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建立現代企業制
度試點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已撤銷)
? 【公布日期】1996.05.24
? 【文 號】國資企發[1996]44號
? 【施行日期】1996.05.24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國有資產監管
正文
*注:本篇法規已被《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
八批)的決定》(發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
布失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試點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國資企發[1996]4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國家科委、
建設部、電力部、煤炭部、電子部、冶金部、化工部、鐵道部、交通部、郵電部、
水利部、農業部、林業部、內貿部、外經貿部、國家旅游局、輕工總會、紡織總
會、國家建材局、國家醫藥局、船舶總公司、兵器總公司、航天總公司、石油天然
氣總公司、石化總公司、有色總公司: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搞好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是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體制的關鍵。國有企業改革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密切相關,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
作,既是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現代企業制度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證。當
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已經進入實施階段,為更好地支持企業改革,探索
建立在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上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結合一年多
來試點工作的實踐,針對存在的一些問題,起草制訂了《關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
點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并請你們將試
點過程中的經驗、問題和建議及時告訴我們,以便為試點工作的深入打下良好的基
礎。
附件:關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抄送: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工商管理局。
附件:
關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的精神,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
理體制,向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邁
進,深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核實企業國有資產占用量及核定國家資本
金,具體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企發[1996]25號文的規定執行。
涉及國有資產占用量及國家資本金核定的內容包括:
1.“撥改貸”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根據計投資[1995]1387號文和
國資統發[1995]112號文的規定,列入“撥改貸”轉國家資本金的企業,
如果產權不發生變動,其清產核資結果經確認后,作為核定的依據;如果產生發生
變動的,則需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確認值作為核定的依據。
2.清產核資后增加或減少國家資本金。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幫助企業落
實國辦發[1993]29號文及財清[1994]15號文等清產核資的有關政
策,以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核定資本金的依據。
3.產權界定后涉及國家資本金變動的。
4.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金的。
立、合并、產權轉讓及剝離非經營性資產等行為時,凡涉及國家資本金或國有股權
變動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后,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試點
企業改制后的股權管理,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的國資企發
[1994]81號文執行。
二、明確試點企業投資主體及其權利和責任
(一)貫徹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中
央企業的投資主體,由國務院授權批準;地方企業投資主體的確認,由省級人民政
府授權批準。
(二)經批復的《實施方案》中明確作為試點企業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機構或
暫行出資者職能的部門,要真正行使好國有資產出資者職能,規范出資者行為。特
別要在委派出資者代表、選擇企業經營者、參與重大決策、收益分配等問題上認真
履行職能。
(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要對政府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對于財務計
劃單列的投資主體(如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的企業集團公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根據掌握的清產核資、資
產統計的資料和數據,組織力量對本地區國有資產存量、結構進行分析,按國家產
業政策和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提出資產重組、結構調整、抓大放小的具體意見和建
議,供領導決策參考。
四、積極探索,搞好總結
(一)要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對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
體系進行有益的探索。
(二)在確定試點企業投資主體時,可以采取以下作法:對于企業集團內的試
點企業,可先明確集團公司是該企業的投資主體,集團公司的投資主體一時難以明
確的,待條件成熟后再加以明確;對一些所屬企業存量資產較大,在機構改革中已
明確取消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轉為經濟實體的主管部門和總公司,可選擇少量進行
改組試點,使其成為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對一時難以明確投資主體的;
在不影響試點工作進行的情況下,可由政府有關部門暫行投資主體職能,進行階段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試點中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經驗和問
題,于1997年1月底前,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交一份試點工作總結(包括
1995、1996兩年的工作),其中對本地區列入國務院百戶試點企業的,要
在總結中單獨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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