚未經管理人審查確
認的債權(包括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為xxxxxxxx5.62元,
共計4家債權人。該組債權不作調整,按100%的比例現金清
償。
三)普通債權組
普通債權組的債權總額為xxxxxxxx82.49元,共計414家
債權人,其中已經由管理人審查確認的債權為xxxxxxxx49.03
元,申報但尚未經管理人審查確認的債權(包括訴訟、仲裁未
決的債權)為xxxxxxxx33.46元。此外,無法就擔保財產優先
受償的債權需要納入普通債權組。
為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ZC的實際情況,
本重整計劃草案對普通債權作如下調整:
1.對于船東預付款債權、銀行和代理商保函債權,如果確
定繼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那么由ZC來繼續履行。在原合同
履行完畢后,已經履行的債權就消失了,未履行的債權按照普
通債權的方式進行調整。如果確定放棄船只,那么就按照普通
債權的方式進行調整。
勞務企業除了已經預提的債權之外,還要以4%的比
例以現金的方式進行清償。
3.其余普通債權:
1)每個債權人的債權在20萬以下(包括20萬)的部分,
將以現金的方式全額清償。
2)超過20萬元的債權部分,將以4%的比例在重整計劃
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四、債權清償方案
一)確定債權的清償方案
已經申報的債權在法院確認后,將按照以下方案進行清償: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那么就優先清償擔保財產有權的
債權:
1)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在ZC履行
完上述清償義務后,擔保財產的抵押和質押手續將被解除,擔
保財產也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2)如果擔保財產單項處置,那么就以實際處置價格為準。
3)如果整體資產處置,那么就以管理人和債權人共同確
認或法院指定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為準。
如果以(2)和(3)的方式進行清償,那么由第三人債務
提供財產擔保形成的有財產擔保債權無法獲得優先受償部分,
應由第三人承擔,ZC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是ZC為自身債
務提供財產擔保形成的有財產擔保債權,那么無法獲得優先受
償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債權組,按照普通債權組的清償方案進
行清償。
2.職工債權、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工資
職工債權和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工資將在重整
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3.稅款債權
稅款債權將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4.普通債權
1)對于船東預付款債權和銀行、代理商保函債權,如果
確定繼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那么由ZC來繼續履行。但是在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不能主張債權。在原合同履行完畢后,
已經履行的債權就消失了,未履行的債權按照普通債權的方式
進行清償。如果確定放棄船只,那么就按照普通債權的方式進
行清償。如果還沒有確定是否繼續履行船舶建造合同,那么就
等待確定后,按照同類債權的方式進行清償。
2)其余普通債權(由債權人自行選擇):
①每個債權人的債權在20萬以下(包括20萬)的部分,
將以現金的方式全額清償。超過20萬元的債權部分,將以4%
的比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以現金方式清償完畢。
本重整計劃規定,除勞務企業在ZC廠區工作的職工的工
資和已預提、預付的債權外,其余債權將按照4%的比例以現
金方式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清償完畢。對于已申報但暫未審
查確認的債權,待其確認后,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
的清償條件進行受償。若涉及債權確認之訴或訴訟、仲裁未決
的債權,待裁決確認后,按照最終確認的債權性質及金額進行
清償。未申報的債權在本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不得行使權利,
但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債權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
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向ZC主張權利。
根據本重整計劃,ZC的償債資金來源包括生產經營所得、
追討債權所得、管理人處置資產變現所得以及重整投資人所提
供的收購資金。重整投資人參與重整的方式可能有承債式、債
轉股、增資擴股、資產置換等,具體方式在保障受償率的前提
下,由管理人與重整投資人協商確定。
為使ZC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人制定了以
下經營方案: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整合ZC原經營團隊,開
展正常生產經營管理,并繼續履行與HJ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
HJ公司將為ZC提供最高不超過1.8億元人民幣的資金支持,
并負責對ZC手持船舶進行建造計劃和生產成本管理,以及管
控ZC的物資配套部和生產運行部的業務。對于在建船舶,
ZC將結合市場情況和船東的接船意愿,自行融資對在建船舶
繼續建造后出售,或與船東及相關方就在建船舶進行結算后由
ZC代建,或由管理人按市場價處置。同時,ZC將努力完成其
他在手訂單,以提升整體的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率。
對于ZC手中的未建造訂單,ZC將積極與船東溝通,并
尋求保函開具方、代理商等合作伙伴,以在盈利的情況下完成
訂單。
ZC目前尚未確定重整投資人,為避免破產清算,管理人
將繼續尋找投資人。如果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成功引入投資人,
聯合體團隊將獲得債權最終清償總額的1‰作為獎勵,不包括
在第一次債權入會議表決通過的聯合體團隊報酬中。
如果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沒有重整投資人進入,但生產經
營所得、追討債權所得、管理人處置資產變現所得之和超過清
償金額,ZC將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對債權人再次分配清償。如
果有重整投資人進入并提供的收購資金超過清償金額,ZC也
將再次分配清償。
重整計劃草案將通過分組表決,同一表決組的過半數同意
重整計劃草案,并且所代表的額度占該組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即為該組通過。如果ZC股東對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事項有
異議,應明確表示不同意。
如果訴訟、仲裁未決或其他原因導致暫時無法確認的債權,
除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
未通過,管理人將與未通過的表決組協商并可再表決一次,但
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如果重整計劃草案未能通過表決,管理人有權向法院申請
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如果仍未通過表決,則拒絕再次表決。在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如果有引入重整投資人,重整投資人應提
出調整方案,并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報法院批準。重整計
劃由ZC負責執行,現ZC經營團隊具體負責,管理人負責監
督執行。執行期限為18個月,如果無法在期限內執行完畢,
ZC應向法院申請延長執行期限。如果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
ZC應向法院申請提前終止。若重整計劃期限屆滿,仍未引入
重整投資人或出資人組未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管理人將
對ZC剩余全部資產進行處置。如果ZC不能或不執行重整計
劃,則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裁定終止執行。重整
計劃執行完畢的標準是各類債權已按照規定獲得清償,未領部
分已提存。如果有引入重整投資人,重整投資人收購ZC完畢,
且各類債權按照清償順序和比例獲得清償,即視為執行完畢。
監督期限為18個月,債務人應向管理人報告執行情況和財務
狀況。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監督職責
終止。關于償債資金的分配等其他事宜,未在文章中提及。
每位債權人的現金清償部分,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配。
債權人需要在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后的30天內,按照管理
人指定的格式書面提供受領償債資金的銀行賬戶信息。如果由
于債權人自身或其關聯方的原因導致償債資金不能到賬或賬戶
被凍結、劃扣,相關債權人需要承擔產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場風
險。
如果債權人未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向ZC受領償債資金,
那么相應款項將由ZC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提存的
償債資金將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后,如果
因債權人自身原因仍未領取,則視為放棄受領清償款項的權利。
剩余的償債資金將歸還ZC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對于管理人尚
未審查確認的債權,將根據本重整計劃的規定預留償債資金,
全措施的債權人,需要在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后協助辦理完
成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手續。
ZC的破產費用將按照相關法律及協議的規定支付,共益
債務將由ZC隨時清償。對于存在第三方擔保債權的清償,債
權人對ZC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
整計劃的影響。因此,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需要向債權人
承擔保證和清償責任。如果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己向債權
人清償,則相應調減債權人對ZC的債權金額,并按照本重整
計劃的規定進行清償。
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管理人將繼續尋找重整投資人,并
與有意向的重整投資人進行協商談判。
During the n of the restructuring plan。if there are investors
who enter into the restructuring。the administrator may deem it
necessary to make changes to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plan。
The changes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voting of the creditors'
Debts that are ced according to the restructuring plan will no
longer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ZC to repay。starting from the n of
the plan'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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